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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阶段公司标准章程范本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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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阶段企业章程范本下载(1674)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醒)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确立本企业法律地位,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促进本企业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措施》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 股东姓名 出资方法 出资额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风险提醒:  企业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假如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或股份出资百分比特殊,比如各占50%将造成表决权无法行使。假如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给予一些特定股东尤其表决权,或在无法表决时根据特定百分比经过表决或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经过”来处理。当然,在企业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方法没有明确要求时,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2、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6、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经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风险提醒:  因为股东出资人持有股权属于财产权,所以是能够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假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出资股份。假如企业股东出资人为了预防发生这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继承人经过继承成为企业股东,那么能够对股份继承作出尤其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它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长、董事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董事长汇报; 5、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它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推行董事长职权。 风险提醒:  企业法要求股东会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推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企业运行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该在章程中给予符合一定条件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权利。可做以下要求:  “假如董事会违反本法要求,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推行职责时,持有企业10%(百分比可依据企业具体情况酌定)以上股东,享受不经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由参与会议、出资最多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所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验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提名并选举企业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验董事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需书面委托她人参与,由被委托人推行委托书中载明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经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监事2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风险提醒:  企业法只要求了董事实施职务违法、侵犯企业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负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助路径没有要求。为了完善救助路径,可在章程中做以下要求:  “董事、监事、经理在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和因无故不推行职务、私自离职,侵犯企业和股东正当权益,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企业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企业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免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验董事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4、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企业留存______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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