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建设项目类型
配建计算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居住
商品住宅、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
车位/100平米
0.7
0.8
0.8
1
0.5
0.5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平米
0.5
-
0.5
1.5
-
1
办公
行政办公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
车位/100平米
1.0
0.8
1.2
1.5
1
1
其他
车位/100平米
0.8
0.7
1.0
1.5
1
1
其它办公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2
1.5
1.5
商业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
(≥50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0.8
0.6
1.0
2
1.5
1.5
普通商业设施(<50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0.6
0.5
0.6
2
1.5
1.5
市场
批发市场
车位/100平米
0.5
0.5
0.7
2
1.5
1.5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米
0.5
0.5
0.8
5
5
5
餐饮、娱乐
车位/100平米
2
1
2.5
3
2
2
旅馆业
其他酒店
车位/客房
0.4
0.4
0.4
0.5
0.5
0.5
三星级酒店及以上
车位/客房
0.5
0.6
0.8
0.2
0.2
0.2
服务型公寓
车位/100平米
0.7
0.8
0.8
1
0.5
0.5
医疗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平米
0.7
0.6
0.9
2.5
1.5
1.5
区以下医院、社区医疗设施
车位/100平米
0.4
0.5
0.6
2.5
1.5
1.5
疗养院(含养老院、养老公寓)
车位/100平米
0.5
0.5
0.6
2.5
1.5
1.5
文体设施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
3.5
4
15
12
10
休闲体育活动场馆(含老年活动中心)
车位/100平米
0.6
0.5
0.6
2
1.5
1.5
影剧院
车位/100座
4
4.5
5
12
10
8
图书馆、博物馆
车位/100平米
0.3
0.4
0.5
2.5
1.5
1.5
展览馆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3.5
2.5
2.5
学校
教职工车位(新增)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教工
20
30
30
40
40
40
高中
车位/100教工
15
20
20
50
40
40
初中
车位/100教工
12
15
20
35
30
30
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教工
12
15
20
25
20
20
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2
2.5
3
40
40
40
高中
车位/100学生
1.2
1.5
3
40
初中
车位/100学生
1.2
1.5
3
30
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1.2
1.5
3
小学20;幼儿园5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15
-
25
15
-
20
游览场所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动物园
车位/每公顷用地面积
15
18
20
12
12
12
主题公园
--
--
25
--
--
10
工业和物流仓储
厂房
车位/100平米
--
--
0.3
--
--
2
仓库
车位/100平米
--
--
0.3
--
--
2
1. 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 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 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 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 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 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 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 银行营业网点、证劵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 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12. 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13. 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6,初中师生比1:16.7,小学师生比1:18.4。
14. 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5. 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16. 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20%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的车位供应量;
(2)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7.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8. 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19. 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置通道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20. 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21. 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22. 本标准解释权归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
特殊停车泊位配建表
建设项目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货车车位
大客车车位
无障碍机动车泊位
出租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
不小于核定停车泊位总数的0.5%
0.5
办 公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1.0
——
(1)停车泊位总数小于100辆,不少于一个。
(2)停车泊位总数大于100辆,不少于总数的1%。
3.0
旅馆业
车位/100个客房
1.0
1.0
2.0
餐饮、娱乐
车位/3000㎡建筑面积
1.0
——
3.0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2.0
——
3.0
市场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3.0
——
——
医院
车位/100床位
0.5
救护车位按1.0车位/100床位配置
1.0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1.0
1.0
2.0
学校
——
——
1000个学生以上的学校至少1~3个,大专院校至少3个。
——
体育场、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至少1~5个
0.5
无障碍机动车泊位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定设置。
机械式车位布置规定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每层地下室的不计容积率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65%,若因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使用受限的,总用地面积可做相应折减。)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车位换算系数
应规范各种车型换算系数,根据规范要求换算系数表如下: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系数表
车型
车位换算系数
机动车
微型车
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铰接车
3.5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子母车位换算系数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布设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1.0计算,子车位按0.5计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5%。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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