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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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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 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有效预防洗钱风险,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为指导,在评估本行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包括现金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跨境汇款业务、银行卡自助交易、电子银行业务、票据业务、POS业务、信用卡业务、集中开户业务和验资业务。 第三条 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归属业务条线部门设置反洗钱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 (二) 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关于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和行内风险防控措施; (三) 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对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情况; (四) 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第二章 现金业务 第四条 洗钱风险概述 现金业务具有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现金交易实现毒品犯罪、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地下钱庄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的转移及清洗。 第五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通过“公转私”非法套取大额现金。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 (二)通过大宗商品消费非法套取大额现金。不法分子先将非法资金存入银行,然后进行房产、汽车、贵金属等大宗商品消费,再将大宗商品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进行虚假消费进行套现。 (三)编造单位结算账户虚假用途非法套取大额现金。编造“工资、奖金、备用金、退股金、还借款”等用途套取现金,开展偷逃税款等洗钱活动。 (四)通过过渡账户非法存取现金。某些大型企业借用个体工商户或工程队等管制较松的账户进行现金存取活动。同时,地下钱庄等洗钱组织大量租借、购买个人身份证件开立账户,使用这些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划转,最后通过柜台预约或ATM取现。 (五)通过代理人代办业务非法存取大额现金。 第六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频繁发生现金交易,且金额均在法定大额现金交易限额或银行规定的需审批的限额之下。 (二)一个人使用多个非同名账户办理业务,行为频繁或金额较大。 (三)客户长时间代同一个人办理存取款业务,且情形可疑。 (四)客户经常由不同的人代办存取款业务,且存款来源的地域比较分散。 (五)客户对交易工具的赢利前景或保值预期缺乏应有的合理关注,而是过度关心交易工具的套现便利程度。 (六)客户对于资金来源、用途、去向等情况的说明前后矛盾。 (七)并非出于合理的生产生活需要,客户或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节假日前期)频繁发生现金业务。 (八)客户为规避相关管理要求,故意将大额交易拆分成小额交易。 (九)客户现金收支频率及金额与其职业、年龄、经营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十)客户行为异常,利用头盔、墨镜、头巾、帽子等遮盖容貌,刻意逃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观察或视频摄像设备的监控。 (十一)客户经常在深夜、凌晨等特殊时段,利用自助金融服务终端等工具存取大额现金。 (十二)一人频繁利用多卡通过自助柜员机套现,企图规避柜台的监测。 (十三)客户频繁通过自助终端取现,且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接近或达到自助终端日取现限额。 (十四)资金分散转入或者通过他人代理、第三方渠道等方式存入大额现金,然后使用网银迅速划转,或通过ATM、柜台预约取现方式迅速支取,账户不留余额或余额极少,过账性质明显。 (十五)账户频繁发生境外查询业务。 (十六)客户银行卡频繁发生境外取款活动。 (十七)客户接收到境内转账后在境外进行查询,最后通过自助设备进行取现。 (十八)客户频繁通过网络进行小额资金(如人民币0.1元)的转入或转出。 (十九)个人账户取现资金来源于多个单位结算账户,且无合理交易背景。 (二十)非自然人客户经常以支取备用金、差旅费、发放民工工资等为由大量提取现金,与其经营规模、业务性质等不符。 (二十一)非自然人客户经常向相对固定的多个自然人转账,到账后迅速提现。 第七条 风险防控措施 支行应密切关注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充分利用报表系统中“每月提现前十”、“ATM交易流水”等报表的查询功能,及时查询是否存在无合理理由的异常现金交易行为。 对偏好使用现金的客户,根据大额现金交易的频率、金额合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对现金存取代理频率高、金额大的客户,应结合客户的行业、经营情况、地域(是否为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等因素加强身份识别;对现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或经分析甄别有涉嫌洗钱风险的客户,应及时调整风险等级类别,加大关注力度;对频繁、大量通过网上银行“公转私”的单位客户,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合同、单据等进行说明。除上述措施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当日到账不得取现,降低柜面取现额度,限制ATM取现额度,要求提供现金来源合法证明、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销售收入凭证等。 第三章 私人银行业务 第八条 洗钱风险概述 私人银行业务私密性强、服务多样化的特点容易被用于隐匿非法资金的最初来源,通过资金的多次交易和划转,使非法资金“合法化”。贸易、制造、金融、房地产与 IT、传媒、通信、能源、物流、医疗健康等产业是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活动集中的行业或犯罪资金的主要流入领域。而私人银行目标客户群(高净值人士)绝对数量和增量最大的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和江苏等一线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是洗钱高风险地区。 第九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通过理财账户洗钱。 (二)利用规划纳税计划偷逃税款。 (三)通过贵金属投资、理财规划等多种投资方式,转移腐败所得等非法资金。 (四)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清洗非法资金。 (五)通过海外资产配置服务洗钱,主要方式是通过QDII(合资境内投资者)方式将资金投资海外获得收益,使资金合法化。 第十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离岸客户投资理财产品。 (二)高龄客户进行理财产品、保险代理产品和贵金属产品等投资交易。 (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不符交易。 (四)提前赎回交易。 (五)短期持有交易。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内部审计。 将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对出现道德风险导致内部案件出现的,采取“一票否决”制。同时,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独立审计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支行应强化私人银行业务开户环节的尽职调查,加强对私人银行客户的身份识别及交易背景了解,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网上查询、上门拜访、邀约参加活动、电话回访、定期回顾及暗访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客户的财富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确定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同时,应加强事后跟踪和监督。 对客户无法履行尽职调查的,可以依据有关账户管理政策及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拒绝开立账户、暂停交易活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者注销账户等方式对高风险的私人银行客户进行风险控制。 (三)加强交易监测、分析和报告,重点关注高风险客户。 一是加大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力度,对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结合客户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二是对高风险客户的业务行为和交易习惯进行持续监测,如遇资金往来和交易情形异常,应在交易分析的基础上完整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性和分析理据的充分性。 (四)加强对私人银行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支行可利用产品推介和市场营销等机会,广泛传播反洗钱知识,引导私人银行客户主动配合我行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反洗钱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跨境汇款业务 第十二条 洗钱风险概述 洗钱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从境外汇入我国境内或从我国境内汇出至境外,达到清洗资金的目的。若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将使我行陷入巨大的洗钱风险。 第十三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使用跨境汇款结算工具,把走私、贪污贿赂、毒品交易和非法经营活动等犯罪收益转移到境外。 第十四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有意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且没有合理理由地拒绝配合银行的审查。 (二)客户有意回避相关信息,且无法提出合理理由。 (三)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四)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 (五)在跨境收汇业务中,汇款人信息不完整,且向境外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信息。 第十五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向境外汇出资金或处理境外汇入款项时,应根据交易的风险状况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核实客户的身份。 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支行须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完整地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对于所登记的汇款人信息,支行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径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当收款人接收的境外汇入款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支行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径,核实收款人身份。 如发现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支行须对汇款人开展加强型尽职调查,综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和客户职业等要素,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对于高风险客户的监控。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支行须开展加强型尽职调查,审查客户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或关联客户属于黑名单内客户,应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银行卡自助交易 第十六条 洗钱风险概述 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卡账户自助交易和异地取现、跨境取现进行洗钱,对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第十七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使用工具账户将非法资金转入提现账户,然后在异地或境外ATM机提取现金。 不法分子将诈骗所得等非法资金通过工具账户,进行多次划转后转入提现账户,在异地或境外ATM机查询到账后,立即提取现金。 (二)借助ATM机“零包贩毒”洗钱。 毒贩采取“打款丢货”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确认交易后,毒品需求人员将款项通过ATM、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存入毒贩指定账户,毒贩收到到款短信告知其取货方式并到ATM提取货款。 第十八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基本不在柜面交易,无法正面了解客户,拨打电话总是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部分客户的账户可能存在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二)账户资金流主要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和ATM自助转账,资金进出频繁,基本不留余额或余额很少,过渡性明显。 (三)账户资金交易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提现”的特征,主要交易方式为ATM存取。 (四)向洗钱账户存款或汇款的地点(ATM或网点)范围较广,取款交易地点也不固定,呈团伙性账户交易。 (五)对于跨境取现,账户交易流水显示频繁进行境外查询,且交易记录的地区号、网点号显示账户参与了国际清算,取款金额出现小数点位数。 (六)对于诈骗洗钱,账户往往出现反复试探性的转账交易。 工具账户之间出现多次的试探性转账(人民币0.1元或1元)。试探性交易发生在资金划转的几十秒钟之内至几分钟之间,有时在短短的几分钟之内进行连续多次测试。 (七)对于毒品洗钱,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账户会频繁发生人民币100元(零售型贩毒)或1000元(批发型贩毒)倍数金额的入账,以“ATM现金存款”为主。 2、账户资金转出以ATM提款为主。 3、账户交易时间异常,全天都有存款发生,其中以晚上10点后到次日凌晨3点居多,取款交易时间则集中在晚上和凌晨。 第十九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强化自助设备和系统监控。 关注ATM交易流水,对于取款地点和时间异常的交易及时进行人工甄别,并辅助监控录像的查看。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二)及时了解人行关于当地毒品犯罪形式、手法、交易途径和主要毒品黑市价格的信息发布,针对特定渠道和金额进行重点监测。毒品洗钱高风险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河南、浙江、安徽、陕西、宁夏、湖南、湖北、重庆、新疆,对于客户频繁收取来自上述高风险地区款项的异常交易现象,支行应及时进行识别分析,如有涉毒交易,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做好客户的金融安全宣传。 增强舆论引导,面向广大客户开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风险防范意识的金融宣传活动。 第六章 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洗钱风险概述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因其交易渠道的特殊性,存在以下洗钱隐患:交易无形化、无地域限制,资金来源和用途难以识别;客户信息简单化,未涉及经营范围、关联人(企业)等信息,账户识别有效性不足;客户多元化,且离柜操作,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难以识别;功能多样化,业务附加值高,客户借助该类结算工具规避外汇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汇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业务关系建立阶段。 1、利用空壳公司多头开户并开通电子银行。 以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者居多,不法分子开户后一般不立即进行交易,通常停滞三个月才开始大规模汇划资金,目的是避开银行的监控录像。同时,每个账户只使用一段时间(多为三个月),然后启用其他账户继续运作,增加资金流动隐蔽性,影响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持续性。 2、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开通电子银行,或利用企业内部员工或相识人员开通电子银行。在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的可疑交易中,借证开户或利用关系人多头开户是常用手法。 3、购买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市场收购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卡进行银行卡诈骗、电信诈骗等活动。 4、利用虚假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开户并开通电子银行。 (二)业务操作阶段。 1、使用移动终端上网操作。 2、使用网吧等公共设施操作。 3、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上网。 4、利用网银“公转私”后套现。 5、利用网银进行理财、贵金属交易和基金买卖等投资 第二十二条  洗钱风险特征 (一)地下钱庄交易的可疑特征 1、客户开立网上银行后基本不到柜台办理其他业务; 2、开户后留存三个月以上突然大量发生网上银行转账业务,账户基本不留余额; 3、同一IP地址、同一时段会登录3个以上的网上银行账户,且频繁发生大额及可疑交易。 4、1个IP地址对应多个频繁大额转账或取现的个人账户。 5、IP地址不固定,频繁变动且汇划资金量巨大。 (二)电信诈骗交易的可疑特征 1、不同的开户人留存的联系地址相同或比较集中。 2、不同人员留存的电话相同,却无法正常接通。 3、留存地址、电话相同或地址比较集中的一批账户之间有资金往来且划转后立即提现。 4、账户资金来源地不固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地区。 (三)网络赌博交易的可疑特征 1、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开户后,汇划资金量较大。 2、24小时全天交易,时间跨度大。 3、账户资金交易对手分布广,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地区。 4、使用代理服务器登录,IP地址频繁变动。 (四)其他可疑特征 1、频繁进行“公转私”,金额较大,且无合理依据。 2、短期内频繁进行贵金属买卖或基金申购赎回等投资交易双向操作,且无法提出合理理由。 3、短期内投资交易金额较大,与客户身份背景等基本情况不符。 第二十三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做好对开立电子银行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 切实了解客户身份背景、资金规模以及开办业务的意图。对长期或短期内利用电子银行业务进行频繁和大量资金交易的客户,应进行持续识别,进一步了解客户资金性质和交易性质,判断客户风险。 (二)加强对电子银行资金交易监测。 对于网上银行,支行须切实贯彻执行我行《关于加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xx发[2011]33号)中各项要求,做好反洗钱预防措施。同时对电子银行的交易进行定期排查,重点对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时间、资金流转的地区等情况进行风险性筛查。对出现资金交易明显异常或存在洗钱嫌疑的客户,支行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同时向总行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章 票据业务 第二十四条  洗钱风险概述 通过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规范填写银行进账单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损害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通过伪造贸易背景、开具虚假发票,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二)利用转账支票两联内容不一致混淆资金去向。 利用转账支票存根联和付款联相分离这一特点,在存根联和付款联中填写不同的收款人名称,混淆资金去向。 (三)利用票据背书掩盖资金去向。 例如,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中填写虚假的收款人名称,在开出银行本票后,通过一次或两次背书,转让给真正的收款人。 (四)利用银行进账单填写不规范掩盖资金性质。 个别企业付款时,在银行进账单上填写不完整的付款人信息。 (五)利用票据结算转移资金,如“公转私”后套现。 个别企业划转资金至个人结算账户,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只在支票备注栏上填写资金用途或事由,不提供付款依据,转移资金后再通过私人账户提取现金。 (六)利用伪造票据证明或票据“虚假交易”转化资金性质。 洗钱分子先将犯罪收益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票据,该票据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有时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发票等财务票据证明交易存在,以隐瞒或掩饰商业运作的犯罪性质,如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汇票或者变造汇票,再通过以“做生意”的幌子使不法交易收益进人金融流通领域。 第二十六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同贴现申请人委托同一家中介公司代为办理业务。 (二)汇票开出后短时间内即申请贴现。 (三)存在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四)贴现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经营规模极不匹配。 (五)贴现企业往往为贸易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时间一般不长。 (六)不同票据贴现资金集中流向某企业或个人。 (七)资金往来的公司之间或是留存的对账单地址、联系电话一致,或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为同一人,或法人代表籍贯相同,具有高度关联性,且这些企业账户内资金交易的方式、频率、对象等相仿,交易性质类同。 (八)频繁大量进行“公转私”交易,且无合理理由,亦未出示有关依据。 (九)客户恶意持有虚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强化票据业务客户尽职调查,重点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不仅应审核贴现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应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原件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资料,特别要认真核实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资金来源。在企业的日常票据业务中,支行须注意收集和分析银行票据信息,监督企业使用银行票据结算的行为,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尤其要对利用银行票据进行连续的大额资金转移、短期内一收一付的资金转移以及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进行重点跟踪,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票据进行洗钱。 (二)加强对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的监测。 对涉嫌非法贴现的客户,支行须提高其风险等级,加强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加强转账支票资金用途的审核。 严格审核存款人的转账书面证明材料或转账资金用途、事由外,履行反洗钱相关监测分析义务,防止化整为零、分笔支付,逃避监控。做好存款人网上银行转账限额核定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防止存款人利用非面对面业务,进行“公转私”或洗钱活动。 (四) 严格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票据业务。 第八章 POS业务 第二十八条  洗钱风险概述 POS设备因使用和结算的便利性,常被洗钱分子利用,通过盗刷、虚假交易套现等违法活动进行洗钱。 第二十九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将虚假交易混合在正常交易中进行洗钱。 (二)利用POS机进行套现等非法交易。 (三)开立空壳公司申请POS机等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和洗钱。 (四)在POS机具上安装测录仪器,盗录磁条信息制造伪卡。 (五)多种方式盗取银行卡客户信息,复制银行卡后进行大宗商品消费等盗刷活动。 第三十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进行大额或频繁的不匹配原始交易的退货交易。 (二)客户的交易总是处于反洗钱报告或记录的标准之下。 (三)客户在不同地点或针对同一收益人进行频繁交易。 (四)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或整数交易。 (五)商户结算账户的收入来源全部为POS消费清算收入,收入的款项大部分于当日或随后几日内转入相对固定的个人账户,每笔卡消费清算收入与转出的资金金额基本相等,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大部分通过柜台或ATM等自助渠道提取现金。 (六)他行同一贷记卡在同一商户发生多笔相同金额的交易;且每月的刷卡日期相对固定,刷卡金额较大,大部分为千元或万元整数倍。 第三十一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POS商户的管理。 按反洗钱接纳客户的有关规定,了解商户的主要信息,如法人代表的身份资料、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营业时间、资金支付主要方式、经营现金流特点以及合规经营情况,尤其要了解商户是否曾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认真核实商户信息及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审核其资质情况,及时完整地记录主要信息,建立商户档案。 (二)加强对特约商户资金交易的监测。 关注特约商户交易行为,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象、跨境交易等情况,并对同类型的特约商户进行比较分析,识别可疑交易。 第九章 信用卡业务 第三十二条  洗钱风险概述 由于信用卡业务具有网络性等特点,极易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的工具,从事套现欺诈等案件。 第三十三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伪造资料骗取信用卡。洗钱分子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 (二)非法手段截获信用卡磁条信息,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 (三)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在不同信用卡、借记卡账户间反复转账,掩饰非法收入的性质、来源和去向。 (四)利用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方式的进行套现和洗钱。 (五)利用异地、跨行信用卡还款进行洗钱。 (六)虚假交易背景下的POS消费,伪造信用卡交易记录,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 (七)伪造资料申请信用卡大额分期贷款,之后申请提前还款,使非法资金合法化。 (八)境外购买奢侈品(名表等),随即退货,商家退现金而非取消交易,通过此方式转移资金。 (九)利用随身携带的国际信用卡进行货币走私。 第三十四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 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坚持“三亲”原则办理开卡业务,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 强化银行卡异常资金监测,发现涉嫌洗钱的,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章 集中开户业务 第三十五条  洗钱风险概述 不法分子引诱客户集中到银行开户,大部分还要求开通网上银行,利用批量工具账户从事非法的资金转移。部分集中开户业务还会由不法分子统一代理,一人持多个身份证件开设账户。 第三十六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集中到银行开户,身份可疑。 多为年龄较大的客户,同时主动要求开设网上银行,无视银行柜台人员的风险提示。客户居住地址比较集中,联系方式多为虚假联系方式。 (二)开户行为异常。 集中开户的客户多有组织者带领,且组织者要求客户设置统一的账户密码,开户费用由组织者统一支付,银行卡和网银U盾或口令也被组织者统一收集。 第三十七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对客户集中办理开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代理多人开户等异常开户行为,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的审查。对客户身份信息可疑,在开户过程中行为异常,拒绝配合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的客户,应终止为其办理开户 (二)加强对此类账户交易的监测,发现疑似洗钱的特征交易时,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对疑似被他人“洗脑”操纵的客户,应加大防诈识骗提示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章 验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洗钱风险概述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立即抽逃。被代理企业进行虚假出资、注册后抽逃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虚假出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常见的洗钱方式 客户利用多个个体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工具账户实现资金中转,为需办理工商验资的公司垫资注册资本。 第四十条 洗钱风险特征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金频繁划转或直接提现掩饰其真实目的。 不法分子通过工具账户将资金划转或取现存入委托企业股东账户,由股东注资办理验资。验资完成后,抽逃的资金或在同一银行机构多个账户间频繁划转,或划转至其他银行机构其控制的账户后回到原出资账户。 (二)资金快进快出周转迅速。 不法分子开设多个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资金运作,从开立临时验资账户到企业登记注册成功开立基本账户,运作周期一般只有3-7天,资金快进快出周转迅速,与合法注册企业的资金运作有明显区别。 (三)频繁开销户。 企业注册成功后,大部分企业要求将其基本账户转到其他银行,因此会出现频繁的临时账户和基本账户销户的现象。 (四)开销户业务代理人员相对固定。 被代理企业从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开立到基本账户开立,以及从基本账户划转垫付资金等业务办理,均由不法分子指定的代理人掌控,代理人员相对固定。 第四十一条  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账户管理和监测。 支行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结算和注销业务,加强对注册验资临时户资金来源和其开立基本账户后资金去向的监测,对验资业务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经分析涉嫌虚假出资的,应及时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同一自然人作为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应落实专人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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