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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经典建筑业综合标准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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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国务院相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企业。   第三条 南昌市城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正当、有效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查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在昌责任人委托书,企业在昌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财务责任人、含有专业资格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协议(含社会保险凭证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具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证实,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实;   (五)企业参与项目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实、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关键技术工和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责任人应为高级职称),和社会保险证实;   第六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置分企业,在昌应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大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大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含有了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可向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国务院相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不设分企业不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八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驻昌、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正当承接工程信用档案,统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昌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可参与本市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持《诚信管理手册》参与招投标时,加入3分诚信分值;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被处以不良行为统计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为统计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昌责任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实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昌施工根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昌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和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项目核实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需是本企业职员。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定时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相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处理:   (一)在昌无固定办公场所,驻昌机构关键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和进昌登记资料不相符;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设置和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和项目管理人员长久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验均不在施工现场视为长久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劳务分包企业,或未和劳务分包企业签署书面劳务分包协议;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和许可她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   (五)不立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职员资;   (七)不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八)在昌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   (九)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十五条 市建委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制度。   年度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昌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当年年度检验通知进行年度检验申报,填写年度检验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昌分企业《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昌设有办事处,该地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到驻昌办事处,由驻昌办事处统一将年检资料交市建委;无驻昌办事处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建委。   (三)对年度检验资料齐全企业,市建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验结论,统计在《诚信管理手册》年度检验统计栏内。   第十六条 年度检验内容是: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含有条件;是否和其在昌施工承接工程规模相适应;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含有条件,且和其在昌施工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年度检验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年度检验结论为基础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年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建委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委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给不良行为统计,在以后两年内参与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时,每次扣4分。   1、年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连续两年年度检验结论为基础合格;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出30天。在要求时间没有参与年度检验进昌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申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终止在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昌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南昌市城镇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城镇建设委员会洪建发()257号文《相关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通知》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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