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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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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科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章程.4庄科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老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严务乡中小学、幼稚园(以下统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础形式。学校应该建立和完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应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落实实施党基础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2、第五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员利益关系。第六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员代表大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订和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汇报和其它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和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对应教职员聘用、考

3、评、奖惩措施;(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六)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经过多个方法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学校和学校工会约定其它事项。教职员代表大会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方法做出。第八条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方面听取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提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该做出说明。第三章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和学校签署聘用聘用协议、含有聘用聘用关系教职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员百分比,由地方省级教育等

4、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由学校自主确定。第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根据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老师为主体,老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该依据学校实际,确保一定百分比青年老师和女老师代表。民族地域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占有一定百分比。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接收选举单位教职员监督。第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实施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能够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由学校依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本校实际给予明确要求。第十

5、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享受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充足发表意见和提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问询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机构反应教职员意见和要求;(五)因推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推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相关教育改革发展方针政策,不停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二)主动参与教职员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落实教职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交给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

6、正派,亲密联络教职员群众,如实反应群众意见和要求;(四)立即向本部门教职员通报参与教职员代表大会活动和推行职责情况,接收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员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员80人以上学校,应该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员直接参与教职员大会制度。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员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对应职权。教职员大会制度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六条学校应该遵守教职员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时召开教职员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员代表大会活动。第十七

7、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能够临时召开教职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九条教职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员代表大会依据需要能够邀请离退休教职员等非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与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不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议题,应该依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员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二十一条教职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

8、以上经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该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含学校、学校工会关键领导,老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交办相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能够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实施委员会。实施委员会中,老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处理关键问题,可由实施委员会联络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学校相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

9、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负担以下和教职员代表大会相关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提议人选;(二)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落实教职员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验教职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员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责任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收和处理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和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委托其它任务。选举产生实施委员会学校,其实施委员会依据教职员代表大会授权,可负担前款相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该为学校工会负担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需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能够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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