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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城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要求
房地产门户-搜房 01月15日 16:56
市人大常委[]
公布或经过日期: 1999-12-28 生效日期: -07-01
《成城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要求》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成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全部些人和使用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成城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完工交付或投入使用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城市房屋,包含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民用非住房。
本要求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迁房屋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需确保房屋原有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需取得房屋全部些人书面同意。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后,方可装修。
(一)房屋权属证实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码资质条件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
(三)实施物业管理,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意见;
(四)使用人装修,应提交房屋全部些人同意装修书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其它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增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
(一)房屋全部权或使用权有争议;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
(三)属于危险房屋;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
(五)未按第七条要求交验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它区(市)县,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考前款要求审批。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和出是否同意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不予同意应予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需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该符合房屋结构相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择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条 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单位和个人应该根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张贴。
装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应按《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结构拆改完成采取加固方法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验收。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监督检验。被检验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房屋全部些人、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该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监督,发觉有违反本要求情况有权给予阻止,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要求行业有权监督举报。受理举报部门或单位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更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装修住房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装修民用非住房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私自拆改房屋结构;
(二)未按同意装修设计方案,拆改房屋结构;
(三)未按要求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
(四)房屋结构安全验收不合格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上施工,并可视情节轻重按装修工程造价1%-5%处以罚款。
(一)明知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同意书面施工;
(二)未按同意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结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监督、检验、指导,发觉审批或验收工作确有错误,应给予纠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需认真推行职责,秉公执法;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房屋全部些人或使用人应该负担对应在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装修拆房屋结结组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具体应用中问题由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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