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司徽:山西**********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司徽另行设计。
第三条 企业住所:**********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至2031年 7月17日止。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310万元为货币出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690万元为非货币(实物)出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
第六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
**********。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及百分比
第十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及百分比以下:
股东名称
注册号
住所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出资百分比
1
太原
1000万元
690万元非货币出资(实物出资,详见本条附注)
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
100%
310万元货币出资
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
第十一条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所认缴出资额。
第十二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按期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按期足额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名称;
(二) 企业登记日期;
(三) 企业注册资本;
(四) 股东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
第十四条 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出资额;
(三) 出资证实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该将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在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能够依法转让出资。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企业开启阶段工作顺利进行和结构稳定性,从企业成立后三年之内股东不能够向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二)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查阅企业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企业终止后,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在企业成立后,不得再自行或和她人共同设置和企业业务组成同业竞争企业或其它组织。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将其持有企业股权进行质押,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十条 股东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五章 董事、董事会及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推行职责,董事会应该提议股东给予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可在任职期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该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汇报。董事辞职汇报应该在下任董事补任后方能生效,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未连任,对企业和股东负有义务在其辞职汇报还未生效、或辞职汇报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议机构,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拟订企业重大收购、回购本企业股权或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企业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借款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企业经理工作汇报并检验经理工作;
(十四)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有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出席会议董事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在会议上讲话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统计作为企业档案保留,保留期限按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向董事会提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签署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其它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符正当律要求和企业利益尤其处理权,但这种处理必需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
(七)对企业财务和经营决议行使最终决定权;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应该书面指定其它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所给予权力;认真阅读企业各项业务、财务汇报,立即了解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维护企业利益。
第六章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教授。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董事不得超出企业董事总数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能够连任。
第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七)拟订企业职员薪酬及奖惩方案,决定企业职员聘用和解聘事项;
(八)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应该依据董事会或监事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汇报企业重大协议签署、实施情况、资金利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需确保该汇报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经理拟订相关职员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时,应该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
第三十八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私自泄露企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第三十九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另列账户储存。
第四十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七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监事向股东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必需时向股东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汇报;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八章 企业利润分配及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由股东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分配红利。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183条要求给予解散。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因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参与,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做好包含企业知识产权及相关研究结果和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将相关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不然,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
(本页无正文)
(股东署名(盖章))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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