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人独资章程
*****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股东 *** 出资设置 **** 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 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市 **** 路 *** 号 。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参考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行填写)。
第四条 企业能够修改企业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不过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经同意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经评定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六条 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于企业设置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该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企业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25%。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名称、住所以下:
股东: ******;
住所: *** 市 *** 路 ***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第五章 企业类型
第九条 企业类型:(法人独资)。
第十条 企业变更类型,应该根据拟变更企业类型设置条件,在要求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 ,企业注册资本于企业设置登记前足额缴足。
第七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据《企业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四)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同意监事汇报;
(六)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聘用企业经理。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实施董事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1名,可由实施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企业法》要求行使职权。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要求或其它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股东应该免去其职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企业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该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需保护职员正当权益,依法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应该采取多个形式,加强企业职员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职员素质。
第十一章 企业经营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需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修改企业章程并办理对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
第十三章 尤其要求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能够向其它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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