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活动,应坚持非公开、诚实信用、防止利益冲突及合法规范原则
2、。第四条 公司将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外包给其他服务机构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按照本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要求监督对方基金募集行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第七条 公司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活动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八条 公司应统一归集所募集的资金,并开立专户
3、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第九条 公司员工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形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门向公司综合部报送处理建议,由公司综合部门按照相关员工行为准则给予处罚。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十条 公司员工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投资基金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应将投资者评估结果汇总交公司风险合规部门审核。公司风险合规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应文件,必要时采取电话回访等措施核查投资者资质及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门对公司运营管理部门提交的投资者评估结果提出
4、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对于公司风险合规部门提出否定审核意见的基金项目,公司总经理应要求运营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并据此作出投资决策。第十三条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公司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设置在线调查程序。第十五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识别程序后,公司及公司员工应给予投资者一天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满后方可与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第四章 私募投资基金推介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的推介材料由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推介材料中的内容应真实、完整与准确,与基金主合
5、同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七条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一) 基金的名称和类型;(二)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 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有);(四)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概述;(五) 基金收益与风险匹配情况;(六) 基金特殊风险揭示;(七)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一)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在推介私募投资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6、漏;(三)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 恶意贬低同行;(七) 允许非公司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 推介非公司募集的私募基金。第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以下媒介渠道推介私募投资基金(一) 公开出版资料;(二) 面向社会公众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 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 海报、户外广告;(五)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 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七) 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 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6月6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