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堂邑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工 作 细 则为切实落实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妥善处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正当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生活友好,本委员会特制订此工作细则。以后,本委员会将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措施、中国仲裁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协议纠纷仲裁措施,依据此细则,开展工作。一、工作职责本调解委员会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承包土地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协议推行等事项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行调解,推行下列职责:(一) 承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二) 受理当事人提出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三) 对争议较
2、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纠纷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提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帮助调解。(四) 制订处理矛盾纠纷预案,立即发觉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五) 负责对村级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工作进行指导。二、工作范围本委员会负责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下列土地承包纠纷,本委员会将进行受理(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土地承包协议纠纷;(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五)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引发赔偿费用分配纠纷;(六)其它土地承包纠纷。下列土地承包纠纷,本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已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
3、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三)、无明确被申请人;(四)、不属于调解机构管辖范围。三、工作制度(一)、调解要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二)、要认真审查调解书、答辩书、委托书,对相关文书送达做到立即到位,对纠纷事实及证据深入调查,对相关问题做严格技术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正当调解申请。(三)、调解必需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不得有任何偏向。(四)、调解目标是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五)、调解达成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它人正当权益。(六)、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需回避,当事人也有权
4、提出回避申请:1、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和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七)、调解终止后,调解委员会按时间次序把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归档管理。需要当事人持有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保留。四、调解程序本委员会依据下列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应按要求向本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二)、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由双方共同递交申请书,当事人应各自在申请书上签字。(三)、本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要求,在七
5、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要求,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本委员会在案件受理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起十五日内向本调解委员会提交应诉通知书、答辩书及相关材料;任何一方没有按时提供或不提供,本委员会不予受理此案。(五)、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一样意继续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即宣告结束。(六)、假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调解事项,代理人应向本委员会提交委任书,写明委任事项和权限。(七)、本调解委员会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八)、本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案件前
6、五日内,将进行调解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调解即告失败。(九)、调解由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始时,助理调解员首先查明当事人和其它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查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人代理权限,并宣告案由和调解员名单,通知当事人参与协议纠纷调解权利和义务。(十)、调解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说和辩论,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需处理问题上,并就当事人争议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经当事人识别;依据需要,通知证人出场作证。(十一)、辩论结束后,由调解员咨询双方最终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说服,并充足协商,尽可能使纠纷在双方相互谅解基础上得以处理。(十二)、调解过程中,统计员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应该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十三)、调解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后,应该制作调解书。(十四)、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必需主动推行。假如当事人对调解已达成协议反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七日内进行二次调解,二次调解为最终调解。(十五)、最终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推行调解协议,可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六)、对争议较小或案情简单、影响较小纠纷案件,可实施简易调解程序。二0一0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