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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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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单位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如下统称职工)参加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条例》等关于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加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基本形式,是推动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机构。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依照工作实际,我局平时召开所谓职工大会即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相等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重要职权: (一)听取单位行政关于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涉及机关内部重大建设项目状况,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财务收支关于状况等职工关怀其她重要事项。 (二)对机关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关于职工生活福利法律、制度实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关于部门,参加职工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对大会决策执行和提案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机关在职职工(涉及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各种用工形式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条件是:坚持党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备一定参加管理能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和提案贯彻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职工代表义务:努力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规定;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完毕职工代表大会交给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同步选举产生,普通以科(室)或所(队)为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代表既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比例和构造。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比例,普通为35%—50%,但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构造应具备广泛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人员构成,其中中层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职工总数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恰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资格终结、替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轮岗、离职、退休等因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结,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依照需要,可邀请关于领导和某些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至2次,且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建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普通由秘书长详细负责。其重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策(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解决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其她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可依照需要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秘书长普通由工会办主任或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依照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毕职工代表大会交办关于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构成员由3至5人构成,普通由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有特长职工参加。专门小构成员产生必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合理化建议活动;督促大会关于决策执行和提案办理;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关于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规章制度及办法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背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为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关于职工生活福利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制定关于职工生活福利实行方案;督查大会关于决策执行和提案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关于职工生活福利方面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职责:理解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协助关于部门做好评议干部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的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其她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提案征集制度。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后,机关工会向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告知和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基本上填写提案征集表。 (3)机关工会召集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整顿、分类、初审、备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定。 (4)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备案、办理状况。 (5)对先进提案进行评比,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督查制度。 (1)期中督查。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执行、提案办理状况进行督查。 (2)重点督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决定中重大事项和职工普遍关怀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3)全面督查。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对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执行和提案办理状况进行全面督查,作出评价,并视情对执行决策、办理提案关于部门和人员,进行表扬、批评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将召开会议时间、议程、中心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提案表决形式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机关工会要建立职工代表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职工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履行职责能力和参加民主管理水平。职工代表培训重要采用集中培训、专项讲座、以会代训、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寻常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1)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教,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2)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办工作和会议会务工作。 (4)指引职工代表环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大会决策执行和大会提案办理。 (6)维护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申诉。 (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8)制定职工代表培训筹划,并组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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