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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关键技术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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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前 言   为了确保氧气及相关气体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安全,本标准对氧气厂(站、车间)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步骤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要求。   4.1 总标准   4.1.1 为落实安全生产方针,预防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和健康,促进氧气行业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须持有对应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质量和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确保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技术文件。   4.1.3 氧气设备工程设计单位必需推行设计资格认可手续,按相关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取得设计证书。   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需推行氧气设备、设施施工、检修资格认可手续,经上级主和部门同意,取得对应合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成,应做好安全、质量检验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约定。关键变更,须报上级同意。   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需遵守“安全技术方法和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安全“三同时”要求。   4.1.6 本规程全部要求应严格实施。对现有企业设备、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者,应限期整改。在未经整改达标前,应采取有效方法,以确保安全。       表2 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杂质许可极限含量      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和其它工业、民用设施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相关要求。   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要求。   4.3.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和特定地点防火间距大于表4要求。   表3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表4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和特定地点最小防火间距      4.3.3 下述地点相关设施防火间距以下:   ——氧气(包含液氧)储罐间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和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需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直径。   ——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和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要求中较大值确定。   ——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氧气压力调整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依据工艺要求确定。手动阀门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氧气压力调整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大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和制氧厂房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   4.4 通常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面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多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需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4.4.3 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大于2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和四面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查检验运转设备路线,应有足够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相关要求。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要求。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J 16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严寒地域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方法。   还应依据GBJ 140要求,配置合适种类、数量对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配置,应符合GBJ 16相关要求。   4.5.3 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部署成独立建筑物,但可和不低于其耐火等级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生产车间,和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出60m3/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取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墙和丙级防火门,和厂房其它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出60m3/h氧气汇流排间,宜部署成独立建筑物,当和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无门、窗、洞墙,和该厂房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大于200mm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 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经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储气总容量不应超出10200m3。   4.6.8 当氧气实瓶储量超出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储量不应超出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储气总容量,不应超出20400m3。   4.6.9 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部署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部署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单独房间内、且液氧总储存量不应超出10m3。   4.6.10 储气囊宜部署在单独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部署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和设备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方法。   储气囊不应直接部署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部署时,必需有防火围护方法。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取氢气进行产品净化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方法。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和其它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储量,不宜超出60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预防瓶倒方法。   4.6.15 独立氧气实瓶、实瓶库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部署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经过走道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和和其它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墙隔开。   4.6.19 氧气压缩机间和灌氧站房,和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和其它房间之间隔墙上门,应采取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下列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必需符合GB 50058要求。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和其它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和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4.6.25 计器仪表选择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要求。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和氧接触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防护用具等,必需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架设、施工、验收等,必需严格按第8章相关要求实施,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方法。预防乙炔及碳氢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引发燃爆。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周围严禁烟火。氧气多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   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预防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宜采取防爆型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4.6.32 氢气瓶库宜采取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需严格遵照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 50057要求。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和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5。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全部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时检测接地电阻,每六个月最少检测一次。   4.7.4 氧气(包含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法兰间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表5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4.8 电气安全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8.1.9及8.1.10相关要求。   其它企业电网架空线不准经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相关要求。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大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绝缘必需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著示警标志和良好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电缆,必需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电源电压,不准超出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灯具电压不准超出12V,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需是防爆型。   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工作场所,应按4.6.21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8.8 氧及氢关键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 防冻、防窒息   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依据不一样地域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透层等原因,采取防冻方法。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含有防火、防冻特征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替换。   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 深冷低温运行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方法。   4.9.5 空分装置液空、液氧排放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需用有一定强度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严禁用一般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准有积水或积油。   4.9.6 操作人员要采取可靠防护方法,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氩等低温液体冻伤。   4.9.7 在生产和检修作业中,要采取可靠方法,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防地震 氧气厂(站、车间)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设防应符合以下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防震应符合GBJ 11相关要求。   ——在地震基础烈度为6度地域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城市,新建氧气厂,应按地震基础烈度7度设防。   4.10.2 防振动 氧气厂(站、车间)多种设备、装置防振动符合以下要求:   ——厂区应按总图部署相关要求,和周期性机械振动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多种压缩机许可振幅值,必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对产生振动机组、隶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预防共振方法。   ——大型压缩机放空管道应采取加固方法。   4.11 通风设施   4.11.1 车间通风,应符合GBJ 19相关要求。   4.11.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小于0.8%(体积比)要求确定。   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采取气楼式自然通风。   4.11.3 氮气压缩站中氮压间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大于18%要求确定,设计时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设缺氧报警装置。   4.12 管道和储罐漆色   4.12.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涂色、标志应实施GB 7231中相关要求,还应符合表6要求。   表6 多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4.12.2 管道上应涂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用黑色。   4.12.3 各类储罐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以下:   球形及圆筒式储罐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球形储罐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色带,圆筒式储罐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色带。色带色标同表6要求。   4.13 安全管理   4.13.1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范围安全负责。   4.13.2 必需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关键机电、仪表设备安全技术专业检验制度。   4.13.4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必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5 关键机电设备应实施挂牌操作制度,关键操作应有专员监护。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安全方法。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实施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订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5 生产运行和设备通常要求   5.1 设备必需依据国家及相关工艺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安装、操作、检验、维修和检验。   5.2 凡和氧气接触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需设有禁油标志。   5.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具,严禁沾染油脂。   5.4 盛装低温液体器具 必需洁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5.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具。   5.6 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和生产无关其它物品。   5.7 开车前检验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定阀门开、关状态。   5.8 应定时检验校对系统中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9 在氮气和氩气区域内作业,必需采取预防窒息方法,作业区内气体经化验合格后方准工作。   5.10 压力容器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5.11 回转设备开启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盘车检验,严禁边盘车边开启。   5.12 设备裸露回转部位,应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转中设备。   5.13 应按要求进行运行中设备巡回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14 严寒地域冬季设备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方法。   5.15 压缩机、储罐(包含低温储罐)和其它相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5.16 严禁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多种气体。   5.17 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制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便乱倒电石渣等有害污染物质。   5.18 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洁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5.19 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员监护。   6 氧气生产和设备   6.1 空压机   6.1.1 大、中型空压机吸风室,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干式过滤器应按要求定时清扫或更换。   6.1.2 小型空压机用拉西环油粘附空气过滤器,须定时清洗拉西环和换油。   6.1.3 空气过滤器阻力超出最大许可值时,应检验处理吹扫装置或自动卷帘装置。   6.1.4 大、中型空压机应依据设备性能要求设防喘振、振动、轴位移、油压、油温、水压、水量、轴承温度及排气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必需做好空投试验。   6.1.5 大、中型空压机宜设高位油箱或压力油箱,并应设油压降低时辅助油泵自起动和停机联锁保护装置。   6.1.6 空压机运行中当发觉不正常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验。   6.1.7 开车前检验全部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不然严禁开车。   6.1.8 大、中型空压机连续冷开启不宜超出三次,热开启不宜超出两次。开启间隔时间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要求实施。   6.1.9 活塞式空压机气缸注油量、油质均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准超出要求值。气缸润滑油闪点必需比压缩机空气正常排气温度高40℃以上,且应含有良好抗氧化安定性。   6.1.10 螺杆式空压机应避免带负荷停车。各级气体出口必需设置高效能消音器。   6.2 氧压机   6.2.1 氧压机入口,应设铜丝或不锈钢丝制作过滤器。   6.2.2 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进行吹扫、试运行。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车。   6.2.3 透平氧压机轴密封必需完好,并确保轴封气压力在要求值之内。   6.2.4 压力在0.6MPa以上透平氧压机,宜设防护墙或单独防火间。   6.2.5 透平氧压机宜设可熔探针、自动或电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它灭火设施。   6.2.6 常常检验活塞式氧压机油密封圈密封效果,发觉问题立即修复,严防油被活塞杆带入气缸。   6.2.7 氧压机正常工作时,各级压力、温度不准超出要求值。有异常振动和声音时,则应采取方法,直到停机检验。   6.2.8 气缸用水润滑氧压机运行中,应常常检验蒸馏水供给情况。不准缺水和断水,宜设断水报警停车装置。   6.2.9 开关手动氧气阀门时必需侧身缓慢开启。带有旁通阀者,应先开旁通阀均压,发觉异常声音应立即采取方法。   6.2.10 氧压机着火时,必需紧急停车并同时切断氧气起源,发出报警信号。   6.2.11 氧压机全部零部件材质必需符合原设计要求。在未取得足够试验数据证实可用代用材料前,不准随意变更氧压机零部件材质。   6.2.12 氧压机还应实施6.1相关要求。   6.3 膨胀机   6.3.1 膨胀机前必需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应超出设备要求值。   6.3.2 透平膨胀机轴密封气压力应调至要求值。   6.3.3 运转中出现冰、二氧化碳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解冻过程仍须供油和密封气。空气轴承透平膨胀机加温解冻,按其操作说明书要求实施。   6.3.4 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音、油压过低、轴承温度高等情况时,应快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验处理。   6.3.5 全低压制氧机透平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入口前应设紧急切断阀。转速表必需定时进行校验。   6.3.6 静压空气轴承透平膨胀机开启和停车时,应缓慢进行,开车时升压或停车时降压操作过程应控制在1~2min内,严禁在管路发生共振转速点停留。轴承气压过低,应紧急停车检验处理。   6.3.7 非带液膨胀机应确保进口温度在正常范围内,膨胀后气体温度应保持一定过热度,严格控制机后温度确保气体不液化。   6.3.8 风机制动膨胀机,运行中不准关闭风机进、排气阀口,应定时清洗吸入口空气过滤器。   6.3.9 活塞式膨胀机防飞车装置应完好、可靠,在忽然停电或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首先关闭高压气体进口阀。   6.3.10 增压透平膨胀机应设防喘振保护装置。   6.4 液氧泵   6.4.1 液氧泵入口应设过滤器。   6.4.2 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6.4.3 液氧泵开启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验。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密封气压力应在要求范围内,经充足预冷后开启。运行中不准有液氧泄漏。停车后立即解冻。   6.4.4 液氧泵轴承应使用专用油脂,并严格控制加油量,按要求时间清洗轴承和更换油脂。   6.4.5 中、高压液氧泵和气化器间应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6.5 空分装置   6.5.1 为预防全低压空分装置液氧中乙炔积聚,宜连续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低于氧产量1%。   6.5.2 应定时化验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含量。乙炔含量不超出百万分之0.1.300m3,/sup>/h以下制氧机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出百万分之1,超出时应排放,并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实施。   6.5.3 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取高空气化排放。采取管道及地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有显著标志和警示牌。   6.5.4 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6.5.5 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6.5.6 多种吸附器必需按要求使用周期再生,发觉杂质含量超标应提前倒换。   6.5.7 分子筛吸附器运行中必需严格实施再生制度,不准随意延长吸附器工作周期。分子筛吸附器出口宜设二氧化碳监测仪和露点仪。再生温度、气量、冷吹温度应按要求控制,蒸汽加热器排气出口宜设露点仪。   6.5.8 可逆式换热器或蓄冷器,其阻力、中部温度和冷端温差均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有足够返流气体量,确保自清除效果。   6.5.9 中、高压空分装置精馏塔、吸附器及换热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时排放、吹刷和清洗,带油较严重应缩短周期。   6.5.10 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预防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1 空分冷箱应充入干燥氮气保持正压,并常常检验。大、中型空分冷箱应设有正、负压力表、呼吸阀、防爆板等安全装置。   6.5.12 空分冷箱上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验,必需时停车处理。   6.5.13 空分装置停车时,先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做好准备后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空分装置停车应有专门信号送至相关站、所。   6.6 空分装置解冻及吹除。   6.6.1 空分装置解冻停车,必需排净液体,经静置冷吹干后,方准用热气体加热,其加热温度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要求控制。   6.6.2 空分装置加热必需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加热气体压力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6.6.3 空分装置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时必需有专员负责监测温度、压力,严禁超温,超压。   6.6.4 空分装置在采取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排放口周围不准有些人停留。   6.6.5 加热冷箱内珠光砂时,不准有些人在冷箱内停留、检验或维修,必需时须采取特殊方法。   6.6.6 吹除操作应分段进行,确保全部分析阀、压力表、液面计、阻力计等小管和吹除阀通畅无阻,至吹出气体洁净无污物为止。冷开车前,抽查上述阀门排除气体露点不高于-45℃为合格。   6.7 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6.7.1 定时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罐夹层真空度,使其绝对压力保持在1.86~6.8Pa范围内。   6.7.2 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向绝热层充入无油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6.7.3 严禁液氧储罐使用压力超出设计工作压力。   6.7.4 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七天最少化验一次,其值超出百万分之0.1时,空分装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至小于百万分之0.1,并开启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6.7.5 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无油干氮吹刷洁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方准投入使用。   6.7.6 水浴蒸发器水位,应不低于要求线。还应设水温调整控制系统,要求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6.7.7 液氧水浴蒸发器系统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和液氧泵停车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6.7.8 空气换热液氧蒸发器,应严格控制液氧蒸发量,确保出口氧气温度不低于0℃。   6.7.9 液氧储罐,不准满罐储液,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95%。   6.7.10 液氮、液氩储存、气化装置安全要求,应参考液氧储存、气化装置相关要求实施。   6.8 液氧、液氮、液氩槽车输送   6.8.1 液氧槽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机械部颁发《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中相关要求。   6.8.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6.8.3 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使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并经充足预冷,灌装液氧不准超出储罐容积90%。接头软管必需专用,严禁油脂污染。   6.8.4 灌装液氧时应预防外溢,并有专员在场监护,灌装过程槽车应为熄火状态。   6.8.5 行驶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需经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准停靠。   6.8.6 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出要求值。放出液氧时,应控制排放速度。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宜修理汽车。   6.8.7 液氧槽车内液氧不宜长久储存,更不应混装其它液体,漆色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   6.8.8 液氧槽车应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立即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6.8.9 液氮、液氩槽车要求应参考实施液氧槽车相关要求。   6.9 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6.9.1 气瓶充装和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4194中相关要求,并必需经过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办理注册登记单位方准进行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必需有确保充装安全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操作人员,有和所充装气体相适应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6.9.2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员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不然严禁充装: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要求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   ——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要求;   ——不能判明瓶内装有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钢印标识不全或不能识别;   ——超出检验期限;   ——瓶体经外观检验有缺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   ——改装不符合要求或用户自行改装;   ——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   6.9.3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确保气瓶充装达成折合20℃时压力,不准超出气瓶许可工作压力;   b)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时校对,保持灵敏正确;   c)使用后瓶内,必需留有0.5MPa以上剩下压力;   d)气瓶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且充装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充填场各部均应禁油,严禁烟火;   e)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取铜质材料;   f)充装时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g)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零部件;   h)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起源,主动组织抢救,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i)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准漏气;   j)为限制气瓶充气速度,同批充装气瓶数量不准随意降低,也不准在充装中途插入空瓶充装;   k)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常常使用手触摸瓶壁方法巡回检验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异常者立即停止充装;   l)氧气和氢气必需采取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预防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氧气和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预防氧气和氮气混装;   m)充装间和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充装联络信号,在充装间应设有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n)充装氢气充装间照明灯及其它电气器件,全部必需采取防爆型;   o)充装间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p)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应严格实施定时测定氢、氧纯度制度。当氢中含氧或氧中含氢体积比超出0.5%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6.9.4 氢气和氧气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6.10 气瓶管理   6.10.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单位应加强对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安全管理:   ——有专员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关要求,制订对应安全管理制度;   ——要求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定时对气瓶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10.2 定时检验   a)气瓶定时检验单位,应满足GB 12135要求,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气瓶定时检验工作。气瓶检验人员,应经有效专业培训,并按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判定考评规则》进行资格判定考评,取得检验气瓶资格证书者负担。   b)充装氧、氮、氩和氢等气瓶,应按GB 13004、GB 9251、GB 12137、GB 10877、GB 8336及GB 7144等国家标准逐只进行严格定时检验,合格气瓶方准继续充装气体。   c)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不准降压或改装使用。   d)报废气瓶必需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法为压扁或锯切。   e)气瓶改装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关要求进行。气瓶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负担,未取得气瓶定时检验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全部无权对气瓶进行改装。   6.11 仪表控制系统   6.11.1 采取微机集散控制系统,应就地设置开、停车按钮,宜保留现场控制盘。   6.11.2 新设备投产前或检修后,必需依据工艺要求进行测试,模拟试验,确保多种联锁控制达成设计要求。阀门开关到位,确保多种联锁保护控制动作灵敏、可靠。   6.11.3 微机控制系统组态后,应进行功效测试,确定自动控制警报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6.11.4 控制电缆应按要求进行屏蔽,接线牢靠,导除静电,接地电阻小于4Ω,绝缘良好,电缆应避高温及潮湿,并应按期进行检验。   6.11.5 各类变送器应装在封闭良好盘箱内,避免装在温差大和振动大部位。   6.11.6 在生产过程中,不应随意使模件离线,非经许可不准随意对软件进行修改。   6.11.7 微机控制系统设备及带微处理机分析仪表,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低于30℃,机柜温度低于40℃。   6.11.8 PC机离线时,通讯电缆应和带接口模件脱离。   6.11.9 计算机所需不间断电源(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6.11.10 定时检验仪表,常常检验仪表运行情况,不准超量程运行。严禁无关人员乱动仪表设备。   6.11.11 校对氧、氢分析仪时,室内严禁烟火,氧、氢标准气瓶放置应保持一定距离。   6.11.12 定时检验系统中全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并确保完好。   6.11.13 在开车或运行中发生联锁停车时,应认真检验原因,不准随意取消和改变保护设定值。   6.11.14 分析仪表   a)分析仪表标准气瓶间,宜和分析仪表室隔开,用于充装标准气或载气容器、钢瓶、接头、管道、垫圈等连接件,应确保密封,预防使用易被有害气体渗透材料制造。   b)分析设备开启前,必需对标准气及载气管道和设备进行吹扫。   c)在使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前,应先用纯氮气对系统进行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6.12 电气设备控制   6.12.1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如氢气站等地不准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6.12.2 主电控制室内,应设置本厂(站、车间)关键电气设备运行灯光信号指示模拟图,或形状位置指示装置,出现故障应报警,并有灯光信号显示,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6.12.3 电动机开启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验,在未查明原因处理前不准再次开启。   6.12.4 电动机保护装置和保护系统应有专员管理和定时检验,专门统计并保留系统关键数据,不准随意改动保护装置设定值和保护系统关键参数。   6.12.5 电气设备新安装或检修后送电前,必需进行耐压、升温、绝缘保护等试验。微机控制系统应进行电路测试、功效检测,确保控制灵敏、可靠。运行后,应按要求周期进行停电检验、清扫。   6.12.6 对多种电气安全信号装置要定时检验,实施巡回检验制度,在带电线路上发觉有火花、火焰时,应立即和电工联络,断开线路,采取方法处理故障或灭火。   6.12.7 电缆沟内、井内严禁有杂物及废油。电缆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临时性建筑或仓库,严禁堆放砖瓦、建筑器材、钢锭、垃圾、酸、碱等对电缆有害物品和易燃材料。   6.12.8 电气设备和装置外壳及金属外壳电缆,必需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12.9 电气线路和设备绝缘必需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显著警示标志和良好照明。   7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7.1 氮气   7.1.1 宜选择无油润滑型氮压机。氮压机必需有完善保护系统。   7.1.2 氮压站和空分主控室应设有可靠停车报警联络信号或停车联锁装置,并建立联络制度。   7.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宜建立完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   7.1.4 新安装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需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7.1.5 氮气管道不准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7.1.6 多种使用氮气场所,应定时分析周围大气含氧量,其浓度不应低于18%。   7.1.7 凡氮气排放口,放散管口周围应挂警示牌,对地坑排放应设置警戒线,并悬挂“严禁入内”标志牌。氮气宜高空排放。   7.2 稀有气体   7.2.1 使用氢气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4.6条防爆要求。   7.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准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7.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0℃时,应停止加氢。氩净化设备停车前,必需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关闭手动切断阀。   催化反应炉爆破片必需符合安全要求。   7.2.4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准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气化充瓶,直至常温。不准存留低温液体。   冷冻瓶气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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