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保障办公设备使用过程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声像设备、光盘刻录机、录音机、文字处理机等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
2、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非涉密办公设备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第六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台账,随时掌握数量和使用、管理情况。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做出密级标识。第七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能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第八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存储、传输、电磁泄漏发射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第九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涉密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和销毁必须符合国家
3、的保密规定。第十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安全可控环境中,有专人管理。处理涉密信息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修。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十二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第十三条禁止将具有存储功能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第十四条报废、销毁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在本规定印发前已使用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要按照本规定管理。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