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察,构建经营与监督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各层级员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监察工作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第四条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员工,监察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于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任何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第六条 公司保障监察部门知情权,集团公司及地区/
2、子公司有关财务、统计报表、会议、合同及其他经营活动文件、资料,在保守公司秘密前提下知会监察部门。第七条 监察部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进行监察,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拒绝。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第八条 集团监察中心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职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分支监察中心和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广州监察中心、北京监察中心、天津监察中心是集团监察中心的分支机构,统称分支监察中心,负责领导、管理所属的监察组。监察组是集团监察中心派驻地区/子公司的专门监察机构。第九条 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级监
3、察部门的工作,上级监察部门领导下级监察部门的工作。分支监察中心和监察组在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不受所在地区/子公司领导,不向其汇报工作。第十条 监察部门人员编制以精干、高效为原则。集团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分支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两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监察主管、监察专员、巡查队员若干人;地区/子公司监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二至四人。监察人员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各分支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及人员的工资、奖金、培训经费、各项福利待遇及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由集团公司负责,所需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
4、经费列支,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应为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守秘密,能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三)有工程建设、监理、预结算、招投标、造价、审计、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四)具有纪检、监察、检察、侦查等方面工作经验,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具有敏锐的觉察能力,良好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分支监察中心负责人、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长由集团监察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每一至二年异地交流轮换。第十四条 巡查队员在巡查岗位表现优秀,且服
5、务满三年以上,经考察和报批可以晋升为监察专员岗位。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另行制定。第三章 监察部门职责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情况,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修改与完善的监察建议。(二)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审批
6、文件是否齐备;2集团公司、各地区/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地区/子公司的资产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人事方面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员工入职离职、晋升降级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是否完备;4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是否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5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档案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各种重要的文件、图纸、音像资料是否按要求归档,防止出现重要资料保存不全及丢失等情况;6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后勤、车辆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和隐患;7其他行政管理方面需监察的
7、情形。(三)负责对工程、供应、市政、销售策划、商业运营、物业等部门的工程承包、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的选择、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开标、评标和议标的过程是否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质是否进行审核,技术标的评定是否专业、公正,议标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招标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标方案让特定单位中标的行为;4中标单位的确定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5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6招标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标底价、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
8、信息提供给中标单位,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标单位的贿赂;7是否违反公司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对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司招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8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是否存在明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事态发展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12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公司供应商名录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9、1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况;14其他招投标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四)负责对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销售、后期管理等方面是否得到良好监控及有效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 对工程工期和进度的监察和监督(1)工程设计进度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出图时间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2)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是否满足工程进度需求;(3)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及公司要求,是否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实施;(4)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行对比;若工期延
10、误,是否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并有具体保证措施;(5)分析工期延误原因,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力,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材料等供应不足等情况;(6)监理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是否协调好外部关系,是否确保了工程按期开工的条件(包括图纸、场地等),对工程延期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监察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是否规范,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每日检查承包方的进度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在承包方存在工期延误可能或工期已延误时,是否发出监理通知或采取了有关措施;(8)其他工程工期和进度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2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和监督(1)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就
11、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2)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3)检查按图、按国家标准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调查工程变更、不合格品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4)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检查施工质量记录资料,自检、工序交接检及专检工作的落实;(5)检查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成品的保护;(6)检查工程质量保修,分析保修期内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公司在采购材料、选择施工单位等
12、方面提供参考;(7)检查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8)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见证点控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情况;(9)其他工程质量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3. 对工程成本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成本控制是否贯彻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和动态控制原则;(2)监察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多方案比选,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3)监察招标采购的工程中标价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判断工程中标价是否为合理低价,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4)监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判价、工人班组的包工单价及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等,并判断其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
13、一致;(5)检查建筑公司材料浪费、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等情况;(6)检查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是否完善,成本控制的奖罚措施是否落实到班组、个人;(7)检查工程量计量情况,是否执行了对不合格项目及不按图纸施工的项目不予计价的规定;(8)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及货不对板的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规格是否与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不符;(9)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判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变更增加造价的合理性;(10)对隐蔽工程(包括各类型桩基础、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并对照实际施工情况、实际采购的材料数量等,判断施工单位是否虚报工程量;(11)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判
14、断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12)其他工程成本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4.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察和监督(1)检查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安全、有效情况,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2)检查现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3)检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管理规范化;(4)检查现场监理是否就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作好记录并定期参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理例会提及问题的真正落实整改情况;(5)检查承包人是否建立安全文明施工
15、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是否制订了具体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文明施工档案;(6)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5对工程项目销售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销售部门和人员是否违反了公司的销售政策,退定申请、退楼申请、延迟签约申请、购房打折优惠等是否严格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2)监察销售人员是否违反销售纪律,是否违反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他人;(3)其他工程项目销售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6. 对物业管理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物业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司物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2)监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和岗位
16、职责要求的现象和问题;(3)监察物业管理处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缴情况,以及收缴计划和催缴工作实施情况;(4)监察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5)监察物业管理处对住户二次装修方案审批以及装修过程监管情况;(6)监察绿化部对树木、绿篱的修剪以及病虫害及时防治工作;(7)监察物业区域环境清洁卫生,疾病及虫害传播的防范工作;(8)监察物业公司涉及收费岗位的员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行为;(9)其他物业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五)对材料验收和材料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监察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材料计划,材料超计划是否经过核算部门及相关领导
17、的审批;2、监察材料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仓库是否对照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供应商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收货并确保进仓材料物资完好无损;收料员是否验收后及时在送货单上签名,存在擅离岗位的情形;3、监察材料发放是否按规定由施工员开具领料单,领料单有无补签、代签、冒签等造假情况。仓库发料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照领料单的使用栋号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工班进行发料;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4、监察报废材料处理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进行;废品处理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和公司领导批准;处理时仓库等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监督过磅、清点数量和进行记录;废品款项是否及
18、时收取和上交财务部门;5、监察现场施工过程材料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保管和节约使用措施,现场材料使用是否浪费,场外材料、周转材料码放保管是否科学、合理;6、其他材料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六) 对工地仓库管理的监察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单据一致,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是否存在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入库边出库的现象;2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是否存在先领料后补单或者签署空白单的现象,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3检查工地仓库的材料分类是否科学,现场码放是
19、否合理和整齐有序,仓库的安全防范是否到位;4检查工地仓库设置的材料、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是否合理、科学和实事求是,合格品、逾期品、废品废料、机电设备等是否分别建账,是否存在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5检查工地仓库对库存物料的盘点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对废旧钢筋、废木方、废纸皮等废料废品处理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周转材料的转仓手续是否完备;6其他工地仓库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七)对材料厂家考察及供应商名录审核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察1. 厂家考察(1)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通知相关部门(如设计研发、工程、核算、招标、监察等)组成小组以进行联合考察;(2)厂家考察组织部门在考察前是否
20、及时将相关资料(如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厂家相关资料等)分发给参与考察的相关部门;(3)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的“适用、精选”的原则,对拟考察的厂家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调查: 厂家的规模:主要指厂家的生产能力、送货能力、销售业绩等; 厂家的实力:主要指厂家设备的齐全性、先进性、生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 产品的质量:主要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档次,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免检证书,绿色环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术指标等; 厂家的资质、信誉:主要指工商、税务、银行信用等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商务方面:主要指厂家能否符合或接受我司的商务条件,以及工程的应急配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21、。2. 厂家的推荐参与厂家考察的相关部门是否遵循公司“厂家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选取实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厂家:(1)“代表性”:主要是指被推荐的厂家在其行业内是否拥有较强的实力;其次考虑地域性;再要考虑不同项目定位的差异;(2)“可操作性”:主要考察被推荐的厂家是否能满足我司的主要合同条件,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进度的各项要求,履约能力和信誉如何。3供应商名录内部分供应商的更换和增补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考察、报批等手续;是否存在将资质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家增补到供应商名录中,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现象。4.供应商名录的执行(1) 供应、工程、设计研发、销售策划、招标等部门是否严
22、格执行关于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从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家中采购材料的现象;是否存在个别供应商垄断供货的现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2) 外包工程项目中甲供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从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采购的规定。5.供应商名录的更新“名录”每一年修订(更新)一次,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增减。需要补充纳入“名录”的供应商须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考察,确认其资质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因工程需要增加“名录”材料种类的,也按相同程序办理。6.其他供应商名录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八)对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对违反公司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九)对需要监察的
23、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提交监察报告。(十)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其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十一)承办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监察部门权限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以下的权限: (一)检查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调查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建议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如何
24、提高公司行政效能提出建议;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阻止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奖励的建议。 (四)处分权。对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监察部门可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三)要求被监察人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要求被监察人在
25、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被监察人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五)要求被监察人停止正在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六)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七)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涉嫌侵占、挪用、贿赂、贪污等有关财物;(八)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暂停被监察人的职务;(九)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领导赋予的其他权限。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帐册及财物应开列清单,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监察部门对暂予扣留、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毁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
26、十九条 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员工所属公司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级管理:(一)集团监察中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均有权受理和查办;(二)各分支监察中心对所辖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受理和查办;(三)地区/子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由所属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受理和查办,但应及时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四)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将有关案件移交下级监察部门查办;(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应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拟对被监察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应当报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监
27、察决定由办案部门作出并下达。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有权要求公司党委、审计、核算、财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被要求部门应予协助。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所驻公司、地区/子公司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会议及办公例会和工程例会等会议。监察部门指派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成本控制、核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日报送监察部门处理。报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
28、后,可以自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监察中心备案。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进行瞒报、漏报、迟报,监察部门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一节 审 查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六条 初步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处理;(二)认为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上一级
29、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终结;(三)认为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通知其主管部门、地区/子公司酌情处理;(四)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按公司规章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立案;(五)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重要、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有(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初步审查报告,报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第二节 立 案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第二十
30、八条 监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应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在24小时内下达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部门、地区/子公司。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已通知立案,未经监察部门同意,不得对被监察人调动、提拔、奖励、辞退。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完善相关手续:(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立案的;(二)上级监察部门要求立案的;(四)投诉举报涉及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五)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六)其它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三节 调 查第三十一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31、:(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第三十二条 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调查方案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
32、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第三十六条 物证、书证应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收集原始证据可拍照、复制,注明保存地和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地或个人签名、盖章。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相关原始凭证、文件,对被调查人及知情人进行询问,对与公司有业务或其它关系的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查阅、复制公司帐册、合同、员工人事档案等资料,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和利益的事项,应报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被调查人应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调查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在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被调查人
33、当场签名确认。第三十九条 勘验现场、情况检查,应制作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所使用之文件资料需要立即封存,否则今后难以取得时,监察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封存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封存的,可以先予封存,但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之事项,可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或经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聘请外单位或人员协助。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在监察部门
34、规定时间内提供,紧急事项应立即提供。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协助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或与案件有牵连人员阻碍案件调查及处理,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填报暂停职务建议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填报调查延期申请表,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适当延长,并报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四节 处 理第四十五条 监
35、察部门对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失职的事实、性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态度和对证据材料的意见,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监察部门处理意见,报告时间等。第四十六条 提交监察报告的同时,应当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作出处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建议。(二)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作出内部通报的建议;(三)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取得非法利益,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36、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四)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五)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六)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报集团监察中心和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八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由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
37、达人拒绝签收,由送达人留置送达。第五节 异 议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无异议,由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下发处理决定。涉及罚款或扣款的,应通知财务部门扣缴。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有异议,应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一条 经上一级监察部门复核,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38、。 第五十二条 上级监察部门认为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成下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四)处理明显不适当的。 第五十三条 集团监察中心的监察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应当自在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部门。第六节 结 案第五十五条 监察决定执行、整改完毕,监察部门应当提交监察终结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第五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对被监察人
39、的整改情况,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监察。第五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立案时应对案件进行编号,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档案文件,编好档案号,并归档保管。第五十八条 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察档案的管理,要求专案专卷,档案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笔录、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申辩文件、执行资料等。监察档案未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借阅和调档手续。第五十九条 各监察部门每1个月应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交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每季度上报监察组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集团监察中心每1个月根据各分支
40、监察中心、各监察组情况汇总向公司领导提交监察工作报告。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第六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第六十一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第六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检查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完成经营管理任务的情况,以加强公司的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
41、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三)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损失;(四)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监督检查部门、地区/子公司持工作协作单请求协作的,是否在工作协作单规定时间内完成;(六)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七)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部门、地区/
42、子公司和员工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第六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应当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应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二)合规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应符合公司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应当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管理原则;(四)时限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有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自行延长或者缩短。第六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用下列方式:(一)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
43、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和员工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监察;(二)针对公司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察;(三)利用监察部门知情权和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监察工作。 第七章 监察纪律第六十五条 监察工作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各级监察部门对监察工作有疑问,可直接向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反映,未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向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汇报工作。第六十六条 下级监察部门应服从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对所在地区/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不得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第六十七条 监察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司各
44、部门、地区/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第六十八条 监察人员不得借履行职务收受、索取钱物、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不得要求被监察人或他人为办理私人事务提供方便。第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或非法使用被监察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作出决定前的不同意见,不得擅自更改或附加处罚行为,不得在实施处罚时掺杂个人恩怨。第七十条 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对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的员工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公司员工有权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集团监察中心或集团公司领导投诉、举报。投诉或举报应有事实依据,不得诬告或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
45、任。第七十一条 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集团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全体员工的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对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八章 奖 惩第七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五)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各层级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一)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给监察工作设置
46、人为障碍或干预、干扰监察人员办案,明示、暗示员工不配合监察人员办案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转移、篡改、毁灭或协助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或指使他人不按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四)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转移、变卖、损毁或协助转移、变卖、损毁涉嫌财物的;(五)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以工作为由不予配合的;(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不按期整改的;(七)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或监察人员的。第七十四条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监察案件具体影响程度及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投诉、举报人以下奖励:(一)为
47、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二)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三)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四)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具体数额报集团领导特批;同一事项和案件的投诉、举报人员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七十五条 监察部门、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减少或挽回公司损失巨大,按实际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制定监察人员奖惩规定予以规定。第七十六条 监察中心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被监察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集团监察中心另行制定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