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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专项规章新规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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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荆州市祥鼎工贸 规 章 制 度 人力资源部·.10 职员守则 第一条 职员守则是职员在企业从业期间,所必需遵守基础行为准则。  第二条 努力学习科学知识,认真钻研生产技能、工艺技术,不停提升本身素质,做一名现代化企业有用之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做遵纪遵法优异社会公民和企业职员。  第四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和分工,树立团结协作、主动奉献、顾全大局集体主义精神。  第五条 严禁参与煽动她人怠工、罢工、打架斗殴及违犯厂规和任何危害社会安定违法行为。  第六条 树立关心、互助、团结、文明、礼貌、尊重同事工友处世作风,严禁拉帮结派、损人利己、破坏企业集体凝聚力多种不良言行。  第七条 热爱企业、忠于企业、忠于事业,以厂为家,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贫”正确创业观念,反对“淘金”庸俗思想,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企业声誉,主动为厂各项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提议。  第八条 热爱本职员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按时、保质、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做企业出色职员。  第九条 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严禁偷窃企业和同事财物,和聚众赌博一切道德品质败坏行为。  第十条 遵章守纪、服从大局。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胁、恐吓、殴打实施公务人员。  第十一条 主动配合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出入车间大门和仓库等公共区域全部必需自觉规范佩戴工作证(厂牌),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检验、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齐环境。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制度。未经主管同意不得私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外宾 。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职员严禁看报纸杂志、闲谈、窜岗、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说,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企业提倡勤俭节省,能源、用具及多种材料,不损坏公共财物、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企业将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严格根据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觉严厉处理。  第十六条 在厂职员必需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立即和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管,必需注意本身涵养,以身作则,和企业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八条 本厂职员全部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利益,未经领导书面同意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泄露本厂全部秘密,不然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经济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带外来人员四处参观。  第十九条 任何职员在其上班时间及厂内出现突发性个人疾病、非本职业引发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和本厂无关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 本厂工人和外人打架, 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 均属刑事犯罪, 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违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条相关要求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厂不有任何歧视行为存在,即: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聘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歧视行为。  本厂不可干涉职员遵奉信仰和风俗权利,和满足包含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信条、政治需要权利。  本厂不可许可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行为,包含姿势、语言和身体接触。  人事制度 第一节 职员招聘  第一条 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由部门组长申请,报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同意后,再经企业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 一般职员由人事部按要求核实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已便安排合适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同意。  第四条 年纪不满 18 周岁为童工,本厂不许可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   职员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用职职员必需有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癖好, 需交免冠1寸照片2张、清楚了解我厂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新录用职员,交接给后勤部安排住宿,交接给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第三条 新录用职员一律采取试用制,车间职员试用期为30天,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视情况而定,通常不超出三个月。  第四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职员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需和厂方签署劳务协议。 第五条 被企业开除职员,未得到企业总经理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 辞职职员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企业或人事部同意,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   职员证件办理  第一条 职员进厂后劳务协议、厂牌、劳动保险、考勤指纹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 职员厂牌损坏时,应立即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 职员有意损坏,丢失厂牌,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 第四节   职员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职员,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需依据情况对刚上班职员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岗上教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职员队伍。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一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全部必需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职员必需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 跨部门调动,必需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责任人同意,再报企业同意,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   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 职员须自行打卡统计上下班时间,包含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时间。  第二条 上班时间因公离开厂,不能在打卡时间内赶回来,填写《补签到单》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由部门主管署名同意。  第三条 上班时间因私离开厂,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并由部门主管署名同意。  第四条 如发觉上下班没打卡视为缺勤,按考勤制度实施考评。  第五条 每个月因私补签到不超出三次。  第六条  职员迟到或早退、旷工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七条  本要求自实施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八条  本要求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验和考评。  第七节   请假规则  第一条 职员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同意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企业领导同意,再到人事部办理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企业领导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条 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需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三条 职员请病假,来不及填写请假条,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第二天可补请假条,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实。  第八节   职员投诉规则  第一条 职员在尊重事实前提下,用书面形式填写《问题反馈单》,任何人全部有投诉权利。  第二条 职员投诉《问题反馈单》交和人事部。  第三条 全部投诉统一在例会上公开处理。  第四条 对滥用职权、损害企业集体利益、徇私儛弊、偷窃她人财务事件举报者,一经调查证实举报属实,由人事部向企业申报给举报人重罚。  第五条 接诉部门必需为投诉人进行保密。  第九节   奖励种类  1、书面通报表彰    2、颁发奖品、奖金     3、 提级提薪  第十节   处罚种类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3、解聘或开除   第十一节   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职员辞工均需根据劳动法,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需提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再交人事部立案,由人事部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合适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次月25号前结算个人全部工资,不然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职员在厂方接收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不然将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条 如发觉偷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 第四条 职员如受到第十节所要求制度被开除或解聘,由班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  第五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要求制度主动要求辞职,则根据第十一节第1条要求,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次月25日前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该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第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应该提前15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后,能够淘汰人员。 企业依据本条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能按以上两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1、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2、企业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第十四节   厂服管理要求  为规范企业厂服管理,使其制订、发放、领用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确保提升此项工作有效性和合理性,愈加好地树立企业形象,特制订本要求。  第一条 企业厂服面料、颜色、等级、样式、数量、品种、发放时间、范围、条件全部标准由总经办负责制订,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 ; 第二条 本厂提议全部职员着厂服上班,厂服由工厂统一发放:冬装:两件,夏装:两件提供给职员。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第四条 发放标准:企业职员每人发放冬装两套,夏装两套;新职员办理完入厂手续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发放夏装2件、冬装2件.  第五条 厂服领用程序  1、厂服发放由人事部人员负责,职员领取厂服须出示厂牌,并登记领取数量、类型、日期、领取人署名;人事部人员需将统计立案存档。  2、工作服使用期限: 夏装厂服使用期限为十二个月,冬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二年;按职员领用之日起算。如企业统一换款式将另行通知。  3、厂服使用期到期后,若职员需要再领取厂服,须填写《厂服领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审批后,方可到人事部重新领取新厂服  4、如在厂服使用期限内,如属人为破损或丢失需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并照人事公告价自行补买(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因公破损可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核准,总经理审批后,至人事部补领厂服 。 第六条 每十二个月换发厂服发放时间依据每十二个月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超额领取厂服成本费用均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从领用日期算起,夏装领用满十二个月后能够领换一件新厂服,冬装满二年后能够换一件新厂服,换装后不再扣除厂服成本费。但必需提前三天向人事申请,并填写厂服领用申请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不扣厂服费用:  工作服发放之日满3个月后,职员离职,可带走工衣,离职时不扣厂服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离职扣回厂服费用:  1、入厂不满十二个月新职员,领取厂服之日起不满3个月,如职员离职,厂服由职员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2、人为损坏或丢失,烂工作服由职员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3、试用期内,把厂服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第十一条  穿厂服即代表本企业形象,必需保持整齐,不得遗失或损坏,上班时间必需穿着厂服,假日能够不穿。为方便工作,厂服能够穿出厂外。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首次发放厂服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要求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验和考评。 第十五节   职员福利待遇  第一条 企业为每位职员提供无偿工作餐。  第二条 企业负责为职员购置企业职员综合福利保障保险。 第三条 法定假日企业放假,并发放节日礼品。  第四条 因工受伤,企业负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五条 在企业生产超标盈利情况下组织职员外出旅游。  第六条 试用期考评合格职员,可享受正式职员级工资待遇。  第十六节   保险制度  第一条 企业根据国家要求给职员购置社会保险,部分职员申请每个月以领取现金形式自行到社保流动窗口缴纳。 第二条 企业另外为职员购置“平安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此保险为一天二十四小时全保支险种,办公室保险金额为每人232元/年,生产车间保险金额为每人843元/年,均由企业全额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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