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础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管理,提升办事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升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全部基础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含街道自筹资金、上级政府部门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标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础建设项目,包含本街道所属行政部门、机关和项目法人所兴建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和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必需坚持以下标准:
一、尊重基础建设规律,遵守基础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重视程序规范同时不影响效率提升。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步骤简化、程序规范、效率确保、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靠、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连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施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要求程序同意,不得私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础建设管理目标是:确保安全、确保质量、控制工期、节省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础建设程序关键为:
一、相关部门提出项目提议,必需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计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完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项目,依据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标各项工作依据其性质及内在联络,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依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步骤简化、程序规范、效率确保、监督到位、制约有力标准,在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各个步骤工作采取“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模式,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要求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提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和委托编制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完工验收日止,包含施工过程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和协议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和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现在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以下措施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街道领导班子组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街道领导班子组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街道领导班子组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成20万元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街道领导班子组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成20万元以上,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街道领导班子组员。
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关键项现在期工作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接若干关键项目标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文件中另行要求。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相关业务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关键领导担任或委托其它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组员由相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和项目主办部门关键责任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审查同意项目标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标发包情况和受理相关招投标工作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该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该经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依据深宝府[]35号文件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街道招标工程三个步骤立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承接项目外包业务招标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和街道自行招标项目标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协议文稿、公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收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告中标结果、统计相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符合街道自行招标条件全部建设项目标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考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以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标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赔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相关会议;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碰到多种问题;
五、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签署项目标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发包协议,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关键领导和班子会议汇报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关键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提议;
二、帮助办理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相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统计,起草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五、帮助项目分管领导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多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关键承接以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帮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勘察汇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结果评审;
三、负责或帮助项目标征地、拆迁工作;
四、帮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项目标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它部门主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帮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络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帮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维修事务;
十、帮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考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对项目标相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街道招标范围项目相关业务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标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承包商是否含有国家要求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相关业务发包协议;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项目外,必需时应对由其它领导主管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相关业务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标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依据财政预算立即筹集项目资金,依据协议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投标费和确保金,并对项目标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础建设项目必需经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本职员作需要,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提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通常应于每十二个月年初提出,街道依据各个项目标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订每十二个月基础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项目,依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项目,由提出提议部门填制《街道立项申请表》后,依据以下程序和要求向街道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成50万元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街道关键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成50万元以上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经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该明确关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措施、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关键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立项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署任何协议,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协议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需列入中长久建设计划项目提议,可转入基础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贮备。入库项目标结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基础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 工务部门应该组织对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汇报、勘察汇报和计划设计阶段性结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代表和其它相关部门代表参与;关键公共建筑方案应该聘用教授进行评审,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告。本街道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该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项目通常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依据图纸编制预算项目通常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署协议项目,通常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零星工程外,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议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外包业务,应该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协议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合适招标方法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题计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法发包,且接收邀请承接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协议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法。
三、协议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施工业务,标准上应公开招标;拟采取其它招标方法,应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标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公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初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提议发包范围、招标方法、定标方法、定价措施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协议关键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经有决议项目,根据决议标准制订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法进行招标项目,应该制订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上限和下限。制订标底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依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定后,分送街道关键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定以后应该即日公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通常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告以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报名条件接收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标开标会议应该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该参考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具体会议统计。参与开标会议投标人和街道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统计表上签字确定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统计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标报名人数或出席投标会议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该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汇报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公布公告公告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协议价款未达20万元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街道关键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题计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协议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定价方法:标准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下浮5%,10万元以上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由街道关键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 严禁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业务,凡结算价达成30万元以上,必需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当灾难仍在延续或因灾难、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方法排除,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街道领导班子组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正确预算,可参考市场情况和承接商协商确定。
估量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在情况许可前提下应先向街道关键领导汇报。
第四十二条 灾难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方法立即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假如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难,属于救灾工程,按以下措施管理: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街道分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成50万元,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关键领导同意;达成50万元以上,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关键领导同意。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成50万元,下浮5%以后作为发包价;达成50万元以上,下浮7%以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考下款要求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需于约定期限内完成。未能准期完成,其结算价在上款要求下浮百分比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成100万元以上但未达成200万元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法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30天内完善补签协议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承包商必需依据《企业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含有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要求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统计。
第四十六条 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目公布以后,凡名目中有对应类别承包商,项目标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目中预选承包商参与投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标外包业务或参与投标:
一、不含有对应从业资质;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统计;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完工验收不合格工程;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街道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出协议工期三分之二以上;
六、现在仍在本街道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造成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正当管理,或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主管部门或街道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非法转包且有证据;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组成风险;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
第四十八条街道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该依据相关要求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觉问题应立即向分管建设工作领导汇报。
第四十九条 将项目相关业务发包给不含有资格企业或个人,发包协议无效;所以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关键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报名时必需交纳招标费用。在街道招标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工程,招标费用按相关要求收龋项现在期业务和零星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必需交纳投标确保金,中标人必需交纳履约确保金。邀请招标项目,中标人必需交纳履约确保金,是否交纳投标确保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确保金及履约确保金按上级相关要求收取和管理。项现在期业务和零星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确保金和履约确保金。
第五十二条 参与投标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署协议经办人必需是同一个自然人。不然,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七章 协议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标全部外包业务必需依法签署协议。
第五十四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基础建设项目业务协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街道办名义签署项目各类业务协议审核、签署和分送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协议通常由街道招标中心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城建部门审核并加盖协议审核专用章和骑缝章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城建部门指定专员向街道办主任申请开具授权委托书、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送街道党政办盖章。协议签署后,城建部门应立即分送到财政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协议前应该仔细审核协议关键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未加盖城建办协议审核专用章,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接收协议。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标施工过程必需委托监理企业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招标领导小组可经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法,选择数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监理企业签署一揽子协议,分别承接一定时期内200万元以下小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和其它零星工程监理工作。
城建部门应该对监理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信誉不良者清理出本街道监理市常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首要任务。监理企业、城建部门、工务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个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根据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安全方法费用应该根据要求足额列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假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根据本制度要求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项目主办部门应该依据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检验检测业务通常应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主办部门应该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应该责令返工或依据协议约定处罚。
第六十条已发包工程在给合理工期前提下必需确保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应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提升办事效率,立即协调处理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多种问题。
第六十一条 施工承包协议应该于中标后七天内签署完成,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汇报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汇报同意之日开始计算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通常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费用由我方负责。
第六十三条 因施工承包方原所以拖延工期,应该依据协议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十四条 通常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办理完工结算。
第六十五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六十六条 预算和结算编制应委托含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承接。城建部门可经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法,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中介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承接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标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各主办部门应将所管项目标施工图纸附上《街道立项申请表》或相关会议纪要后送城建部门统一对外委托编制预结算。
第六十八条 城建部门应认真推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预结算,其结果初稿应经本部门造价工程师复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结果汇报。
城建部门每三个月应将预结算复核情况按项目列表向相关领导和街道关键领导汇报。
第六十九条 下列没有合格施工图纸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可由城建部门自行编制和审核:
一、小额维修或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它难于出具施工图纸零星工程。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标实际造价按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除抢险救灾工程外,通常项目不得以“按实结算”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具体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迁移恢复费用。
三、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方法费用并实施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不然不予调整。
四、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五、对事先难于正确计算市政、水利等工程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协议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依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要求程序办理签证。
六、以工程勘察汇报和施工场地情况为依据,尽可能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七、对于少数未列入深圳市建材价格信息建材或设备,可采取市场询价方法,依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八、建筑材料、劳务费用市场价格变动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工程量,标准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协议下浮百分比相同下福
十、 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需有符合本措施第七十二条要求审批手续方予认可。
十一、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步骤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招标工程造价按下列标准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具体项目标下浮百分比:
一、市政工程、给排水和通常水务工程、强电弱电和暖通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通常安装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成200万元,下浮率下限不低于8%,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依据项目标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成200万元以上,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下浮率下福
二、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河堤和水坝工程、危险边坡治理工程、其它特殊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成200万元,下浮率下限不低于6%,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依据项目标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成200万元以上,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下浮率下福
第七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措施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络汇报。
二、主办部门和工务中心(或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由工务部门填制工程联络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估计增加造价未达成5万元送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会签(不超出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未达成10万元加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关键领导同意(不超出5个工作日)。达成10万元以上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出两周)。经同意后由工务部门盖章发出工程联络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络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30天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签证确定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依据掌握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正当依据。
五、工程联络通知书必需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七十三条 拟变更部分工程造价达成原发包价10%以上且造价达成20万元以上、含有独立发包条件,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七十四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措施要求验收措施验收合格;
2、 施工承包单位报送完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 报送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措施要求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项目,城建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接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城建部门按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要求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复核专用章,再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政部门作为付款最终依据。
第十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
第七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1、工务部门依据协议编制各项目标拨款提议,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审阅后,于每个月25日前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依据当月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要求程序报批;
3、同意拨款计划必需确保兑现;
4、财政部门和工务部门每三个月就项目标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查对校正。
第七十六条工程验收按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基础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完工图纸及质量确保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措施:
1、工程验收由城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与单位包含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使用管理单位等,其中城建部门为主验部门。
2、工程验收内容关键包含外观验收、质量确保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相关参验单位应该各司其职,依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成应该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到区里报建工程,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5、未经验收项目,通常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街道财政应依据每十二个月公用设施增加规模,在年度预算中对应增加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相关部门不得以经费问题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七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使用或管理部门应该立即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推行保修责任时,依据协议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方法
第七十九条 城建、工务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在街道办公楼大堂电子屏幕进行公告: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估计完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机关后勤部门应该确保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每十二个月应该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假如发觉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街道审计部门应该对结算价100万元以上工程全部进行审计,对低于100万元但结算价高于发包价20%以上工程按不少于30%百分比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十二条 街道城建部门每十二个月应对基础建设项目标管理情况进行全方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标数量、名称、发包方法、承包商名称、发包协议价、实际结算价、协议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该向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
2、拖延工期超出协议工期三分之二以上;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修改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松岗街道办事处颁发深宝松办[]34号《松岗街道财政投资基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之前已发包在建项目,标准上根据原招标文件和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其中能够适用新制度部分,由分管建设领导和各项目主管领导视情况协商衔接措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