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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方案样本.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685998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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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要求落实实施情况大检验方案 为全方面掌握《中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要求》(以下简称《处分要求》)落实实施情况,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法制意识,严厉查处于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全国统一布署,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司法局决定,6月至9月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要求落实实施情况大检验。依据《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要求落实实施情况大检验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检验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责任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汇报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尤其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需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 关键检验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统计机构、县属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 2.县统计局、调查队及相关部门,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 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 4.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 5.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验。 二、工作步骤 检验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6月上旬) 6月上旬,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监察局、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全市大检验视频会议。 6月中旬,成立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要求落实实施情况大检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制订全县大检验方案,组织召开本县工作会议,完成全县动员和布署。县大检验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县大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9063314、69051057;举报电话:69050339、69051057,举报电子邮箱:)。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一名主管领导和对应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系统、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大检验方案确定检验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重视操作性和实效性,发觉问题,立即整改。 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执法队组织系统内各业务科和统计所,搜集和汇总自查情况汇报单,写出规上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1.政府统计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内容包含: ⑴责任人要求相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⑵对依法推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⑶对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⑷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⑺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⑻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⑼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验。 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含: ⑴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 ⑵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⑶未按统计制度要求设置原始统计、统计台账; ⑷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⑸单位责任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⑹单位责任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⑺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验; ⑻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各科室队所,要根据上述检验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汇报及自查汇报单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大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 县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县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验组,在前期自查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情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市和国家对本县抽查准备。 1.抽查范围: 县联合检验组抽查20%基层统计所和30-40个调查对象, 7月2日前确定抽查单位名单。 县属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统单位抽查。 2.关键抽查指标: 除自查包含关键检验指标外(见附件3),还包含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汇报期销售及收费价格。 3.抽查组织方法: 县联合检验组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验。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 对于大检验中发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统计法》和《处分要求》,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标准认真处理。通常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立即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通常在抽查阶段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厉处理,需要立案,将给立案查处。 对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立即通报和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大检验总结工作,如实反应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总结经验和存在问题,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汇报上报县大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大检验领导小组于9月15日前对全县大检验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总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需充足认识统计执法大检验关键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对当地域、本部门大检验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大检验工作取得实效。大检验过程中,要注意信息搜集,立即反应工作动态。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开发区管委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处分要求》新要求、新要求和开展统计执法大检验关键意义、基础要求和关键内容,使之能够主动参与和配合大检验工作。对于检验中查处经典违法案件,县大检验领导小组将立即经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 (三)亲密协作配合 县统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亲密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发挥各自优势,推行各自职责,全力推进大检验工作。 监察部门要根据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相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通知》(监发〔〕6号)要求,主动帮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大检验纳入“五五”普法检验验收内容,充足利用多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要求》,营造统计执法大检验声势。 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大检验日常组织协调,主动计划,扎实工作,主动和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沟通联络,立即通报检验进展情况。把大检验和推进依法普查和统计普法工作相结合,为统计工作构建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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