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来水企业水质管理制度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本企业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实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 企业水质合格率实施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评标准,具体要
求以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它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 水质检测和水质汇报制度
第四条 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企业内部实施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三级检测体系。并实施企业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收总工办化验中心指导和监督。
1. 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和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 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通常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 冬季控制在0.3-0.5mg/L ,特殊情况下接收化验中心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统计。同时接收水厂化验员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 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情况,帮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填写化验员原始统计。
3.化验中心抽检。依据国家GB5749-85标准要求和行业要求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本企业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时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收市防疫站对本企业水质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严格水质汇报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汇报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汇报厂领导,如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快速加以处理。水厂内部不能处理应立即汇报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个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汇报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要求每三个月将企业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汇报省城镇供水协会公告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三个月监测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汇报企业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 水厂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要求,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 水厂必需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范围和防护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49-85要求实施。
第八条 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常常巡检,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立即汇报总工办,由企业汇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帮助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提议和对策,以确保源水水质。
第九条 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个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 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 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择多种净水剂、消毒剂和和水体接触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净水剂质量必需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确保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个月对出 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必需建立健康档案,每十二个月体检一次,如发觉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 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要求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 化验中心每个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全部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检测。
第十六条 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要求严禁使用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 管网所要定时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确保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三个月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制订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 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总工办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水质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及完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总工办要帮助、处理企业供水范围内水责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方法,直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层汇报。
第二十一条 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提议。
第二十二条 化验中心内部各项工作要达成国家计量局要求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绩效工资、岗位工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50%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绩效工资。
4.整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底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由责任单位负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除按企业要求作出严厉处理外,触犯法律,还应负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修订后重新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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