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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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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站委发201219号中共站前区委 站前区政府关于印发站前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各单位各部门:为促进站前区经济发展,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了站前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全面理解和掌握各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充分发挥其在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推动站前加速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站前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引进工作,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扶持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和企业系指由站前区各单位新引进的投资主体在站前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

2、业、服务业和房地产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以外,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不受限制。对于获得科技成果、成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不受引进时间的限制。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科技研发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对重大项目进行扶持。第二章 关于项目和企业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规定。可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投资额度的要求,即: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万平方米15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第五条 对于投资额没有达到第四条之规

3、定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可按纳税额(不含项目建设期的纳税)给予认定,即每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第六条 对于部分企业可按注册资金认定。物流企业、仓储贸易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能低于800万元;从事研发、法律、会计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万元。第七条 对于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20强企业在站前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分支机构、在站前区设立的企业全国性或区域性结算中心,其投资额度、纳税总额和注册资金不受限制。第三章 给予项目单位的奖励第八条 给予工业项目的奖励1政府给予项目用地资金支持。以该项目达产后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给予支持的方式支付,即土地款由项目单位垫付,项目投产后,政

4、府在五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的全部予以支持。如在不足五年的时间内,政府给予企业的总支持额度已达到项目的用地总价款,则五年内的其余年份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的50%予以支持。如五年内按上述支持办法仍不能达到项目用地总价款的,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2对于我区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站前区域内举办有同行业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参加的产品供销会、经贸洽谈会、行业博览会以及新产品发布会等全国性会议,区政府将依据其会议规模,给予其不低于50%的会议费用支持,具体金额由站前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九条 给予

5、服务业项目的奖励1对新设立物流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第一年4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10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2对新注册的海运(航运、船代)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3对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和从事研发、法律、会计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5年内对其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第一年5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4对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经认定后,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

6、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5对新注册纳税的新型建材、木料、水泥、钢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每年80%比例奖励企业。第十条 给予房地产项目的奖励1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后形成区级财力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在小区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投资。2回迁楼原则上由开发商就地就近代建,政府以高层(13层及以上)每平方米2000元、小高层(12层及以下)每平方米1800元、多层(6层及以下)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回购。3对在域外施工,到站前区临时纳税的建安企业,政府将从其纳税后形成的区级财力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补贴企业。4对

7、于商业开发面积占总开发面积的40%以上的开发项目,区政府将按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分别给予其配套资金支持。对于其住宅部分,区政府按该部分纳税后形成区级财力中,以不高于15%的比例在小区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投资;对于其商业部分,区政府按该部分纳税后形成区级财力中,以不高于30%的比例在小区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投资。住宅开发和商业开发税收占比由财政局、城建局和税务部门认定。5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下述行为,则不能享受奖励。开发单位企业所得税未在站前区缴纳的;甲方未对开发项目建安营业税实行全额代扣代缴的;开发项目非经区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向市政府申请提出的。第十一条 给予新引进的金融企业的奖励1新引进的金融企业需要提供

8、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2对在站前区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一级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二级分行级银行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对新设立证券、期货公司,给予开办费用30万元。对新设立保险企业,给予开办费用20万元。对新设立小额贷款业的企业,按其注册资金额度给予开办费用,即: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给予开办费用1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的,给予开办费用20万元;注册资金2亿元的,给予开办费用30万元。4如得到开办费用的金融企业在5年内停止经营,则需全部返还其所得到的

9、开办费用。第十二条 给予科研成果和研发机构的奖励1对于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项目(企业)的奖励。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8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区政府将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3对于站前区管内的各企业,成立省级以上科技研发中心的,区政府将给予资金支持。企业成立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4以上奖励按最高级别执行,只奖励

10、一次,不重复奖励。上述各项奖励资金,将在三年的时间内分期拨付。第十三条 对区内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新获得“百年名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 给予国有企业的奖励政策1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在站前区的,在其实现纳税之年起,将按其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时间为5年。2为扶持现有保险、通讯等中省直企业快速发展,如上述企业扩大纳税范围,区政府将对其纳税形成新增区级财力予以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基准年(被认定年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各企业所缴税金形成区级财力为基数,以基准年前三年(含基准年)所

11、缴税金形成区级财力平均增长率为增幅,推算下一年度缴税形成的区级财力定额,奖励额为其纳税形成区级财力超定额部分的30%。第四章 关于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区域银行总部纳税在1亿元以上的,其高管人员(副行长以上)工资性收入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50%奖励给纳税人; 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给纳税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30%奖励给纳税人。第十六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纳税企业和新兴业态的企业,其高管个税奖励一事一议。第五章 关于企业上市的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和补助。对在境

12、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区政府将分阶段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具体方式为,在进入上市辅导期后即给予企业40万元,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批文后再给予企业60万元;对于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站前区,并且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后,以其上市前一年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新增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在5年内,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第六章 对于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第十九条 对于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一次性缴付外资金额达到其注册资金总额50%以

13、上且两年内缴付全部外资金额的,在企业完成缴资以后即给予其1000元人民币/万美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第二十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其注册资本中实收外资额达到土地成交总价款30%(含30%)以上但低于40%的,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形成区级财力中,按20%的比例在小区绿化、基础设施配套及周边环境改造等方面给予投资;其注册资本中实收外资额达到土地成交总价款40%(含40%)以上但低于50%的,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形成区级财力中,按25%的比例在小区绿化、基础设施配套及周边环境改造等方面给予投资;其注册资本中实收外资额达到土地成交总价款50%(含50%)以上的,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形成

14、区级财力中,按30%的比例在小区绿化、基础设施配套及周边环境改造等方面给予投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商业开发部分符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在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同时,再增加纳税形成区级财力15%的奖励。住宅开发和商业开发税收占比由财政局、城建局和税务部门认定。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下述行为,则不能享受奖励或必须全部返还所得到的奖励。1得到奖励的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不能缴付全部出资金额或发生减少注册资金行为的,则必须全部返还所得到的奖励。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未在站前区缴纳的;甲方未对开发项目建安营业税实行全额代扣代缴的;开发项目非经区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向市政府申请提出的。第七章 给

15、予特大和超大项目的奖励第二十二条 特大项目的界定方法为:按投资划分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含纯商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按纳税划分是指年纳税额(不含项目建设期的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含纯商业地产项目),年纳税额(不含项目建设期的纳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第二十三条 超大项目的界定办法为:按投资划分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纳税划分是指年纳税额(不含项目建设期的纳税)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第二十四条 对于特大项目和超大项目,给予的奖励一事一议。第八章 关于项目的认定第二十五条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

16、定的,根据项目行业的不同,其投资额度由区发展改革局和统计局按行业会同区经信局、服务业局、城建局和外经贸局认定。工业项目需要提供购置土地发票、购置设备合同和土建合同,作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认定依据;对于分期建设的特大工业项目,要求其建设期限不能超过三年且第一年的投资额度要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服务业项目需要提供购置土地发票、土建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作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认定依据。房地产项目以购置土地发票和“土建施工合同”作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认定依据。第二十六条 按纳税额认定的,以完税证明为准。在对项目纳税额度进行认定时,需要企业提供完税凭证、缴款书或银行支付凭证(网上报税单位)及申报表

17、。上述材料均需税务机关盖章认证,否则无效。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引进金融机构和企业上市,由区金融办认定;对于科研成果和研发机构,由区经信局和区科技局认定;对于获得“百年名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由区服务业局认定;对于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由区外经贸局认定;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经信局认定;保险、通讯等中省直企业扩大纳税范围由地税局和财政局认定;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同行业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由发改局认定;商贸流通企业和从事研发、法律、会计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和新型建材、木料、水泥、钢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由服务业局认

18、定;物流企业和海运企业由临港办认定。第二十八条 上述需要提供的票据必须由企业提供材料原件。第二十九条 分期投资建设的特大、超大项目,其奖励的兑现由投资方与政府协商解决。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经站前区财政局和站前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按相关补贴方式予以拨付。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站前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2012年4月1日前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已与站前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签定了被站前区委、区政府认可的优惠政策协议的,其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为:协议中有明确期限的,以协议中的期限为准;协议中没有明确期限的,该协议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第三十四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站前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接受本政策奖励且需一事一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项目进行最终认定。站前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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