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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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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中国农业部令 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已于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要求。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要求。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激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降低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确

2、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 保护养殖环境。国家激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要求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该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 等标准,严禁将不符合水质标准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该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 应该经过净化处理达成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按时,应该立即采取方法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应该停止养殖活动, 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要求

3、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应该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该达到国家要求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水产养殖计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水域和滩涂, 同时依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效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法。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相关要求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配置和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水处理设施和对应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苗种应该符合国

4、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逐步按国家相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填写水产养殖生产统计( 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起源及生长情况、饲料起源及投喂情况、 水质改变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统计应该保留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养殖水产品应该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不符合标准产品应该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产品严禁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该附具产品标签( 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

5、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该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激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预防残饵污染水质。严禁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饲料、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该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使用药品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要求严禁使用药品、 其它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根据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

6、害防治员指导下科学用药。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该根据相关就业准入要求,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统计( 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关键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 水产养殖用药统计应该保留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该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订全国养殖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工作。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该接收县级以上

7、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殖水产品药品残留抽样检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用语定义:健康养殖 指经过采取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方法,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状态, 实现降低养殖病害发生、提升产品质量一个养殖方法。生态养殖 指依据不一样养殖生物间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养殖空间和区域内,经过对应技术和管理方法, 使不一样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 提升养殖效益一个养殖方式。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依据中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附件1:水产养殖生产统计池塘号: ;面积: 亩;养殖种类:饲料起源检测单位饲料品牌苗种起源是否检疫投放时间检疫单位时间体长体重投饵量水温溶氧pH值氨氮养殖场名称: 养殖证编号:( )养证 第 号养殖场场长: 养殖技术责任人:附件2:产品标签养殖单位地址养殖证编号( )养证 第 号产品种类产品规格出池日期附件3:水产养殖用药统计序号时间池号用药名称用量浓度平均体重/总重量病害发生情况关键症状处方处方人施药人员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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