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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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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 匙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整齐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总企业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责任人管理。
第三条 总企业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 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标,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责任人负责管理钥匙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许可同仁借予她人使用,不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不然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 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责任人。
(二) 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 非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四) 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责任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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