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相关公布《税收管理员制度》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4号
-12-5
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给予公布。
自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实施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遵照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当权益,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实,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管理、监督、考评和培训。
第五条 户籍包含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含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含税务申报方法认定、税务征收方法认定、税务缴纳方法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户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提议、监督和监督提议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
(一)进行税法宣传
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要求。
(二)开展税务咨询
经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教导
经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法和办税程序等内容教导。
(四)提供办税资料
向纳税人发送相关表、证、单、书和事项通知。
(五)推行服务承诺
在办税过程中,实施地税机关提出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服务职责。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
(一)税务认定事项
税收管理员按要求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以下认定事项:
1、税务申报方法认定事项。
2、税务征收方法认定事项。
3、税务缴纳方法认定事项。
4、自开发票资格认定事项。
5、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6、委托代征认定事项。
7、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事项。
8、非居民所得税认定事项。
9、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事项。
10、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事项。
11、实施其它认定要求事项。
(二)事项受理或办理
税收管理员按要求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以下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停业、复业和注销。
2、税务登记证件换发。
3、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发票发售、使用、保管、缴销和验旧。
6、确定、调整定时定额和定率。
7、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8、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9、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要求行为行政处罚。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13、其它事项。
(三)采集录入数据
1、采集未能经过系统交换、磁盘介质交换、纳税人端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获取数据,采集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相关数据。双定核定基础信息。
2、将以上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纳税评定
1、综合利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定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差异,筛选关键评定对象。
2、根据上级机关确定参数和对象及其税收预警汇报,结合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行业指标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真实性、正确性做出初步判定。
3、提出处理提议,将纳税评定结论录入系统。
(五)税源分析
依据上级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按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并汇报上级。
(六)税务约谈
对实施查实征收方法纳税人出现纳税评定异常、核定征收税费计算依据异常、发票使用异常、税控装置使用异常和外籍人员停留时间异常,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过程,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措施》(辽地税发〔〕169号)要求实施。
(七)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
对户籍管理、税务核定、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定、税务约谈、税务检验、税务处理、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方法、税收强制实施方法、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类别征收管理资料,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措施》(辽地税发〔〕179号)、《相关修改<征收管理资料规范>发票管理通知》(辽地税办发〔〕24号)和《相关开启征管电子档案系统通知》(辽地税函〔〕11号)等要求实施。
(八)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管理职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提议职责
(一)对辖区内纳税人税费收入估计实现额提出提议。
(二)提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三)提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验。
(四)提议应否将组成立案条件纳税人向相关部门移交处理。
(五)提议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六)提议或解除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
(七)提议授予和收回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
(八)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管理提议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职责
(一)实施户籍管理要求
1、清查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立即办理税务登记。
2、督促纳税人办理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3、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4、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5、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纳税人,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6、督促纳税人立即汇报银行开户账号、会计核实制度、财务核实要求和会计核实软件。
7、掌握纳税人户籍改变其它情况。
8、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
9、实施户籍管理其它要求。
(二)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核实情况
1、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础情况和关键经济指标。
2、掌握纳税人处理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亏损、资产损失和资产处理情况。
3、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实施税务申报和税务征收要求
1、督促纳税人立即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费款项情况。
3、依据要求调查核实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真实性。
4、依据要求调查核实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所包含事项。
5、依据要求调查核实确定、调整定时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包含事项。
6、实施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其它要求。
(四)实施发票管理要求
1、掌握纳税人领取、使用、保管和结存发票情况。
2、依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作废和丢失发票情况。
3、依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情况。
4、依据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验。
5、依据要求做好发票验旧购新。
6、实施发票管理其它要求
(五)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提议职责
(一)提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提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提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提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提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要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汇报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收地税机关处理情况。
(七)汇报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情况。
(八)汇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汇报纳税人和关联企业有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提议。
第十二条 根据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相关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指导意见》(辽地税发〔〕75号)实施。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置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置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觉纳税人办理设置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提议行政处罚步骤。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醒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法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觉填报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置登记信息正确无误,经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觉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觉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汇报。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当日提议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记录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提议变更步骤,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觉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要求提议下达《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对应给行政处罚纳税人提议行政处罚步骤。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停业审批步骤,审批经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复业审批步骤。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经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提议停业审批步骤。
第二十八条 发觉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更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行政处罚步骤,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复业审批步骤。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验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法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检验,税收管理员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整理纳税人申请和资料,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注销审批步骤。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检验科和所属分局完成注销登记税务检验,系统公布注销任务,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注销审批步骤。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审批经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该在纳税人未按要求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和强制实施方法,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汇报,填写《非正常户认定记录表》,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非正常户认定步骤。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税收管理员通知接收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步骤。
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实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日完成审核。资料齐全给予受理,资料不全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外管证》开具步骤,审批经过,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外埠来当地经营已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到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认定应纳税费种等情况。
外埠来当地经营未按要求办理报验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提议下达《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行政处罚步骤。
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地税机关要求其它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四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醒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填报《社会保险费记录表》及提供相关资料、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核实中,发觉未参与社会保险登记或有未参保险种,和从业人数高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缴费人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标准,需要迁移,由税收管理员完成调查核实,提议变更步骤。
第四十三条 缴费人依据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前,应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应注销社保登记户通知书》,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认定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并通知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经过征管系统提议注销审批步骤。注销登记审批经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注销,在结清欠缴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做社会保险费注销缴费登记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到户调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和强制实施方法,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汇报,同时应将非正常户单位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变更。对非正常户填写《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或注销户认定审批表》,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提议非正常户认定步骤。
第二节 房产车船土地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醒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自有财产应提供房屋全部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全部)证书、《契税证》、购房发票或房屋评定证实、《机动车(船)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财产应提供房屋全部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全部)证书、租赁发票和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租财产应提供租赁发票、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醒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既纳税又纳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核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同时,要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核实。
第四节 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经过网络送审项目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效税务端项目登记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登记审核完成,税收管理员经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效税务端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模块,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
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是项目管理系统用于自动计算生成各税纳税申报依据。表中所列税费种为项目管理功效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税费种,其它税费种不在此核定。
第五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经过网络送审项目变更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效项目变更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经过网络送审项目注销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效项目注销审核模块完成项目注销初审,转县区局所属分局长、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复审。
第五十六条税收管理员经过纳税人端系统项目管理税务端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或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预警信息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后,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
第五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完成调查核实,进行初审,提议变更登记步骤。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存在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这类企业通常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即使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和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非居民企业。
第六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醒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各项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法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关键税务申报方法包含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默认税务申报方法为直接申报,税务申报方法发生改变需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方法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转县区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依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六十五条 依据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法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法关键包含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时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含地税机关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现场征收等。其中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其它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经过地税机关认定多功效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时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置登记时,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定步骤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六十八条如将纳税人查实征收方法变更为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税收管理员需受理定时定额户提供申请资料,将采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依据采集数据和纳税人事项确定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六十九条如纳税人原为定时定额征收方法变更为查实征收方法,税收管理员需经过核定征收取消审批步骤。受理定时定额户提供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第七十条 依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七十一条 针对比较偏远地域,税额较少情况,税收管理员能够采取巡回征收方法,事先打印完税凭证,定时上门征收税费款项。
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法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法关键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效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方法、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方法、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法,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教导纳税人填写。对缴纳未成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经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依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多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税收管理员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推行纳税义务情况发生改变,提议改变或收回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定时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依据设置登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设定情况,核定纳税人定时定额行业类别,用《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调查核实,将采集纳税人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二节 经典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依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典调查。
第八十条 税收管理员帮助综合一科进行《地方税收定时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经典调查表》实地调查核实,将调查数据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三节 审批步骤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时定额审批步骤提议,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页面,在文书种类中选择“核定类”,文书代码选择“250116 新定额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开启审批步骤。在费用要素上下限数值区间内调整待核定纳税人费用要素数值,测算定额,将计算出定额发送下一步骤审核。
第八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定额核定审批经过,税收管理员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实施定时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时定额户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出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经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提议调整定额核定步骤。
第八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觉纳税人不符合定时定额条件,或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经审核符合条件,提议取消定时定额步骤。
第八十六条 在要求纳税期之前,如发觉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和在要求纳税期以后未缴税费款项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提议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提议行政处罚步骤。税收管理员提议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和税收强制方法。
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及地税机关依据实际需要提出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要求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立即督促,情节严重,提议行政处罚步骤。
第八十八条 地税机关经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时作应申报统计,形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创建申报督促任务,税收管理员实施。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信息任务后,复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报送纳税资料信息,调查核实未报情况及有没有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形,形成督促申报清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依法进行督促,送达《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纳税人查无下落,提议非正常户认定步骤。
第九十条 未申报调查核实信息,税收管理员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定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足,申请税种是否正确。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提议延期申报审批步骤。不符合要求,提议不予核准。符合要求,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税费款项缴纳计划,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汇报。
第九十四条 地税机关经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时做出统计,形成逾期未缴纳税费款项纳税人清册,创建督促缴纳税费款项任务,税收管理员实施。
第九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任务,或查询未按期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经复核形成督促缴纳税费款项清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列入监控关键,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九十七条 发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给行政处罚,税收管理员提议行政处罚步骤。
第九十八条 发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和其它需立案查处情形,税收管理员提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税收管理员提议采取公告欠税、停售发票、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行政处罚、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实施等方法。
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定时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依据系统生成辖区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陈欠欠缴税费款项明细台账,调查核实到户。
第一○二条 经调查核实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欠税核实调整审批表》、纳税申报表、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和缴纳凭证等经税务所长岗、计征科欠税管理岗、计征科长岗审核、审批经过,据实给予核销。
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多种申请或接收转办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相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
第一○四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结束,转下一办理岗位,收到批复后,送达签收。
第一○五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填写调查工作底稿,依据需要形成调查汇报。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信息及意见转相关岗位,相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一○六条 提请核实类任务关键包含:
(一)纳税人税种及征收方法提请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实。
(四)关停“空壳企业”核实。
(五)关联企业往来情况调查核实。
(六)定时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七)退税调查核实。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费款项调查核实。
(九)申请减免税调查核实;
(十)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资产处理核实;
(十一)欠税及呆账核销核实。
(十二)开具售付汇凭证核实。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请。
(十四)简并征收管理提请。
(十五)代位权、撤销权和优先权提请。
(十六)其它提请核实类任务。
第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对违法违规信息预警任务之日起,依法提起责令更正或限期更正,经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更正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八章 纳税评定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定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定对象。
第一○九条 纳税评定在纳税申报期以后进行,评定时限以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延伸以往期间或以往年度。已确定纳税评定对象制作《纳税评定对象清册》。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纳税评定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反复。
纳税评定中所包含指标和指标利用方法应严格保密。
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定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定存在疑点。
第一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依据综合征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和日常管理所掌握信息,逐一审核分析,发觉疑点项目和问题,查询及分析结果记入评定工作底稿。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立即进行约谈举证。
第一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提请纳税人陈说说明、补充举证资料等,经县区局税源管理岗同意后进行。
第一一四条 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税收管理员能够集体约谈。
第一一五条 约谈举证前3个工作日,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送达签收。约谈过程中,形成《税务约谈统计》。
第一一六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约谈,税收管理员提议进行税务检验。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定分析和约谈中发觉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对评定分析和约谈中发觉问题,必需到生产经营实地核实账目凭证,经税务所长同意,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一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能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统计情况。
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定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第一二○条 疑点全部排除,未发觉新疑点,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定处理结论,注明“未发觉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第一二一条 经约谈举证,纳税人疑点问题说明清楚,需要自查补税,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定处理结论,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
第一二二条 纳税评定中发觉问题要作出评定分析汇报,将纳税评定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定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条 纳税评定完成后,将各相关资料和文书立即归档保留。
第一二四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税评定处理结论中注明“转相关部门深入检验”:
(一)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
(二)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三)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未在要求期限内自查,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四)纳税人自查结果和评定结果差距较大,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五)纳税评定中,发觉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嫌疑。
(六)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在以前纳税评定发觉并已纠正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六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审核确定可开具发票行业、名称、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和综合征收率等。对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七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审批经过后,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因为纳税人多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经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经过,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汇报。
第一三四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发票丢失事项后,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签属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留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未使用发票和保留期满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
第一三六条 依据发票缴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记录表》。
第一三七条 税收管理员(缴销人)查对《发票缴销记录表》和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无误后,作废发票,签署意见,转监销人复核。
第一三八条 发票缴销审批经过后,税收管理员收回《发票缴销记录表》,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缴销记录表》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记录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
第一四○条 发票销毁审批经过,税收管理员经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销毁信息,和监销人共同销毁发票。
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要求,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一四二条 发票代开审批经过,税收管理员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
第一四三条 不符合发票代开条件,但情况特殊需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代开特批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四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需办结或退回办理中各项事宜。
第一四六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辽地税发〔〕92号)同时废止。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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