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实施行政机关财务会计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机关,和政府授权推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单位预算单位为推行政府职能或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其它资金收支计划组成。第四条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它资金必需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实、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第五条单位预算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预
2、算单位应该加强对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和单位其它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使用,确保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是管理单位预算职能部门,其关键职责是: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要求制订单位预算管理措施;汇总本级单位预算和决算草案;批复本级单位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单位预算实施各项具体工作。第八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实施单位预算管理各项要求,制订本部门单位预算具体管理措施,汇总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实施;定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汇报单位预算实施情况。 第九条预算单位负责落实实施单位预算管理各项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单位预算实施各
3、项具体工作,主动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预算实施情况。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十条单位预算收入范围包含: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资金收入。第十一条单位预算支出范围包含: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其它支出。第十二条财政补助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内财政收入中安排核实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资金。其它资金收入是预算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之外全部资金收入,包含单位经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收入、开展非独立
4、核实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和其它收入。第十三条经济建设支出,包含按国家相关要求属于经济建设范围基础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挖潜改造支出,拨付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生产性贷款支出,专题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和其它经济建设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民政、劳动、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事业方面支出,包含工资、补助工资、职员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它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为确保国家管理职能需要发生支出,包含工资、补助工资、职员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
5、和其它支出。第四章单位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单位预算编制标准:单位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历行节省、开源节流、重视效益标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布署编制单位预算草案具体事项,包含编制单位预算标准、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程序和期限等。第十六条预算单位编制年度单位预算草案依据:(一)财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要求;(二)本级政府要求和政府财政部门布署;(三)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单位预算收支范围;(四)预算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五)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六)预算单位上十二个月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第十七条单
6、位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单位依据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部署,编制单位预算数,按要求时间报财务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预算和所属单位上报预算汇总后,按要求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单位报送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分别编制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预算补助计划草案,按审批权限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财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批得本级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单位预算实施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预算关键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政政策方法;(二)制订组织收入和管理支出制度和措施;(三)督促检验各预算单位主动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7、四)督促检验预算单位及足额地将应上级财政各项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五)依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整,监督检验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节减开支,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六)指导和监督和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七)编报、汇总、分析单位预算实施情况,定时向本级政上一级财政部门汇报预算实施情况,并提出增收减支提议。(二)主动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节减开支,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三)立即足额地将应上缴财政各项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实体系;(五)编报、汇总单位预算实施情况,定时向财政部门汇报预算实施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提议。第
8、二十条预算单位应该根据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要求收支科目、报表格式、报送格式、报送期限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预算实施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单位预算实施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支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通常不作调整。不过,在因行政职能够发生和上级下级事,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本省要求降低收支项目,和机构、人员发生改变情况,对预算实施影响较大需要调整,应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要求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其它资金收支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报财政部门立案。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确定后,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发预算级次和关系改变,应该在改变财务关系同时,
9、对应办理预算指标划转。第六章决议第二十三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需符合财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要求,做到收支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立即。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在第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该清理核实整年预算内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支、其它资金款数字和往来未项,做好决算数字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该以核实基层单位汇总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量数字替换,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制订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包含决算编制标准、要求、收支科目、编制方法、报表格式、报送期限和程序等,向本级各部门、各
10、单位布署决算编报工作。第二十六条各预算单位应该根据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按要求时间报财务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本身决算草案,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具体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按要求时间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在审核单位预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草案基础上,分别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和预算外资金决算草案,按审批权限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立即批复各预算单位。第七章监督和检验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预算实施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检验,对预算单位各项资金收支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依法查处多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应该接收财政部门监督检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施检验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以前本省相关单位预算管理要求和本措施相抵触,以本措施为准。第三十一条本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