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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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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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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英文缩写:GAHT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广州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为全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信息交流服务,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有关企业资质评估和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五) 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的调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以及行业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六) 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关系,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业务交流,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及时提供和通报国内外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专业性的交流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及有关方面服务,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七)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开发和业务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八) 加强行业经济技术理论探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课题研究。兴办本行业生产、技术方面的有偿服务。
(九) 发展与国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十) 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组织行业从业者制定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十一) 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经营的情况,加强与各部门、社会集团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 编辑行业刊物和网站平台资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个体运输业户、专业运输业户(包括其分支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 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推选有责任感、在行业内资历较深的企业代表作为会员企业代表人;会员企业代表人如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的,原会员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交调整报告。
(五)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 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 客运、旅游、租赁、驾培企业、散体物料运输企业。按营运车台计:100 台以上每年会费2500元;51 台至99台每年会费 元;50 台以下每年会费1500元。
(六) 货运企业。普通货物、物流。按营运车台计:100 台以上每年会费2500元;51 台至99台每年会费 元;21 台至50台每年会费1500 元;11台至20台每年会费800元:6台至10台每年会费600元;6 台以下每年会费400元;个体运输业户每年会费100元;
(七) 客运站场:一级站场每年会费2500 元;二级站场每年会费 元;三级站场每年会费1500元;
(八) 货运市场:每年会费2500元;
(九) 货运市场内配载业户每年会费300元(如配载业户有运输货车经营则按营运货车计收会费);
(十) 其它:与本运输行业相关社团单位等每年会费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返本章程以及行业共同达成的行规行约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会员因转产、停业、破产,其会籍相应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的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授权秘书处向新会员发会员证;
(八)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能够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经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三) 将经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可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能够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及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出版宣传刊物的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人代表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5月8日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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