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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凡在企业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任何施工单位全部要严格遵照本要求,违者自觉接收处罚。
第三条 本要求监督检验实施机构为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可燃气体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用火作业票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成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全部用火作业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实施“三不用火”标准,即没有经同意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方法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① 多种焊接、切割;
②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③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④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⑤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作业;
⑥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工艺装置和罐区);
⑦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等级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责任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实施人、动火责任人、安全方法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需本人签字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方法编制人或动火责任人一起确定安全方法,进行安全交底;依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订、落实动火安全方法,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企业主管领导终审同意;一级动火《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订落实动火安全方法,送报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签字;报企业主管领导终审同意,二级动火《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动火责任人持办理好《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验防火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向动火实施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实施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实施人必需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动火作业票》使用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出使用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假如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全部动火实施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给予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实施HG23012、HG23014要求。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 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可燃气体为准;
(四) 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周围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 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出国家要求许可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分钟,如超出或动火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分钟,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预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依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对应安全防火方法。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够适用消防器材,应有专员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需制订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方法,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任人、企业主管领导必需在动火票上签字确定,必需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大于5米,二者和动火作业点均应大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装置和罐区内,通常可动可不动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用火,一律严禁。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责任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方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落实,向动火实施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验现场,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实施人: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实施人必需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实施人必需在场监护。动火实施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汇报。动火实施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包含动火停歇期超出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实施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人担任,必需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需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和检验,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火花;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实施人停止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落实,负责生产和定会作业衔接,检验《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票》有权阻止。如碰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点所在单位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验防火安全方法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需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验、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审查《动火作业票》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无误后,方可签字同意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元罚款:
(一) 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大于5米,两瓶和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方面;
(四) 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安全防火方法;
(五)取样和动火间隔超出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还未造成火灾事故,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 动火实施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
(二) 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实施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 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
(四) 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
(五) 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方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 私自降低动火作业等级;
(七) 各级动火作业审批人没有严格推行工作职责;
(八)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该处罚及其它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相关消防管理文件,和本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其它未尽事宜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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