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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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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F-0201 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某些 合同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设规模、构造特性等): 投资筹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畴承包范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原则工程质量原则: 五

2、、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六、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第21款规定一致。七、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似。专用条款中没有详细商定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商定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

3、: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承包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一、总则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备本条所赋予定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工程所订立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文献构成。1.2 通用条款: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献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详细商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4、及有关文献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4 发包人:指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其详细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级别证书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

5、监理资质级别证书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其详细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11 造价征询公司: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征询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2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或者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造价工程师。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

6、、市、县建设局(建委)。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或减少)合同价款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办法增长(或减少)合同价款。1.18 费用: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分某些项工程项目、办法项目、其她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明细清单。1.20 综合单价:指完毕一种规定计量单位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项

7、目或办法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畴内风险费用。1.21 计价根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关于工程造价调节规定等。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

8、人接受且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订立了分包合同,分包一某些工程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行非主体构造专业工程。1.27 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构成工程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某些指标内容,重要涉及工程建设规模、构造特性等,如建筑面积、构造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合

9、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暂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运送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材料设备。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状况导致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规定。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

10、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2、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2.1下列构成本合同文献是一种合同整体,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合同书;(2) 履行本合同有关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献;(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告知书;(5) 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 本

11、合同通用条款;(7) 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8) 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商定其她文献。2.2 当合同文献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商定解决。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原则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原则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阐明本合同。3.2 合用法律、法规

12、和规章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文献。3.3 合用工程建设原则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原则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合用国家工程建设原则;没有国家工程建设原则但有行业工程建设原则,商定合用行业工程建设原则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原则,商定合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原则名称。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原则,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商定期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工程建设原则,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工程建设原则或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依

13、照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和套数(原则上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办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发包人对工程有有保密规定期,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5、通讯联系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定通讯(涉及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播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

14、后生效。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时间。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商定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6、工程分包6.1 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获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状况除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商定原则购买材料设备;(3) 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分包工程。6.2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分包合同分别送发包人代表和监

15、理工程师。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履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其她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有规定期,承包人应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应得款项。6.5 无论何种因素,当本合同终结时,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随后终结,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所有款项。7、文物和地

16、下障碍物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迹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她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办法。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本合同未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

17、表,同步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处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承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工期。8、事故解决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关于规定及时上报关于部门并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步按政府关于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关于部门认定解决。9、专利权和特殊工艺9.1发包人规定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申报手续,承担申报、实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获得监理工程师承认,承包人负责

18、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关于费用。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她人专利权,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9.3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她文献保存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订立本合同后,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献。但未经对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10、联合体10.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联合体施工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0.2 联合体应有一种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关于文献应由该专职代表订立。未经发包人事

19、先书面批准,联合体构成与构造不得随意变动。11、保障11.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一方应积极采用合理办法减少也许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一方未采用合理办法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某些由自己承担。11.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暂时设施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12、财产12.1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浮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送工具除外。12.2 如果发包人根据第68

20、.3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合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应以为是发包人财产,并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工程竣工为止。12.3如果承包人根据第68.4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规定发包人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浮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有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3、发包人13.1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完毕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

21、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满足施工运送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关于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精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允许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献和暂时用地、停水、停电、占用道路、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送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2、(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某些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详细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涉及以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3.2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支付款项。13.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原则与规范、技术规定等关于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长关于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

23、按进度筹划顺利开工时间内予以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存其工作人员、雇员和有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3.6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任何某些及附属设施(如:上水、下水、化粪池、各种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13.7 发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补偿。14、承包人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完毕如下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

24、毕并保修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规定提交工程进度筹划和进度报告;(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照明、围栏设施及规定标志;(4)按专用条款商定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5)遵守政府关于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环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办理关于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规定采用特殊办法保护,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

25、树名木保护工作;(8)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损失和罚款;(9)与发包人一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工作;(10)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14.2 承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规定改正后7天内仍未采用补救办法,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而发生费用和导致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办法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行工程拟采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

26、程师批准。14.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合用原则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关于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查时使用。14.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容许范畴内,如果合同商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毕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将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虽然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工作人员;(2)发包人雇员;(3)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长了承包人工作或支

27、出,涉及使用承包人设备、暂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费用;构成工程变更,按合同第57条规定调节合同价款。14.7 承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导致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补偿。15、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5.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人员,涉及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在未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5.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

28、人工作承包人代表,该代表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献所载明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获得发包人批准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告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批准。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商定承包人代表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5.3 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未将关于

29、文献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5.4 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暂时任命一名适当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关于文献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发包人代表16.1 发包人代表详细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并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或经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16.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

30、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17、监理工程师17.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详细人选以及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7.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实验和检查承包人使用与合同工程关于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批准和告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任何责任和义务。17.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但下列事项应事先获得发包人专项批准:(1)依照第6.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分包工程;(2)依照第12.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

31、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依照第14.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设计;(4)依照第27条规定批准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筹划;(5)依照第31.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变更指令;(6)依照第41.5款规定使用替代材料;(7)依照第5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工作指令;(8)依照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工作指令;(9)依照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0)专用条款商定需要发包人批准其她事项。17.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批准和告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指令、批准和告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对监

32、理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规定已被确认。17.5 如果承包人以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17.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5.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对监

33、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但监理工程师保存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权力。未按第15.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或工作浮现失误,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补偿。18、造价工程师18.1 造价征询公司和造价工程师详细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8.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

34、、工程款调节和核算、工程款支付、结算价款调节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核算、调节和告知等指令。18.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但下列事项应事先获得发包人专项批准:(1)依照第5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依照第5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费用;(3)依照第57.1款规定调节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商定需要发包人批准其她事项。18.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核算、调节和告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5、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规定已被确认。18.5 如果承包人以为造价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18.6 造价工程师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或工作浮现失误,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

36、人应予以补偿。19、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19.1 承包人代表详细人选应按照15.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承包人应予承认。1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下,可按第15.4款规定授权给其暂时任命一名适当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暂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暂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承包人代表应

37、予承认。未按第15.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9.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承认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获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有效办法,并在采用办法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其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0、指定分包人20.1 指定分包人是指依照专用条款商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实行、完毕任何工程分包人。2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获得承包人批准,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

38、包人订立分包合同。20.3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21、承包人劳务21.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献中拟定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人员中招聘雇员。21.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用合理卫生和安全防护办法,保护雇员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奉和风俗习惯;(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

39、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21.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关于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因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批准。但为急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21.4 承包人应准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导致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导致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应补偿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一切责任,由发包

40、人承担。21.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备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规定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商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保行为。21.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用各种合理防止办法,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保证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1.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规定,承包人应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登记表,该表内容涉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各类职工和各个工种、各级别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2、工程担保22.1 为

41、对的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订立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关于规定,承包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步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2 履约担保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规定之前,应书面告知承包人,阐明导致此项索赔因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献。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商定在担保范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必征得承包人批准。22.4 承包人按第22.1款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步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支付

42、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5 支付担保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依照本合同商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所有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2.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规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阐明导致此项索赔因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献。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商定在担保范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不必征得发包人批准。22.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保证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规定。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所有金额。22.8 发包人承包人在

43、专用条款中商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订立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3、发包人风险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1)由于工程自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导致财产(除工程自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某些导致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设计导致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5)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双方商定幅度以外价格风险;(6)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

44、政策变化导致费用增长。24、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1)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涉及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损失或损坏;(2)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双方商定幅度以内价格风险;(3)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政策变化导致费用减少。25、不可抗力25.1 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与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她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因素导致罢工、停工、爆炸、火灾,本地卫生部门规定,以及导致影响和(或)损失风、雨、雪、洪、震

45、等自然灾害(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详细商定)。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迅速采用办法,竭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用办法。监理工程师以为应当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状况和损失状况,并预测清理和修复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状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0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3条规定索赔费用。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长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如下规定分别解决:(1)工程自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在工程上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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