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印章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xx印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SE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STA)。是由印章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xx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推动印章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第三条本会依照xx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
2、理机关是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xx商业联合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印章行业的发展。(二):组织对印章行业发展的理论、方向、规划、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四):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产品技术展示会
3、和各种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五):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评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收集、编印优秀的印章作品和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六):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先进技术和信息,促进印章行业的进步与繁荣。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 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二) 个人会员:热心从事印章技艺
4、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艺术家、工艺师和科技工作者;对印章行业改革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关心支持印章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二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一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一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
6、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
7、条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应急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召开一次。(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二)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三)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四)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
8、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50,【适用于差额选举】;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每个会员单位只准有一人当选理事,参加理事会议;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本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本会提供场地、设备、或资金支持的;
9、(二)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组织能力而且懂行的杰出的企业或地方行业协会代表;(三)xx印章行业协会的原始会发起成立单位;(四)5年以上持续拥护本会、自觉缴纳会费的;(五)近5年内有对本会提供赞助、捐赠、或为本会提供了服务的;(六)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热爱、拥护本会并愿意给本会提供支持的;(七)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选举通过(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
10、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五)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
1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12、。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二)审议
1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要的管理制度;(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派本单位代表参加或书面请假,否则有一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
14、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
15、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第三十二条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30%人。在
16、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一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五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一名。负责
17、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xx共产党领导,拥护xx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首任会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会长不能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六十五周岁且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
18、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二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
19、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0、(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备注:会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十年。理事、常务
21、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2、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
23、行职责。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一条本
24、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xx”、“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
25、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九条本
26、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
27、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28、,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29、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印章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