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货合同
Xx
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
可视对讲及门禁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xx )
采 购 方: xx建设有限公司
供 货 方: 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
供货合同
采购方,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供货方,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因 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 项目的建设需要,采购方向供货方采购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
2、采购方按照本合同采购的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标的物、工作内容及要求列于基础条款第二条,工程概况列于基础条款第三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列于基础条款第四条,支付方式列于基础条款第五条,供货时间、地点、方式列于基础条款第六条,履约担保列于基础条款第七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列于基础条款第八条。
3、本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供货合同的基础条款、标准条款、附件 1 至附件 4 以及其它附加于本供货合同的各文件,均构成本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供货合同之一部分。
4、双方在均已完全仔细阅读本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且完全明白双方享有的权利、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情形下,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事。
基础条款
本合同文件所涉及的本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供货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文件所涉词句应具有基础条款约定之含义。
第一条 签约双方
采 购 方: xx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xx市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 x 传 真:0x
联系地址: xx层
邮政编码:x
供 货 方: 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 1x
第二条 标的物、工作内容及要求
2.1标的物: 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
2.2标的物规格、数量:具体见附件1。
2.3乙方负责对 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 项目所需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的供货、维修及保养。
2.4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2。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 可视对讲及门禁供货工程
3.2 工程地点:x
3.3 工程设计单位: x
3.4 工程监理单位: x
工程总承包商:xx建设有限公司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贰拾贰万零玖拾玖 元整(¥ 220099.00 )。
4.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明细见附件1。
A. 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并负责卸货到指定位置、关税、保险费、税金、手续费及配合安装、调试、报验,同时也包括因赶工、道路运输、营改增引起的费用及与总承包或安装单位协调配合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固定总价包干应按如下理解: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价格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是固定不变的,即合同价格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税率的变化而调整,亦不因市场价格浮动引起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的成本的变化而调整,亦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异而调整。合同价格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包括供应商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但是如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B. 本合同价格对应设备材料的数量为图纸中全部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合同清单遗漏及对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大小尺寸理解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设备材料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但乙方必须按照正确的数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大小尺寸进行供货;
C. 除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以及数量的增减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计算及报价的失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
4.3 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双方签署的《远洋地产可视对讲战略合作协议书》中相应的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单价;若无可用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4.4 本合同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D、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E、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费率、汇率、利率、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F、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G、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各种检测)、保险的费用;
H、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I、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4.5 本合同一经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或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4.6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包括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费用索赔,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
4.7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4.8结算依据:
A: 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
B:本合同及报价清单;
C: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
D:四方验收单(详见附件3)。
4.9乙方应协助甲方对业主进行此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结算,如果因甲方与业主结算延误,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纠纷,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支付方式
5.1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6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按需方指令分批次供货,货到开发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该批次合格货物合同价款的80%;
3)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货款的95%;
4)结算货款的5%为质保金,待货物保修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且集中交房最终之日起两年)满后全部付清。
5.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5.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5.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停止供货,而应继续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5.4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由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纠纷,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以商票形式付款,本合同付款方式约定为半年期限的银行保贴商票(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用),附件中合同单价不变。
5.5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甲方应将合同价款付至以下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付款账号x
开户银行:x
开户名称: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上述接受付款的帐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于变化发生之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供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6.1 乙方供货的时间预计为: 2016年9月(具体供货时间根据甲方和分包单位实际需求时间进行提供) 。
乙方的送货时间及数量须配合项目总工程施工进度,具体的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2 乙方供货地点: 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 项目工地指定地点。
6.3 乙方供货方式: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相应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运至项目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且乙方不额外收取费用。
6.4卸货地点:应为汽运能直接开到的地点算起,且卸货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不负责垂直搬运和二次运输。(注:汽车指大车或集装箱车)。
6.5乙方供货期为自收到订单或签署《采购合同》之日(含当日)起,针对配合样板房的供货,要求 7 日历天内供货;针对大批量供货 20 日历天内供货。
第七条 履约担保
本条不适用。
第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 设计图纸;
E. 工程量清单;
F.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H.其他。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标准条款
第一条 货物运输及风险
1.1 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运至xx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 项目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1.2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运输期间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
第二条 货物包装及保护
2.1 乙方负责全部货物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 纸箱 。
2.2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对货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避免货物因搬运、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况而造成毁损。因乙方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3运送期间或送至项目工地现场时全部或部分货物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交货期不予顺延。
第三条 各方代表
3.1 甲方驻工地代表: x 。
3.2 乙方项目经理: x 。
该代表就本合同项下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供货相关事宜对甲方作出的承诺、通知、确认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4。
第四条 质量要求
4.1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全部材料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投入生产。
4.2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是全新的,其质量、规格和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地及行业有关部门于供应产品之时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技术标准与要求》规定的标准,货物应与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组件明细表、产品规格书相符。
4.3 本合同项下货物外包装需确保产品运输及安装安全,以利于成品保护。
4.4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乙方须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资质证明、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五条 样品
5.1 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货物,乙方供货前至少14日,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5.2 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将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5.3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封存后由甲方负责存放。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5.4 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六条 检查及验收
6.1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发货前的检验,乙方应为甲方进行上述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 乙方每批次货物发货前,应按本合同“样品”条款的约定提供货物样品,并经甲方、总包、监理确认与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一致方可正式发货。乙方应确保每批次的货物与封样样品一致,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样品的确认并不代表对本批次货物的质量的认可。
6.3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项下各批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收。运抵后,货物初验由甲方、总包、监理和乙方共同完成,对乙方所提供货物的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与核实。验收标准为:合同附件二中“技术标准与要求”的规定、相应国家规范、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若上述标准存在差异,则遵循最严格的标准。
6.4 乙方应根据甲方、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的任何短缺、超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和要求及时进行更换、调整和补齐,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未能及时改正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5 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
(1)乙方已提供了本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2)货物符合合同附件二中“技术标准与要求”的规定及国家、项目所在地地方、行业标准中较严格者的相关要求,货物性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及设计要求;
(3)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需要);
(4)本工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备案。
6.6 本合同项下货物在乙方交货、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的成品保护责任及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交付之后的成品保护责任及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7 双方确认,如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瑕疵,则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毕,亦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物内在质量的认可,乙方仍应对货物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质量瑕疵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等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7.2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规格,乙 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相关产品单价不变。
7.3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配合,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将遵照和执行相关单位关于本工程总体实施的调度和安排。
7.4 退货:安装使用过的配件不能退货,未开封材料及设备的退货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 10 %,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保证其为一个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本合同项下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承诺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假冒等法律瑕疵。
8.2 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或双方议定按时向甲方供货,并通过甲方等相关单位的验收。
8.3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通过项目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8.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5 乙方负责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与货物及工程有关的技术培训。
8.6 乙方应确保送至现场的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外包装满足产品运输及安装要求。
8.7 乙方应配合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材料交底或设计变更及洽商。
8.8 因乙方统计设计图纸中设备数量、规格、甩口等不准而造成的加工订货、施工等环节出现的所有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9 如果甲方/总承包单位发现乙方所供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有任何短缺、超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乙方须于甲方/总承包单位通知后7日内及时更换、调整、补齐货物。
8.10 乙方承担本合同中全部货物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有任何第三方主张对本合同中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11 在工程建设过程及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协助甲方做好向客户解释、宣传产品功能的相关工作,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同时,由于乙方设备问题给购房业主及其他人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最终赔偿责任。
8.12 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期限内的相应保修事宜。
8.13 其他权利义务: / 。
第九条 安装服务
本条不适用。
第十条 保修服务
10.1 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房最终之日起计_24__个月。
10.2 乙方承诺保修期内,对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若瑕疵确因产品质量问 题(包括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产品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配件等)引起,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并赔偿甲方或相关用户的全部损失。若因他方原因造成瑕疵,乙方承诺只收取成本费。同时,乙方承诺对所提供产品实行终生维修并保证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的供应。
10.3 乙方承诺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将派人于接到报修后48小时之内到达现场,作出问题诊断,并应在2天内修复完毕,非常规问题应在10天内解决。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在保质期限内,如因乙方所供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而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4 在本条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现场指导等相应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同时,双方确认,保修期届满后的常年有偿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维修成本费并以成本价提供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本合同中的总价已经包括了相关的保险费,乙方负责为其供货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若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本约定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产生之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11.2 乙方应当为其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引致的,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披露保密信息;
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及其衍生的信息;
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12.2 以下信息不在保密范围内:
A. 已公开的信息;
B. 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使对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12.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双方事先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 有信息。
12.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12.5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12.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产品及其任何部分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如果经法院判决确认乙方侵权或甲方因使用乙方的产品构成侵权,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费用,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4.1 合同的解除
14.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C.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D.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E. 被甲方认为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效。
14.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4.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4.2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或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4.2.1 本合同终止后14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本合同相关任何材料、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14.2.2 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5.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供货期限不顺延。
15.3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4 乙方保证其具备可视对讲及门禁设备生产及供货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如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仍未向甲方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则,甲方不予支付价款,且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5.5 乙方如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货,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5.6 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与样品不符的,或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加工砖包装除外)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 2 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其他工程承包商或最终客户等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乙方应赔偿第三方之损失,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6.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6.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6.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16.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十七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8.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
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9.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9.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9.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9.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一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5.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同意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调查取证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二十七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份,采购方执 肆 份,供货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无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供货清单/具体工作内容
2. 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
3. 四方验收单
4.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
附件1
供货清单
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数字可视对讲系统配置单
单元:元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价
备注
一
中心设备
1
管理中心机
冠林
AH8-M28VC
台
1
3279.00
3279.00
5寸TFT彩色液晶显示,按键操作,导航配按钮,单独使用时具有外接摄像机接口,可与住户及其它管理机通话,可划分管理区域,可配合附带软件使用,具有事件记录功能
2
发卡器
冠林
AR-900C
台
1
665.00
665.00
IC卡发卡器
3
管理软件
冠林
AH8-DS800
套
1
赠送
赠送
4
中心电源
冠林
A-123
台
2
132.00
264.00
13.5V,3A,可供中心机和发卡器供电
二
户内设备
1
7寸彩色数字室内机
冠林
V6S
台
305
412.00
125660.00
7寸液晶屏,按键,8防区专业报警,信息发布存储到户
三
单元设备
1
大门终端
冠林
AH-SA6F
台
13
2600.00
33800.00
彩色摄像头,红外补光,密码开门,IC刷卡开门,中文语音提示,门状态反馈,刷卡撤防户内报警,人体感应,人脸识别
2
预埋盒
冠林
AH-SA6J
台
13
赠送
赠送
3
数字门禁一体机
冠林
AH-C100
台
29
580.00
16820.00
IC门禁
4
数字接入器
冠林
AH8-WA802
台
13
1236.00
16068.00
用于梯口机和数字接入器供电
5
电源
冠林
AH-TY243
台
13
71.00
923.00
24V,3A,梯口机和扩展器供电
6
电源
冠林
A-121
台
29
42.00
1218.00
12V,1A,门禁供电
7
室内电源
冠林
A-123
台
148
132.00
19536.00
13.5V,3A,每2户配一台
四
区口设备
1
数字门禁一体机
冠林
AH-C100
台
3
580.00
1740.00
IC门禁
2
电源
冠林
A-121
台
3
42.00
126.00
12V,1A,门禁供电
A
合计
220099.00
附件2
技术要求
一、相关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2005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外壳防护等级系统》GB4208-1993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1-89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GB/T 16796-1997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安全要求》DB/99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 年版)GB50057-94
《联网型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20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 16-2008)
《民用建筑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6)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
(GB8898-1997)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GB12338-90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1997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1994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2-1998 )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94)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投标单位应使用现行的国家标
准、规范,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二、 使用环境条件:
1. 环境温度:室外机-30~+70℃,室内机-10~+55℃,保证 8 小时正常工作。
2. 相对湿度:10%~95%
3. 大气压力:86~106Kpa
4. 振动环境:10~55Hz、0.35mm 异常条件下 15 分钟不损坏
5. 浪涌冲击抗扰度:电源线:2kv 环境中产品工作正常无误
6.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 扫频:80~1000MHZ 场强 10V/m 调频 1KHz,调制深度
80%环境中工作正常无误。
三、 总体技术要求:
1. 投标系统设备应为授权厂家的主营产品,采用先进、成熟的实用技术并确保 5 年
以上的完全兼容新品的更换能力;
2. 为便于施工安装,室内机应采用壁挂式分机,不接受嵌入式室内分机产品;
3. 系统操作流畅、稳定,通话与图像同步;应具备比较高的可靠性,安全性,容错性, 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4. 系统必须为实时性、高集成度系统,应具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能力,为物业管理提供 方便;
5. 对讲系统设备上具备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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