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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浙江外服举行“劳动协议法和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 3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要求 5
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 19
劳资新政:华为门,中国坎 23
友好劳动关系是友好社会基础 ——专访劳动法教授常凯 28
邱小平:把职职员龄“归零”是误读了劳动协议法 30
“华为”案引发两大问题和解答 31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背景介绍 32
无固定时限协议不是铁饭碗
——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33
全国总工会:调查发觉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协议法行为 35
《劳动协议法》简明案例分析 37
携手沪杭权威律师机构,浙江外服提供专业HR法务服务 40
12月1日浙江外服举行“劳动协议法和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
姚钟炎律师讲解“新《劳动协议法》精要和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
12月1日,浙江外服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举行了“劳动协议法和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
《劳动协议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在距离《劳动协议法》实施仅30天之际,浙江外服HR法苑首席法律顾问姚钟炎律师主讲此次课程,姚钟炎律师担任多家大学MBA企业法课程兼职教授和著名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其负责律师团体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首创以事先防范及过程控制为主法律服务理念和建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服务模式,积累了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她在《劳动协议法》和《就业促进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及相关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管理有重大影响条款,在用工模式设计、劳动力派遣、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纪律、留人方案、保密制度及相关协议、改制并购、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步骤,为企业提供最具专业权威实务操作技巧和应对方案。
课程经浙江外服法律服务团体构思设计,着重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有效地帮助HR了解《劳动协议法》和《就业促进法》精神,正确把握新法下HR操作实务技巧,充足利用新法施行契机,提升HR管理水平,构建友好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
课程结束后,由曾多年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浙江外服HR法苑高级法律顾问刘艳芳律师和学员互动,具体解答了学员提出相关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加班工资分配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疑难问题。
此次讲座学员反响热烈,前期准备60 个座位,因为各企业踊跃报名而不得不增至110个,在讲座结束后,各企业学员纷纷表示效果很好,收益很大,并对浙江外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要求》已于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招用和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和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一样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受和城镇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自主择业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可凭本人身份证件,经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络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该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础情况和和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实状况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实。
第八条 劳动者应该树立正确择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激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收必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激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与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激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简化程序,提升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对应服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受自主用人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该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能够经过下列路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与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输媒介公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路径公布招聘信息;
(五)其它正当路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参与招聘洽谈会时,应该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同意其设置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证实。
招用人员简章应该包含用人单位基础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酬劳、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该依法如实通知劳动者相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劳动者要求,立即向其反馈是否录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个人资料给予保密。公开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技术、智力结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公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招用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正当身份证件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它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要求不适合妇女从事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升对妇女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员,不得在劳动协议中要求限制女职员结婚、生育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该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合适照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过,经医学判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严禁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严禁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包含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该依法招用持对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招用未持对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与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该按相关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该在外国人入境前,按相关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同意并取得《中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岗位必需是有特殊技能要求、中国暂无合适人选岗位,而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要求。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依据政府制订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政府确定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就业服务计划,推进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无偿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公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主动拓展服务功效,依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域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其它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置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对应设施和条件,推进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宣传。
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情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提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创办私营企业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情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针对特定就业群体不一样需求,制订并组织实施专题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依据服务对象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一样类型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题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能够组织开展促进就业专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负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其它工作。
街道、乡镇、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关键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负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其它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不停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效,统一服务步骤,根据国家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与对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根据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统一计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和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公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根据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该根据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该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置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时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依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就业专题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题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社会各界提供捐赠和资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应该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行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制订专门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关键帮助。
本要求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含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情况、技能水平、家庭原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和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纪内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情况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认定措施,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能够向所在地街道、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属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经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关键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国家要求给岗位补助。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经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方法,立即向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提供合适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最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 街道、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立即、有效就业援助。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激励其提升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作用。
本要求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和其它相关服务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行或和她人联合举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该遵照正当、老实信用、公平、公开标准。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设置职业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同意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无偿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置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创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含有对应职业资格专职员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置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中国最庞大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全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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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实;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汇报;
(五)拟任责任人基础情况、身份证实;
(六)含有对应职业资格专职员作人员相关证实;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置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后,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成。对符合条件,应该给予同意;不予同意,应该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同意设置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具体设置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要求。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终止,应该根据设置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在取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置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能够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搜集和公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它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建立服务台账,统计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验。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应该退还向劳动者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行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该制订对应组织实施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同意其设置机关汇报。
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能够根据要求给补助。能够给补助公益性就业服务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助措施,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 严禁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公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正当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正当身份证件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严禁从事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对经审批设置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时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给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置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就业和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立即、正确地统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对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无偿发放,并注明可享受对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具体程序和登记证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和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立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该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和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内容关键包含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和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情况等。就业登记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置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纪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城镇常住人员,能够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它非当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能够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实原身份相关证实;有单位就业经历,还须持和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实。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按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该定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报就业失业情况,主动求职,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范围包含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二)从企业、机关、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要求条件;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实施或解除劳动教养;
(七)各地确定其它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而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七)被判刑收监实施或被劳动教养;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收公共就业服务;
(九)连续6个月未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络;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其它人员或各地要求其它情形。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要求,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要求,根据国家严禁使用童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严禁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三十八条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将违法收取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要求第四十七条要求,未经许可和登记,私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要求第五十三条要求,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要求第五十四条要求,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统计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要求第五十五条要求,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要求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要求,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要求给予处罚。违反本要求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要求,根据国家严禁使用童工要求给予处罚。违反本要求第五十八条其它各项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出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三万元;情节严重,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六十二条要求,未立即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职业指导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月8日颁布《劳动力市场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
开篇语
最近,华为花10亿元为老职员买断工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被炒作得沸沸扬扬,“辞职门”事件发生在《劳动协议法》实施前夕,到底是华为恶意规避法律还是媒体大众误解了华为做法,本刊为您全方面解读“辞职门”事件始末
炮轰华为
缘起:9月28日,天涯小区有网友发帖《华为企业对工作十年以上职员立即开始买断工龄》,称“工作立即满十年华为职员,在明年元旦后陆续要先办理辞职手续,再签署1-3年劳动协议,工号也要换掉。说是全部职员相同对待,实际上是漠视基层职员正当权力。此举证实:企业一直全部是,小胜在智,大胜也在智,关键原因是:企业为了避免负担立即在明年一月一日实施《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该法要求,用人单位在雇用职员满十年后必需签署无期限劳动协议。这么一个,整天嘴上说着仁义道德,实际上毫无社会责任感企业,怎能不让基层职员寒心!!!!”以后,引发坛友强烈反响,并被多家论坛小区转载。
升级:10月13日,天涯小区又一网友发出《唇亡齿寒------有感企业买断老职员工龄》评论帖,全文以下:“最近沸沸扬扬买断老职员工龄事件,最终开始实施了,看着一张张为企业奋斗后苍老脸,她们其实实际年纪不是很大,正当年,可是她们青春已经透支了!她们大家不看重这十几万补助,她们绝大多数全部忠于企业.她们理想终老华为,华为是她们精神家园.企业这个时候提出买断工龄,不寒而栗感觉,唇亡齿寒,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可能很多新职员会认为老职员现在在养老,她们或许忘记了,任何朝代任何企业全部很注意保护有功之臣.每个人全部会有老时候,每个人在自己奋斗以后全部期望有所保障,人不是机器,不可能一直全部高速运转,机器也有老化时候.老职员现在享受是她透支青春,买断工龄,这个秋天有点冷。”再次引发众网友对此事关注;
再掀波澜:10月15日,在搜狐小区有网友发出《寻求被华为买断工龄老职员,你们在哪里?》征集帖:“看着一张张为企业奋斗后苍老脸,她们其实实际年纪不是很大,正当年,可是她们青春已经透支了!她们大家不看重这十几万补助,她们绝大多数全部忠于企业。她们理想终老华为,华为是她们精神家园。企业这个时候提出买断工龄,不寒而栗感觉。这些离职弟兄们,晒晒你们情况吧?1、你们大约多大年纪?2、你再华为工作多久了?3、买断时候你华为给补助有多少?4、你们身体可好?5、你在华为做哪块工作呢?”最终把“华为买断职员工龄”事件推向舆论风口浪尖!
事件回放
9月30日,华为企业内部讨论经过一份题为"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协议赔偿要求"文件,要求包含任正非在内全部工作满8年职员(累计7000多名)在元旦之前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废除现行工号制度,全部工号重排序。
10月下旬,各大媒体披露此事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11月2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展开调查。
11月5日,华为发表申明,否认规避新 《劳动协议法》"大限",此次属企业正常人力资源调整。
11月7日,华为表示集体辞职事件结束,绝大部分职员会经过竞岗回到原来岗位,另有一百多人未能续约。
11月9日,广东省总工会关键责任人在省总工会约见华为相关责任人,就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妥善处理事件达成三点共识。 一、企业深入建立健全职员保障机制,完善职员权益保障、医疗保障、人身保障等管理要求,加大职员维权举措。工会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引导职员焕发劳动热情和发明活力,团结和动员职员共谋企业发展,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二、企业制订、修改或决定直接包含职员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听取职员意见,并和工会协商确定。近期筹备召开职员代表大会,对原已制订直接包含职员利益暂行要求,提交职代会审议。三、企业和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协议,共同构建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现在,华为企业已中止部分职员辞职再竞岗工作,近期筹备召开职员代表大会,对原已制订直接包含职员利益暂行要求,提交职代会审议。
华为是和非
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劳动经济多年,曾在十余年前参与劳动法制订,并在去年劳动协议法立法博弈中因持不一样意见而被贴上“资方代表”标签,不过,鲜为人知是,在七年前,因为其所设置无偿民工维权中心门庭若市,她曾被看成“劳工代表”而受到高层点名批评。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董保华表示,“华为事件是第一个双输案例,华为显然不违法,而且因为给了远高于法律要求赔偿,没有引发职员投诉。华为不得不花10亿之巨买回本就应该属于它用人机制,而且还只能是一段时间里机制,很快它又会碰到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两次签署固定时限合相同问题。”
也有律师提出,“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标,它基于本身利益考虑做出多种符合市场规律选择,无可厚非。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关键是政府责任,不应该让企业负担。”
在华为“辞职门”事件中,到底是华为恶意规避法律还是媒体大众误解了华为做法?
此次事件两个关键信息是买断工龄和自动辞职,那么这么做目标就是为了应对劳动协议法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原文以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劳动 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
(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续订劳动协议。
所以,在劳动协议法明年1月1日生效后,全部企业对将面对十年工龄职员将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问题。假如要规避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就要消除十年工龄影响。而华为想出措施就是让职员辞职,这么职员工龄就中止了,无法满足劳动协议法中要求连续。不过华为应该也知道这么做职员是绝对不会同意,所以又采取了支付N+1赔偿金措施。华为应该是想经过支付赔偿方法来换取职员不签署无固定时劳动协议。
那什么是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为何华为会不惜十个亿买断老职员工龄?首先,我们要明确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不是意味就捧着铁饭碗,更不是终生协议,不代表劳动者在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就能够出工不出力,还是要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假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含有其它法定情形,单位仍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协议。从这个角度看,单位在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和在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条件下是一样。所以对于企业应对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最为迫切是:第一、是否含有正当有效规章制度和设计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文本;第二、怎样避免在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后职员形成铁饭碗意识流,以后者才是最真正可怕,一旦意识流形成和华为普法效应肯定造成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增加。
所以,其实华为做法无可厚非,任正非在《华为人》发表那篇激情四射《天道酬勤》以后,从任正非开始,全部工作满8年职员,在元旦之前,全部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和企业签署1—3年劳动协议;废除现行工号制度,全部工号重新排序。华为这么做目标有以下几点:
第一、打破工号文化:如在回复电子邮件方面。华为邮件使用notes系统,工号会出现在邮件中。因为华为工号已经排到十万序列,名字极难标示一个人身份,于是工号就成为大家猜测、识别来信者身份一个线索。这次“辞职门”事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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