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茌平县人民医院 特殊药物及易制毒药物管理规定 目 录1. 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制度22. 精神药物管理制度73. 放射药物管理制度94. 医疗用毒性药物管理制度115. 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36. 麻醉、精神药物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程序157. 麻醉、精神药物实行五专管理制度程序16 8. 麻醉、精神药物实行批号管理制度程序179. 特除管理药物应急预案1810. 临床应用科室特殊管理药物管理制度19 11. 特殊药物存储区域、辨认标志、贮存制度 20 茌平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8-30修订 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
2、0 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涉及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有关人员,并列入年度责任目的考核。(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人员必要掌握与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采购、储存(一)依照本院医疗需要,按照关于规定购进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
3、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物付款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入库验收必要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涉及: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解决。(四)储存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涉及:日期、领用科室、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
4、号相符)。 (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状况进行登记。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调配和使用(一)依照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依照寻常消耗拟定,不超过两周用量。周转柜必要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调配基数由各药房依照本药房寻常消耗拟定,不超过两天用量。(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资格。(四)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印刷用纸为淡
5、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格式由三某些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规定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物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审核以及核对、发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六)门诊患者开具麻醉药物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6、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药物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惯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物,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惯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惯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七)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回绝发药。(八)必要对麻醉药物、第一类
7、精神药物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涉及: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物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保存在药物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九)必要为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患者建立相应病历。麻醉药物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物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物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状况记入病历。(十)各药房对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按日做消耗记录,处方单独存储,按月汇总。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3年。(十一)各病区、手术室依照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
8、物注射剂,但必要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依照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十二)我院购买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四、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安全管理(一)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库房必要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备相应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周转柜,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均配备必要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储存各环节(涉及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物、第一类精
9、神药物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四)患者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或者贴剂,再次调配时,应当规定患者将原批号空安瓿或者用过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时必要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办理退库手续。(六)收回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时,应将剩余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免费交回医疗
10、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六、发现下列状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特殊药物应急预案:(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丢失或者被盗、被抢;(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七、医院存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部门或病区必要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制定各自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负责人,建立专册登记表涉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物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完善防盗办法。各病区过期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不得自行销毁,必要退还
11、药剂科,由药剂科依照关于规定集中销毁。八、 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九、我院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目录见附件一十、麻醉药物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小构成员: 组 长 陈洪利副组长 李胜利 宋静 赵登贤 姜庆文下设办公室主 任 李胜利 成 员 徐法东 徐青 吴玉平 李爱民 批准人:附件一我院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目录药物名称单位盐酸哌替啶注射液(50mg)支磷酸可待因片(15mg)片芬太尼透皮贴(2.5mg)贴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mg)支枸椽酸舒芬太尼注射液(50ug)支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1mg)支硫酸吗啡缓释片(10mg)片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硫酸吗啡
12、针(10mg)支盐酸吗啡缓释片(10mg)片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盐酸麻黄碱针(30mg)支布桂嗪针(0.1g)支盐酸氯胺酮注射液(0.1g)支 精神药物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一、精神药物,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备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药物。持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药物。精神药物合用于治疗或改进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惯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惯用量。精神药物处方留存2年备查。 三、精神药物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适应证。
13、(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药剂科各药房回绝调配。(四)精神药物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物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物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存储。五、建立精神药物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精神药物,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物,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重要内容。 八、医务人员运用职权之便,违背精神药物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她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物者,对其直接负责
14、人员,由医院予以行政处分。 九、非法购买精神药物,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物,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我院精神二类药物目录见附件二 批准人: 附件二我院第二类精神药物目录药物名称单位地西泮注射液(10mg)支地西泮片(2.5mg)片阿普唑仑片(0.4mg)片苯巴比妥针(0.1mg)支苯巴比妥片(30mg)片艾司唑仑片(1mg)片咪达唑仑针(10mg)片氯硝西泮片(2mg)片盐酸曲马多针(100mg)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00mg)片 放射性药物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为加强放射性药物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和放射性药物管理办法规定,
15、结合我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放射性药物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具有放射性核素药物和制品,涉及用于制备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植入体内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二、核医学科等使用放射性药物科室,必要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仪器,设各和房屋设施。有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并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获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专业技术人员。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物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物科室应具备保证放射性药物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必要对购买、使用放射性药物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四、医院必要向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放射性药物生产允许证和放射性药物经营允许
16、证,并在有效期内单位购买放射性药物。五、使用放射性药物,必要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关于规定。使用单位必要依照放射放射性药物放射剂量和射线能量等状况,将放射性药物存储于相适应防护装置内,以保证对人和环境安全。六、对于暂时不使用放射性药物,耍妥善保管,避免药物导致环境污染或丢失。七、使用科室必要注意收集所使用放射性药物不良反映等状况。放射性药物使用中如浮现不良反映,使用科室应及时解决、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药剂科和医务科报告。 八、各种因素导致放射性药物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标记笔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应按放射性废物解决,九、放射性药物使用后废
17、物(涉及患者排泄物),必要按国家关于规定妥善处置。十、对违背放射性药物管理办法科室和个人,按照关于法规规定惩罚。十一、放射性药物必要有恰当专门贮存场合,符合所规定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放射性药物应当分开存储,并采用必要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办法,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放射性药物质量和安全。贮存场合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记。 批准人:毒性药物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物管理,防止管理使用不当导致中毒或死亡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物(如下简称毒性药物),系指毒性激烈、治疗剂量与
18、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药物。二、毒性药物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物种系指原料药,中药物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物,必要凭医生签名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物处方,应精确清晰地写明处方所有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物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处方回绝调配,禁止预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要认真负责,计量精确,按医嘱注明规定,并由配方人员及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19、二年备查。六、毒性药物必要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详细账簿、日耗、日消,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因素,并向领导报告。八、使用毒性药物科室必要建立健全领取、验收、核对、保管等制度,禁止与其她药物混放,做到划定区间或区位,毒性药物包装容器上必要印有规定毒药标志。九、需报损毒性药物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涉及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办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因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刑事责任。十一、中药毒性药物目录见附件三。 批准人:
20、 附件三中药毒性药物:生川乌、生草乌、生南星、斑蝥、红粉、轻粉 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拟定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第三条药剂科指定专人凭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购买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第四条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钞票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五条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在药物仓库中设立独立专库(柜)储存。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有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第六条
21、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第七条发生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她流入非法渠道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本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对过期、损坏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特定包装麻黄素原料药。第十条 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四。 批准人:附件四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
22、.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阐明:一、所列物质涉及也许存在盐类。 二、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涉及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麻醉、精神药物三级管理制度程序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药库、药房、临床科室实行三分级管理,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一 、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保证帐物相应数量相符。二 、药房从药库领取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回来后,要即时在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用登记表中“领进”行下填写有关记录,按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品种、规格对其
23、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三、临床科室当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时,要及时填写麻醉药物、精神药物使用登记表,最迟不超2天。使用注射剂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时,要留存空安瓿,不得丢弃。当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时,使用剂量局限性1支或1片,剩余药液(或残片)要即时销毁。销毁时要2人在场,并作记录、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时,要向患者(或代办人)索取居民身份证或其她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献、诊断证明复印件。 批准人:麻醉、精神药物五专管理制度程序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物五专详细规定: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实
24、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进出专库(柜)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建立专用帐册,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使用专用处方,对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批准人: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批号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一、麻醉、精神药物验收过程批号管理认真做好麻醉、精神药物批号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药物批号,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批号并双人签字。二、麻醉、精神药物发放过程批号管理 发放麻醉、精神药物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麻醉、精神药物批号,按照近效期先发原则,保证无误。 (一)住院药房发放麻醉、精神药物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麻醉、精神
25、药物批号,并将麻醉、精神药物及收回空安瓿、废贴批号登记到麻醉、精神药物登记册。 (二)门诊药房发放麻醉、精神药物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麻醉、精神药物批号,并将麻醉、精神药物及收回空安瓿、废贴批号登记到麻醉、精神药物登记册。三、麻醉、精神药物使用过程批号管理:病房使用麻醉、精神药物时,应按批号登记后发放,并按照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空安瓿收回登记制度对空安瓿进行批号登记回收。四、有关药房应由专人负责,做好空安瓿收回后登记工作。凡违背麻醉、精神药物批号管理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解决,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解决。 批准人: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一、本预案合
26、用于特殊管理药物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突发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人体健康严重伤害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社会问题应急解决。二、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物涉及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 三、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应急解决工作,坚持防止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依法处置原则。 四、有关科室应成立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 五、应加强特殊管理药物寻常监管,制定和贯彻防止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责任制。六、报告与解决(一)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启动应急程序:1、特殊管理药物滥用,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2、麻醉药物、一类精神药物流失、被盗。3、医疗用毒性药
27、物中属剧毒物品流失、被盗。4、发现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滥用;(二)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应急解决按如下程序进行:1、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算、采用控制危害扩大办法或对现场进行控制。2、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她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通过、涉及范畴、死亡人数、事故因素、已采用办法、面临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3、采用必要药物救治供应办法。4、事故分析、评估、研究应对办法。(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她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药物突发事件。 批准人:临床科室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制度生效日期:-8-
28、1 修订日期:-8-30 一 、储存:配备必要防盗设施,不得与其他药物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二、 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保证帐物相符。三、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依照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机构分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有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物,否则不得备用。四、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寻常领用
29、:有备用针剂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物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及时交还经登记过空安瓿和贴膜。五、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残存液、空安瓿、废贴解决: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有残存液时,必要有二人在场及时销毁处置;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使用后空安瓿和废贴必要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解决,并认真填写“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临床使用记录单”。六、 使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测,理解治疗效果及反映状况,并及时记录在案。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外不良反映时,应采用积极治疗办法,同步执行“药物不良反映解决”制度。七、 效期
30、管理:每3月1次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出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批准人:特殊药物存储区域、辨认标志、贮存办法规定生效日期:-8-1 修订日期:-8-30 一 、麻醉药物及精神药物(一)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立。(二)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立。(三)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储存区域巡逻。(四)医院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
31、药物、精神药物储存、使用安全防范办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五)必要备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并建立防盗办法,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六)麻醉、精神药物存储区域应标记清晰、醒目,设立规定药物提示牌,提示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要贴有规定麻醉、精神药物标志。(七)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要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物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八)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
32、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九)麻醉药物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物、一类精神药物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十)对过期、损坏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听候解决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县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状况进行登记。 (十一)麻醉药物大某些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用遮光办法。二 、毒性药物(一)医疗用毒性
33、药物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物采购人员需在经营公司提供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二)毒性药物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办法。毒性药物须由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纯熟药师以上药剂人员负责管理员。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禁止收假、发错,禁止与其他药物混杂。发现问题时必要迅速查明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医疗用毒性药物存储区域应标记清晰、醒目,设立规定提示牌提示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物储存容器上必要印有规定毒药标志。(三)报损毒性药物必要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
34、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四)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三 、放射性药物(一)收到放射性药物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物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与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二)放射性药物必要有恰当专门贮存场合,符合每种放射性药物所规定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放射性药物应当分开存储,并采用必要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办法,保证放射性药物质量和安全。贮存场合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记。贮存储射性药物容器应贴好标签。(三)放射性药物应放在铅罐
35、内,置于贮源室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惯用放射药物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物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四)放射性药物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物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规定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五)放射性药物丢失时,应及时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六)放射性药物使用后废物(涉及患者排出物),必要按国家关于规定妥善处置。四 、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医院使用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药物,应当设立专库或者在药物仓库中设立独立专库(柜)储存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
36、理。储存场合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记,设立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二)应在温度、条件适当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三)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关于知识,理解易制毒化学品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规定。(四)要随时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库存、实物状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洁,并配备消防器材。 (五)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状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六)人员进出仓库必要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七)对过期、损坏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八)发生药物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她流入非法渠道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本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九)易制毒化学品废弃解决,必要制定周密安全保障办法,并经关于部门批准后方可解决。 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