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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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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扬宪法精神1.宪法是法律的“制度笼子”法律精要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宪法确认和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为法治的实现和运作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宪法是一个国家的人民所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它具有固化、维护、增进社会共识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是国家一切制度、规则的总依据、总源头,我们古人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宪法就是那个能够生万物的“一”。所以,宪法第五

2、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则更明确地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说“法治中国”是一棵大树,那么宪法就是整棵大树的树干。法治故事 2007年3月,重庆旧城改造中出现了史上最牛钉子户,从此公众开始关注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护问题。2009年4月,上海市闵行区居民潘某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遇

3、强制拆迁。面对强拆队伍,潘某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等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指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存在严重抵触。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决定,废除违宪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而代之。法理探微 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法律的“制度笼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违法有后果,

4、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根本大法未受重视,人们宪法意识淡薄。“举重以明轻”,宪法权威尚且如此,更无须说其他法律权威了。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和纠正,是对宪法和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而对一次违宪行为及时追究的重大意义要胜过1000次对宪法条文的宣讲价值。 尊崇宪法,宪法至上,并不意味着要把宪法“供奉”起来,而是要让宪法确定的每一项制度都能得到有效实施,宪法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监督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为宪法的正确实施提供坚实

5、基础。2.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法律精要 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进行了一场著名对话,提出了“历史周期律”的命题,正确的答案到底在哪里?考察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通过政治、经济等多角度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只有厉行法治,切实确立依宪治国,才有可能跳出“历史周期律”。所以,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共中央关于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当然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因此,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实际上是宪法地位和作用的必然要求。 宪法确认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基本要求,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当前,我国处在多元利益格局不断分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的立宪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能凝聚全民最大的共识,才能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才能防止因利益的纠纷引发彼此的

7、对抗,才能消弭各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的状态。宪法决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并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宪法更多地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法治故事 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批斗之后,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

8、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国家主席发出的宪法之问,不仅是领导人个人的悲剧,也是整个国家在那一时刻的悲剧。走出“文革”劫难的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在当下已取得基本社会共识。法理探微 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实现依宪治国必然需要一个立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我国已有一部基本适应现实需求的宪法,但行宪和护宪的工作却相当滞后。因此,当下强调依宪治国,首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会依宪办事。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先在自己的思想意识深处思考“这个事情宪法是怎么规

9、定的?”“宪法上有依据吗?”“这个行为可能违宪吗?”等等,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切实按照宪法行使权力,才能真正地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其次,需要培育全社会的宪法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依宪治国要求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必须是建立在全社会对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上。如果老百姓在自己吃亏的时候,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我的权益宪法上是怎么保护的”“我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如果“宪法”一词能如此进入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中,那么,依宪治国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就已经基本达到。3.宪法是人

10、民权利的保证书法律精要 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公民在宪法中处于主体地位,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表现在: 第一,通过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并且规范权力的行使,从而表明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及其归宿与公民意志和利益的关系。众所周知,任何江山都是人民的江山,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即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通过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从而给公民的生活提供明确的指引。公民的生活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种活动。由

11、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原则。 第三,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公民生活紧密地融为一体。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宪法则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所要保障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任何政府机构与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正是宪法的权威和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证书。法治故事 齐玉苓与陈晓琪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

12、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市第八中学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2001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

13、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引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做出的司法判决,开创了法院引用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法理探微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论断耳熟能详,并由此想当然地主要从国家经济、政治层面来理解宪法,甚至将宪法仅仅视为政治法,似乎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却与公民的生活并无太多的关系,从而视宪法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神坛之物”。但其实,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就在我们身边。比如我国不同地区之间高考录取分

14、数不平等,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不少单位和部门“分房以男为主”的政策是否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之嫌?等等问题经新闻媒体聚焦之后,我们会发现,宪法不是高高地挂在墙上的所谓“根本法”,而是切切实实的、无处不在的、无时不在的根本法!古希腊圣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宪法在表面上主要是政治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因此,什么样的政权,必然决定着公民实行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并决定着其生活的实际状况,决定着公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比如塔利班统治时期的阿富汗,以及反塔利班北方联盟摧毁塔利班政权之后的阿富汗就是真实写照。

15、让宪法真真切切地存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的根本法”,归根到底要靠宪法全面、彻底的实施,让社会大众感觉到宪法与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它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是它给我们的权益以最重要、最彻底的保护。唯有如此,宪法的至上权威才能最终树立。4.“三个自信”下的国家宪法日法律精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三个自信”提得非常有针对性,非常必要。我国自1840年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以后,曾经一度迷失了方向、失去了自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找到了适

16、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所以,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首先必须坚定宪法自信。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值得我们自信的好宪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17、 坚定宪法自信,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规定在12月4日,是因为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而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法制宣传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政治仪式的

18、一种法律确认。 但是如何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实现“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即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该保障措施的法定含义是,有关国家机关具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法定义务。比如,国家领导人每年在国家宪法日,公开发表电视讲话或撰写文章,以示对宪法的尊重和捍卫。法治故事 设立宪法日并不稀奇,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日。 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也是美国的宪法纪念日。当天,一般会举办新公民的入籍仪式。在重要的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还会发表讲话。同时,美国联邦机构还会为雇员提

19、供有关宪法教育和训练的材料,一些接受联邦拨款的教育机构也必须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活动。 12月12日是俄罗斯的宪法日。俄罗斯一般会组织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从总统演讲到群众游行,甚至是选美活动。比如2008年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宪法小姐”选举活动。 12月10日是泰国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泰国多个政府部门公务官员及政治家与民众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以纪念泰国第七世皇在1932年进行的泰国史上首次民主立宪活动。法理探微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习近平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

20、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深藏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通过每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使宪法为广大民众所熟悉、掌握,使宪法及宪法所包含的价值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各界对宪法的信心。同时,国家宪法日不光是简单地让人们知晓宪法的宣传,有关部门将通过实际案例和实际效果使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效力的直观感受,促进宪法权威和宪法信仰得到落实。只有这样,全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形成一种尊崇宪法、应用宪法,使宪法融入群众生活

21、的良好氛围。5.宪法宣誓之名和实法律精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

22、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可以看到,宣誓主体范围包括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誓词内容而言,它包含对国家和对公民两个方面:对国家,宣誓主体表达捍卫宪法、忠于职守之心,为国家、民族与集体利益做贡献;对公民,在履行自己相应职责的基础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誓词中的三个“忠于”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誓词中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所以这八个字既是目标也是方向,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兴国之魂。法

23、治故事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做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在2016年1月15日举行的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式上,新当选的福建省省长于伟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于伟国因此成为全国首个面向宪法宣誓就职的省长。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全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

24、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法理探微 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在于“仪式”,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宪法宣誓有具体仪式,在万众瞩目的场合下,全社会都盯着宣誓人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这有助于培养宣誓人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此外,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强化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使宪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再只是写在纸上,而是突出人民权利本位的理念,督促公民去主动监督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宪法宣誓制度之“实”在于“宪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围绕宪法而构建,“忠于宪法”表达了宣誓人维

25、护或捍卫宪法的决心;宪法宣誓制度直接凸显了宪法所确立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认真对待权利与权力的理念表现得淋漓尽致,认真对待权利意味着宪法实施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认真对待权力则意味着权力授予应经受住合宪性审查,两者相互结合,从而将“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实体化、具体化。 庄严的仪式、郑重的誓言,让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将会使学习宪法、敬重宪法、遵守宪法、捍卫宪法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常态。但是宪法宣誓制度只有“名”与“实”一致,才能真正成为宣誓主体无法抗拒且不得逾越的“紧箍咒”。倘若拒绝宣誓或违誓,又有何种后果?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希波吕托斯有言: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

26、有发誓。该当如何?如何防止宪法宣誓异化为一场夸夸其谈的作秀?这可能是我们今后应该思考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1.党的领导就是“定军山”法律精要 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之所以东欧发生剧变、苏联最终解体,我国发动“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造成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等等,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 党的领导明确载入我国现行宪法,坚持依宪治国,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并

27、且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为我们澄清了思想的困惑、厘清了实践的障碍。事实上,在我国,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主导者和引领者,依法治国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指向,这是不言而喻

28、的;同时,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法治故事 2009年6月17日,河南

29、省广播电台记者在采访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土地挪用事件时,主管该市信访工作的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反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电视台记者因停车乱收费问题电话采访贵州省毕节市政府驻贵阳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文永东时,这位主任大言不惭地质问记者:“你是记者,你是党的喉舌,你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党服务?”2014年1月6日,四川达州当地媒体曝出,达川区一夫妻投资70余万元在该区罐子乡建成了石料废渣回收处理厂,因没有石料废渣原材料,工厂无法正常投产。当他们找到该乡党委书记罗颂时,面对镜头,罗书记爆出雷语:“威胁我就是威胁党。” 这些官员的雷语狠话是副“多棱镜”,折

30、射了一些官员飞扬跋扈、气焰嚣张及精神缺钙、素质低下的现状。这些人往往拿党、拿组织当专断的“挡箭牌”,强调党的领导,满口党领导一切,把自己当作党的化身,凌驾于法律之上。忘记了自己入党时的宣誓誓言,忘记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迷失了政治方向。习近平同志对此提出严厉批评: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同时,他提出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问题,认为:保持党的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要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纯洁性。保持党的纯洁性,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意

31、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来推动历史前进。这是保证党永不变色的根本所在。法理探微 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可能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治”的“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是创造了连续36年快速发展奇迹的大国,是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目标的大国。所以,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这个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要唱好“定军山”,党的领导就

32、是“定军山”,必须坚定不移,稳如泰山。 中国法治道路是“合”的思维而不是“分”的思维。在“分”的思维或者对立思维下,才会出现“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从更深层次上是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蛊惑群众、搞乱人心,是西方敌对势力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思想意识的缺口。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法是一套行为规则,问“党大还是法大”,就像问“3平方米减去2公斤等于多少”的算术题那样离谱。普通民众之所以会被“党比法大”的说法所蒙蔽,是因为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纪国法成了“橡皮泥”“稻草人”,从周永康、令计划,到“小官巨贪”的乡村干部,哪个不是相信权力大于法律!所

33、以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痛批这类问题,指出老百姓认为的“党比法大”实际上是“权比法大”。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当前,我党面对四大考验:长期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我党面对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你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党服务?”“反对我就是反对共产党”之类的雷语。所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更要厉行从严治党,不断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强化党的宗旨意识,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唱好“定军山”。2中国梦不是西方宪政梦

34、法律精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段表述界定了今后中国的法治道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律制度的法治道路,其根本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了党的领导,才会使法治走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轨道

35、上,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 中国梦的实现绝不能指望西方宪政制度,因为西方“宪政民主”的价值核心在于“民主”,其“宪政”的主要功能就是要限制“多数人民主”可能导致的“暴政”,通过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每隔几年上台轮流执政来实现不同政党各自的执政理念和主张。“宪政”的最大功效是支持多党轮流执政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主义民主理想和价值。但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是由历史、人民和执政实践决定的,它的执政合法性根基来自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只要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谋私利、一心为民,那么,自身的执政党地位就是牢靠和巩固的。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解

36、决如何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作用,如何以最佳方式来推动执政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法治故事 菲律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曾是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特别是完全克隆了“美式民主”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人誉为亚洲民主的橱窗。但是,菲律宾世袭家族政治的存在让这种民主“徒有其表”。菲律宾的家族政治是西班牙和美国对菲律宾进行殖民统治时,扶植地方军阀保护自身殖民利益的遗留物。1946年菲律宾独立,拥有大量土地的家族各据一方,建立起私人武装并且获取官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家族的利益。势单力薄的菲律宾中央政府在处理南部宗教问题、打击武装分裂活动时因为需要倚重这些家族,故对其一再纵容

37、姑息。世袭政治家族为了在政治上能发声,世代控制着菲律宾国会。据统计,菲律宾有250多个世袭政治家族。2007年菲律宾国会的265名议员中就有160名议员来自这些家族。这些家族的议员很多是通过暴力选举、金钱选举而得来的。正如菲律宾民间流传的一句话:“选举季,杀人时。赢不了选票就买选票,买不了选票就杀对手。”在这样的国内政局混乱、贪污腐败问题严重的情况下,菲律宾已落到亚洲很多国家后面,甚至一度被英国泰晤士报称为“亚洲的一个失败国家”。一些西方国家在世界上大打“宪政”牌,极力推行“宪政”模式,它们并非真是为其他国家好,而是以此为手段来搞乱别国、控制别国,最终维护其霸权地位。某些发展中国家没有看清西方

38、国家兜售所谓“宪政”的本质,盲目照搬照抄,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反而陷入无休止的政权更迭和社会动荡之中,教训十分惨痛。由此可见,“宪政”看上去很美,但我们决不能被其“美丽的外衣”所迷惑。法理探微 “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不行,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也不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依宪治国不是西方的宪政民主,“中国梦”不是西方“宪政梦”。 首先,“宪政梦”不等于“法治梦”。“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否定封建专制

39、的产物,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模式的概括,是西方法学理论对自身经验的理论总结。它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表面上“三权分立”制约着不同的政治力量,防止一派势力独大形成专制而破坏民主。但实质上它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机制,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 其次,“宪政梦”不等于“民主梦”。表面上看,西方“宪政民主”基于“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但是,在这种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的利益集团或者是少数精英群体,民主所要决定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

40、项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奥地利标准报2012年12月22日刊登精疲力竭的民主政体一文说:“在越来越多的欧洲人看来,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政体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已经不复存在。权力不再来源于人民。人民虽然还被要求参与选举,但这与是否意味着确实有选择的权利无关。”曾经在曼谷街头游行的人不是争取“一人一票”的西方式民主,而是反对“一人一票”。因为他信的为泰党及其前身,一贯照顾北方农村地区的贫苦农民,而农民在人数上占多数,所以,如果“一人一票”地选举,为泰党总是赢。反对党指责他信利用农民来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要求先“政治改革”,由各行各业的精英组成“人民议会”再举行选举。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选民一人一票(当

41、然经常有大批人不去投票)选出了议员,合法地组成了一个政府,但这个政府是为了小集团服务还是为广大选民服务,选民就管不了了,顶多等下次再来投一次票。这种办法确实叫人失望,但在西方一时还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代替它。由此,我们要问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完美吗?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个国家怎么搞法治,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具体到法治建设领域,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这是

42、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如果放弃这些根本,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的“宪政”跑,就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3党的模范守法和党的领导是“一体两面”法律精要 我国宪法和党章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 但是,党的领导绝不是法外强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国宪法确

43、立了党要守法这一基本理念,这是因为法律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党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才能确保自己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执政党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守法,因为执政党的守法是形成全社会正常法律秩序的关键,具有“以点带面”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发挥守法中的“从众”心理,引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守法。执政党如果存在“法律是管老百姓的,与我无关”的错误观念,将极大地导致法律秩序的破坏与法律权威的丧失。 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个组织起来的有机群体,党员是政党的细胞。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先锋队角色决定了对党员的高要求、严标准,尤其是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王安石有句名言:“吏不

44、良,则有法而莫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把法治观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治才能真正走进民众心中。同时,“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党内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还是要靠党的纪律、制度和法律。加大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是降低党的威信,恰恰相反,这是抬高了党的威信。法治故事 2008年10

45、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当女童父母找其讲理时,林嘉祥说:“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和市委书记是山东老乡。我卡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2015年5月,一段名为“任性的领导讲话”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该视频拍摄地为一处会议室,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山西省古交市交通运输部门最牛的正科级干部客运办主任任长春讲道:“我们这个单位任何一个同志不要说你是什么按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算个什么,你们把我这个话记着,你录音就录音,记就记,我

46、任长春就不执行国家规定。”这名领导更是说出“我是搞法律出身的,我知道法律是干啥的,我就不讲法”等惊人之语。5月13日晚,古交市市委宣传部通报称,对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言论的任长春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随着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推进,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是,这些“任性领导”的横空出世充分说明,扫除作风之弊、改变行为方式也许可以立竿见影,但是要解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总开关”问题,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对法治的尊崇

47、、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通过问责,制度倒逼、制度处罚,提高领导干部对法律和群众的敬畏感,让“雷语”官员付出代价,才会最终改变“雷语”层出不穷的现象。法理探微 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模式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种“差序发展”。在这种模式中,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模范守法的带头作用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尽管近年来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和提高,但人治思维及粗暴的领导方式在某些领导干部身上仍根深蒂固。当前,逆法治型思维及领导方式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力思维。所谓权力思维主要体现在根据权力的大小、官位的大小来确定公权力行使时所服务的对象。在权力气场中,权力就是中心,一切都得给权力让路,在权力行使中不讲法律规则,没有正义的立足之地。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为官一方,伴随着他的都是运动式野蛮拆迁、高压推进的“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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