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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
(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规范学校日常活动,愈加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正当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标准,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行,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础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 举行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 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施重大活动汇报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经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 本校接收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委托中介组织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校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校董事会组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含有5年以上丰富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行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董事会表决经过能够免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推行董事职责;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
4.教育行政部门提议免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用或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责任人;
(二)制订学校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
(五)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员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该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该经参与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计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会议统计由专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责任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含有法律效力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行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经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能够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免职,需经董事会讨论经过,报审批部门立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用。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其它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正当权益;
(三)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依据章程要求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择、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
(八)聘用老师及职员、确定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依据要求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该推行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职员正当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能够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
(五)以合适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收管理部门检验、评定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定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教导和考试等各个步骤管理。
(九)依法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必需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全方面落实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含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收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员定时检验和指导。校长应定时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关键行政责任人人员之间,实施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实施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老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 实施全员聘用制。校长聘用专、兼职老师和其它职员,签定聘用协议(协议)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用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含有老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老师任教;聘用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十二个月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十二个月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起源:
(一)举行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对民办学校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它不可抗拒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标准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给予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由董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立案之日起生效。
组员签字:
.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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