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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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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全日制一般高中学籍管理要求(暂行)(征求意见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深入规范本省全日制一般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一般高中课程方案(试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河北省全日制一般高中学籍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全部举行一般高中教育学校。第三条 一般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一般高中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第四条 本省一般高中学籍实施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2、;县(市、区)负责确定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立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监管。二、入 学第五条 根据相关要求录用新生凭学校签发录用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准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相关证实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出两周,不然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验。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应休学进行诊疗。休学满十二个月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录用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出56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一般高中学生记录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主管教育行

3、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基础上进行编制,通常应和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和学籍号一致。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立案。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相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它学校已录用新生;其它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更正错误者。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要求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相关证实办理延期注册同意手续,但延期不得超出两周。三、考 勤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全部实施考勤制

4、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与学校组织各项活动,必需请假,不然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常常迟到、早退学生,学校应立即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给对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要求要求不能取得对应学分。四、转 学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络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实”,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相关资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对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

5、”、“转学证实”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汇报向周围学校联络。 本省跨市、县转学,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需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通常应转入相同级学校,经必需考评,成绩合格者编入相同级学校对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周围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通常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非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一般高中就读。五、借 读 第十四条 学校标准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6、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外籍教授儿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可视情况给合适照料。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实及借读所在地临时户口,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通常不超出一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借读期内相关证实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记录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六、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实向学校提

7、出申请,经校长同意,发给“休学证实”。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含病假和事假)时间超出总讲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通常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出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关单位证实,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编入和休课时相衔接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合适班级。七、退 学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同意,能够退学。并发给“退学证实”和“肄业证书”

8、。 累计休课时间超出两个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纪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数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立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半个月或累计旷课30天者;休学期满,30天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实。退学学生学籍表由学校留存。八、考 核(学分)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评,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关键步骤,是学分认定必需步骤。成绩考评要和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试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步骤紧密结

9、合,以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评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时考试两种。平时考查关键包含:课堂提问、作业检验、试验汇报、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老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时考试是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全部考查、考试全部要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考评内容不得超越课程和教材要求,考试要相关键,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和利用知识和技能处理实际问题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依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学生学业成绩采取百分制。各学科成绩,平时考查、考试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40%;

1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60%。上学期和下学期成绩在本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做为高中学段修业成绩。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评。未达标者为不合格。生理有缺点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可依据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做为升留级、毕业依据,并填写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与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价基础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方

11、面分析、抓住关键、立足发展精神,肯定学生成绩和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善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分为优异、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九、升级和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成要求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要求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要求学分者;操行评价等第不合格者。 留级人数通常不超出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每个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评达成高一级水平,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十、毕业和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

12、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成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一般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立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十一、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罚,必需重视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或某首先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学生,学校应给合适奖励。成绩尤其突出,可

13、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彰、颁发奖状、通报表彰、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能够同时给合适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奖励,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她们更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常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学生,可酌情给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给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经过,校长同意;给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十二个月内,确实更正错误,进步显著者,能够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十二个月内经教育不改,应勒令退学。第三十三条 凡给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和撤销处分全部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告。十二、附 则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汇报,并立即报省教育厅立案。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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