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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发明整齐、安全、舒适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收其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各类物业和产权全部些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含公有住房出售后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组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参与,业主人数较多,应该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需有半数以上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能够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组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议案已作出决定,业主(业主代表)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一定百分比邀请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出席会议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经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依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依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用专职或兼职实施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也能够参与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订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正当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它方法,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条约、委员会章程议案;
9.监督、检验各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它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2.实施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过各项决议、决定;
3.接收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意见和提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5.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6.包含全体业主利益相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需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实施秘书可取得合适津贴
1.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实施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需时,可召开尤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能够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与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用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标准。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需做好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包含重大问题应由和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条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需工作时间,能够很好推行业主委员会组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定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推行职责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
5.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留委员会多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给予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与委员会组织相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相关事项决议;
(3)含有对委员会提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实施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3)参与本会组织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提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需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汇报;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觉问题应立即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开支包含: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相关人员津贴;必需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三个月向委员会汇报,每十二个月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过相关本章程决定全部是本章程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订和修订后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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