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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企业股权转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依据集团企业《重大决议管理制度》、集团企业章程及《企业法》等相关法规制订。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子企业股权转让包含:集团企业转让其持有子企业股份和其它股东转让其持有子企业股份两种情况。
第二章 集团企业转让其持有子企业股份
第三条 集团企业转让其持有子企业股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集团企业战略发展部依据集团战略计划和子企业发展情况,提出转让集团企业在子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提议书;或受理其它部门或人员相关转让本企业在子企业中股权提议书,并负责组织论证。然后,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
(二)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后,上报董事会。
(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经过,董事会同意,并将转让决定和内容通知派出董事,要求其帮助集团企业做好转让工作。
(四) 总经理按董事会同意提议书组织实施,成立谈判小组,责成企业管理部将转让决定和转让条件等通知子企业其它股东。假如是向股东以外人转让,须取得其它股东同意。不一样意者,须按相同条件购置。不然,视为同意。
第四条 提议书内容包含:转让股权数量,转让条件(含转让价格),交易方法,转让理由(具体论证)。
第五条 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条 股权转让协议谈判及签定、生效等事项按集团企业《协议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章 其它股东转让其持有子企业股份
第七条 其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转让方须将转让事宜立即通知集团企业;其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份,须取得集团企业同意。相同条件下,集团企业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条 集团企业是否同意其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份和是否购置其它股东欲转让股份决议权在集团企业董事会。决议、实施程序参考集团企业转让其子企业股份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集团企业战略发展部
第十条 集团企业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集团企业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企业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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