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市场开发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参照上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是指工程的业务开发,即工程信息的收集、处理、跟踪,工程投标的组织、实施、公共关系的处理,工程中标后的合同谈判、签订等一系列活动。第三条 开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务实。第二章 开发方针、理念和目标第四条 开发方针:立足公路,拓展市政、轨道、铁路份额,积极探索投资类项目的开发,努力打造城市综合体。第五条 开发理念:以诚信开拓市场,以现场保市场,以精品闯市场。第六条 开发目标:由公司投标领
2、导小组结合局开发目标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开发目标,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三章 基本原则第七条 统一领导,统一策划,全员参与,归口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精密策划,规范有序,密切配合,降低风险的原则。第九条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第四章 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第十条 领导小组及日常管理1、 领导小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市场开发科公司相关科室下属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2、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 员:市场开发科科长、市场开发科副科长、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领导小组日常业务工作由开发副总经理负责,具体管理部
3、门是市场开发科。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市场开发工作;2、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年度开发目标;3、制定有关市场开发的规章制度;4、研究制定市场开发公关策略,解决市场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 市场开发科第十三条 公司市场开发科由公司开发副总经理分管领导;第十四条 市场开发科是公司负责业务开发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和体系文件的制定、修订,宣贯和落实。负责组织本部门“三位一体”工作的实施。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管理相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3、结合局及公司的年度开发目标,制定业务开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不定期的进行总结和分析
4、,并负责制定公司业务开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公司市场开发方向的组织、协调,负责公司下属分公司和项目部市场开发的管理、配合和协调工作。悉心接受局对本公司的投标工作进行的管理、指导、帮助,负责对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和审查。5、根据局安排,配合局大型项目的投标工作。6、负责组织各型项目的投标工作。负责投标所需的出省施工和进省核验、信用手册等手续的办理,做好各地备案工作。7、负责投标过程中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策划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8、负责收集、整理建筑市场的招、投标信息和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及市场行情等相关经济信息,建立投标资料信息库,并进行相关信息资料分析,及时提供给公司领导。9、收
5、集整理各类工程概(预)算定额和工程技术资料以及局、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优秀施组、报价、商务资料,并建立资料库,定期进行分析、评比、建立工程投标资料档案。10、参与公司的开发公共关系活动,组织并参与标前会议,工地调查,编制标书,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工程中标,参加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其他职能科室和负责实施的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工作。11、负责公司开发队伍的建设及开发人员的培训。12、负责管理联营队伍参与的投标工作。13、协助公司领导向各地业主进行宣传、联系、扩大企业声誉。14、负责投资类项目的开发、投资管理和融资回购工作。15、负责收集、更新、传达业务范围内的有关质
6、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按规定报法律办公室,并协助相关部门抓好落实。16、做好市场开发科的基础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和日常办公的各项事宜。17、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章 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第十五条、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将市场开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干好在建工程的前提下,以项目为依托,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滚动发展。第十六条、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作为公司在当地的业务开发联系点,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搜集工程信息,为下一步在当地滚动开发、拓展市场打下基础;第十七条、分公司自主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分公司为主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投标工作,公司市场开
7、发科应积极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如需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时,则需及时向市场开发科提出。各项目自主开发项目,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投标后,由市场开发部负责投标工作,各项目应积极配合。第七章 工程信息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开发的信息工作,指定专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工程信息的收集:多渠道多途径的收集工程信息,如信息网,报纸、中介等,对工程信息要辩明真伪,去伪存真;第二十条 工程信息的处理:公司各单位、部门收集的工程信息应及时报送业务开发部,经核实后,报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审议,做出可行性意见,按资质审批程序报局及相关资质单位申请使用资质,建立信息台帐;第二十一条 工程
8、信息网络。工程信息网络的主体为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公司、设计等单位掌握,应依据自身的资源(资质、人才、资金)配备相关人员,建立与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信息联系,加强分析,形成一个覆盖广、层次高、渠道多的全方位的立体网络体系。第八章 工程投标第二十二条 工程投标工作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市场开发科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标由资格预审和投标两阶段组成(部分项目为资格后审),第一阶段为资格预审文件,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质量高低决定公司能否参加投标的关键,为提高资审文件的编制质量,应明确责任,落实奖罚。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的编制,投标书包括商务、施组
9、、报价三部分,为了编制高质量的投标书,应制定相应的编制安排计划,明确编制、复核、总体及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投标台帐,使投标书真正做到“内精外美”,提高中标率。第二十五条 为了把好投标关,减少恶性竞争和不计成本的投标,公司规定:1、按照贯标的程序,进行标前评审;2、任何低于成本的没有盈利的项目坚决不予投标(战略性的投标除外);3、经理部自主经营的项目,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资料报公司市场开发科备案,市场开发科负责投标过程。第二十六条 当市场开发科的人员和力量不能满足投标时,各部门、各项目必须无条件积极地配合,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第九章 原始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原始证件包括:
1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工程业绩、人员证书、企业和工程荣誉证书等和投标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开发常用原始证件(资质、人员、业绩)由开发科办理证件的借用手续后,统一归口管理使用,分公司及各项目借用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发科和其他各相关科室应共同做好各类证件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第三十条 对于原始证件的使用应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合理、合法的使用。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对原始证件造成遗失或损坏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予以200010000元经济处罚。第十章 开发费用的控制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开发费用应本着事前策划,总额控制,使用合理,突出效
11、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开发费用总额应控制在年度开发总额的0.8之内。该项费用主要包括对外业务招待费,一般性公关费,该项费用由总经理控制和审批。第三十三条 开发部门的工本费、办公费、差旅费、市场手续费等基本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开发人员应本着节约的态度使用。第三十四条 开发费用必须合理使用,如实进帐,不得虚列、虚报、漏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定期对开发费用进行审核,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一章 奖罚、考核兑现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各项目的主要领导,对于给公司提供对中标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并以项目为主积极帮助公司运作,使项目中标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中标后标后预算切块
12、利润的24奖励(其中处级按2奖励,科级按3奖励,一般职工按4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投标过程中利用公司其他资源的酌情减免。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后可适当增加奖励额度。第三十六条 市场开发科的考核。考虑开发工作的高强高压特点,为了充分调动市场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对市场开发科、抽调项目帮忙人员以及为市场开发工作提供较大帮助的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开发奖励。开发奖励按公司自行完成开发总额的0.3计算,完成指标,超额部分的开发额按0.5兑现。奖金分配根据开发人员完成文件数量及临时工作数量及效果、工作态度及能力进行分配。第三十七条 处罚:不论固定岗或临时岗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标书质量不满足
13、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废标或扣分失常的,将给予责任人3005000元的经经济处罚,一年内出现两次,将予以直接责任人年终开发奖的10%的经济处罚,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的,将予以直接责任人年终开发奖的20%的经济处罚并调离工作岗位。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开发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做到“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说的不要说”。第三十九条 涉及到开发工作中的工程信息,招标文件,投标(商务、报价、施组)资料,公共关系,开发活动,招标组织及管理等一系列事关开发工作的活动都属保密的范畴。第四十条 凡属于保密范畴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者的行为都属泄密行为,一旦发现,将对泄密者予以2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招标过程中须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过程中必须提供资料时,必须经副总经济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否则视为泄密。对于泄露投标报价等关键机密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由市场开发科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归投标领导小组。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