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DB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34/TXXX-201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 34/TXXX-2011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
2、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8月10日2011 合肥前 言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图集)制订、修订项目增补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907号)的要求,编制组结合我省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该规范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具体实施,对进一步保障居民用电可靠性、提高用电效率、避
3、免重复建设及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本规范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低压配电系统;6配电线路敷设;7变配电装置;8电能计量;9防雷与接地;10施工、验收和维护。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巢湖供电公司滁州供电公司阜阳供电公司芜湖供电公司宣城供电公司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
4、院主要起草人:万 力 张 波 杨之俊 周 韬 何 胜 戴 忠 陶远鹏 阮 飞 倪瑞荣 郑 毅 徐 军 叶 坦 王小向 朱永前 王春梅 马晓伟 孟 磊 主要审查人:侯孝中 许宜安 汪军 王永华 吴燕辉 周芳 王靖绚目 次1 总则 62 术语和定义 73 供配电系统 93.1一般规定 . 93。2 供电规划 .9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103.4 负荷标准。11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123。6无功补偿。.144 配变电所144。1一般规定。14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154.3配变电所布置。154。4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164.5对土建专业的要求。.164.6 设备运输通道。174
5、.7 通风、排水、照明.175 低压配电系统185.1一般规定。185。2低压配电系统。185。3导体选择。.195.4 线路保护.205。5 电动汽车充电桩.206 配电线路敷设216.1 一般规定.216。2 室外布线.216。3电气竖井布线.。226。4电缆桥架(梯架、托盘)布线.。227 变配电装置237.1一般规定.237.2高压配电设备。237。3 低压设备。248 电能计量258。1 一般规定.258。2 高压计量。258。3 低压计量.268.4 计量装置。278。5 用电信息智能采集.289 防雷与接地289。1一般规定。.289.2防雷.299.3接地。2910 施工、验收
6、和维护 2910.1 一般规定 。2910。2 施工 。2910.3 安装 。3010.4 验收 .3110。5 维护 。31本规范用词说明33规范性引用文件34条文说明351 总 则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
7、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6 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定义2。0。1居住区urban settlements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
8、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gear statio
9、n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2。0.5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room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2。0.6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2.0。7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
10、成的组合柜。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2。0.9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2。0。10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power user elecoerergy data acquire system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
11、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2。0。1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2。0。12集中器concentrator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2。0.13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低
12、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3 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区中10(6) 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设。3。1。2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3.1。3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4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
13、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3.1.5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3.2 供电规划3。2。1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2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3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
14、全设防要求;4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5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3.2.2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m2的规划要求.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
15、压质量校核。3.2。5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10(6)kV和380/220V.3.2。7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3.2。8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规定。3。2。9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
16、求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表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避难层用电、客梯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客梯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
17、设备、应急照明、客梯二级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配套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室外道路照明、门卫(值班室)、电信运营商机房等二级公共建筑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3。3.3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3。3.4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5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3。6 二
18、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7条的规定。3.4 负荷标准3.4。1 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户型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 电能表(单相)AS50410(40)AB50S90610(40)AC90S120810(40)AD120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充电桩 10台5台3台2台5。5.
19、3室外充电桩设备宜采用立式,地下停车库充电桩设备宜采用壁挂式,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措施5.5。4充电桩设备低压电源宜从住宅建筑配电变压器接入.5。5。5充电桩装置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5。5。6充电桩的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5。5。7充电桩供配电系统接地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5。5。8充电桩外观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品牌标识规范,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6 配电线路敷设6。1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电缆及封闭式母线等干线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6.1.2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