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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世缘橡胶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考评奖惩管理制度
.12.07制订 .04.30实施
烟台世缘橡胶
两个体系建设考评奖惩管理制度
1 目标
为切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考评和奖励、处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方面提升,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部门和人员两个体系考评奖惩管理。
3 考评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时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评。
3.2 逐层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给予考评。
3.3 每名职员和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总经理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职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企化管控部负责实施企业级安全考评和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考评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评,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通常要求
4.1.1 企业年底总结时,由各部门根据考评情况推荐,安全员根据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提议,报总经理同意,给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同意给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根据“四不放过”标准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企业相关要求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收全员监督。
4.1.6 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4.2 奖励
凡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精神表彰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实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要求,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底总结被评为优异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 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提议部门和个人,每六个月最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后,依据综合评审等级给50-1000元奖励。
4.2.3 因为认真检验,立即发觉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方法,主动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关键设备损坏和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确保安全生产,主动提出合理化提议,经相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方法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评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技术改善项目标关键组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方法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元。
4.2.7 立即阻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定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企业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合相同。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根据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元和500元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给予责令检讨,责任人给予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警告,责任人给予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职员和管理人员,给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并处以50元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部门和个人,给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罚款。
4.3.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通畅责任部门,给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部门和个人,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并处以200元和50元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参考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处罚。
4.3.3.1 多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给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多种安全装置未按要求进行定时校验,给警告处分。
4.3.3.3 经检验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方法而不制订;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部门,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并处以500元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法包含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方法,不认真吸收教训,致使事故反复发生。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不报。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方法而发生事故。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实施规章制度造成事故。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方法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方法而造成事故。
4.3.4.7 对忽略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方法而造成事故。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验。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
4.3.5.3 对事故隐患主动采取治理方法,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成要求。
4.3.5.4 发生事故后,能快速更正错误,表现很好,能主动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方法。
4.3.6 其它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由企业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罚款后剩下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同意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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