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础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适用于指导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全部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纸制品企业。
造纸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23)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其它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目》出台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要求。
(二)排污单位基础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础情况包含: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关键产品及产能,关键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和生产工艺步骤图和厂区总平面部署图。
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
企业需填报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包含: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关键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标认定或立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情形,应分别申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国办发[〔]〕56号)要求,各地全方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理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含有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标认定或立案文件造纸企业,标准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关键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关键生产单元、关键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它。
在填报“关键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除在填写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23)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外,其它均选择造纸行业。
(1)关键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化学浆生产线、半化学浆生产线、化机浆生产线、机械浆生产线、废纸浆生产线、造纸生产线、公用单元等。(企业在填报时,应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对于选填内容或菜单中未包含内容,可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是否填报,企业认为需要填报,能够自行填报,下同)。
(2)关键工艺:为必填项,分为漂白/本色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亚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法化学浆、漂白/本色亚氨法制浆、漂白/本色过氧化氢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性过氧化氢化学机械浆(APMP)、漂白/本色化学热法机械木浆(BCTMP)、漂白/本色化学热磨机械浆(CTMP)、漂白/本色热磨机械浆(TMP)、漂白/本色半化学浆、漂白/本色废纸浆、溶解浆、造纸、加工纸、纸制品,公用单元分为化学品制备、碱回收车间、储存系统、锅炉、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
相关木浆及非木浆生产线,必填项包含:备料(湿法备料、干法备料、废纸挑选)、蒸煮(连续蒸煮器、立锅、蒸球、其它)、洗涤(置换洗浆机、真空洗浆机、压力洗浆机、带式洗浆机、螺旋挤浆机、其它)、筛选(全封闭压力筛选、压力筛选、其它)、氧脱木素(无、一段、两段)、漂白(二氧化氯漂白、次氯酸盐漂白、氯气漂白、过氧化氢漂白、其它漂白系统)、机械磨浆(压力磨浆机、常压磨浆机、低浓磨浆机、其它磨浆机)、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蒸发器、污冷凝水回收、石灰窑)、化学品制备(二氧化氯制备、次氯酸盐制备、其它)、制浆废液回收利用(红液回收、废液燃烧回收、黑液综合利用、亚氨法废液综合利用)。选填项包含:机械浆预处理等生产设施。
相关废纸制浆生产线,必填项包含:脱墨(一级浮选、二级浮选、一级洗涤、二级洗涤、其它)和漂白(过氧化氢、二氧化氯、臭氧、氯气、其它);选填项包含碎浆、热分散、筛选等生产设施。
相关造纸生产线,必填项包含:造纸(圆网造纸机、长网造纸机、超成型造纸机、叠网纸机、夹网纸机、斜网造纸机、其它)和白水回收(气浮、沉淀塔、多盘回收机、圆网浓缩机、其它);选填项包含:涂布、表面施胶、干燥等生产设施。
相关公用单元,必填项包含:燃烧炉(锅炉、生物质炉、焚烧炉)、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筒仓、油罐、气罐、化学品库)、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辅助系统(灰库、渣仓、渣场、灰渣场、石膏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仓、污泥储存间);选填项包含: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它)和锅炉及发电系统中省煤器、空气预热器、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等。
本技术规范还未作出要求,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依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对于公用单元燃烧炉、储存系统、辅助系统为必填项,生产过程中蒸煮工艺填写粗浆得率、漂白工艺填写漂白浓度、碱回收单元蒸发填写黑液提取率、机械磨浆填写磨浆浓度、白水回收系统填写白水循环利用率,造纸机填写抄宽、车速,均为设计值,其它为选填项。
(6)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浆板、新闻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箱纸板、瓦楞原纸、特种纸、纸制品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关键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产能和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产能不相符,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9)其它: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内容,可填写。
3.关键原辅材料及燃料
造纸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针叶木、阔叶木、竹类、麦草、芦苇、甘蔗渣、废纸、商品浆、水等。
(3)辅料名称:包含工艺过程中添加辅料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化学品,分为氢氧化钠(烧碱)、硫化钠、双氧水、臭氧、二氧化氯、液氯、液氨、氨水、石灰石、石灰、填料、增白剂、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必填项为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化学品,制浆过程中蒸煮、漂白工艺添加化学品和造纸过程中添加填料为必填项,其它为选填项。
(4)燃料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5)年最大使用量:为必填项。已投运排污单位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排污单位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6)有毒有害元素占比、硫元素占比及其它:为选填项。
4.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该部分包含废气和废水两部分。废气部分应填写生产设施对应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类型。废水部分应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1)废气产污步骤:分为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堆场、备料、蒸煮、洗涤、漂白、储存系统等。
(2)污染物种类:为标准中污染因子,如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废水中COD、氨氮等。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编号,则依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治理设施名称:废气分为脱硫系统(单塔单循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脱硝系统、脱汞方法、除尘器等;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5)污染治理工艺:废气包含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脱硝系统(低氮燃烧器、SCR、SNCR等)、脱汞方法(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除尘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废水治理工艺分为混凝、沉淀、絮凝、气浮、厌氧、好氧、蒸发结晶、深度处理等。
(6)废水类别:分为制浆废水、造纸废水、生活污水、热电锅炉排水、早期雨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对于采取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依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改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
(12)排放口类型: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口又分为关键排放口、通常排放口。造纸废水排放口全部为关键排放口,如采取氯气漂白工艺需填写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废气关键排放口为碱回收炉和锅炉废气排放口,通常排放口为石灰窑和焚烧炉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内容标准上为必填项,在填报关键产品及产能、关键原辅材料及燃料时区分必填项和选填项,并应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含,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础信息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本技术规范还未作出要求,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该实施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参摄影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排污许可要求,评定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实状况,对存在需要更正,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更正方法。
有核发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和企业认为需要填报,应补充填报。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关键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发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订并公布限期达标计划中有明确要求,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订其它各项要求,应该依据规范性文件对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要求
1.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废水类别包含全部生产废水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早期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对于造纸行业废水排放口,不再区分关键排放口和通常排放口。全部废水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污染因子为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3544)全部污染因子,具体见表1。地方有其它要求,从其要求。
表1 废水类别及污染因子
废 水 类 别
污染因子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①
二噁英②
生活污水
早期雨水
……
生产废水外排口
pH
色度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注:①②AOX和二噁英仅适适用于含元素氯漂白工艺企业。
2.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含对应生产设施和对应排放口,生产设施关键包含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等,对应排放口关键包含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实施许可管理废气污染因子为列入对应排放标准全部污染因子,具体见表2。
造纸企业废气排放口分为关键排放口和通常排放口,关键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具体填报排放口具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此次暂将锅炉、碱回收炉烟囱列为关键排放口,石灰窑炉、焚烧炉烟囱列为通常排放口,其它有组织废气由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摄影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控;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控制方法。地方排污许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要求或其它要求,从其要求。
表2 废气生产设施及排放口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污 染 因 子
关键排放口
锅炉
锅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①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碱回收炉
碱回收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通常排放口
石灰窑炉
石灰窑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焚烧炉
焚烧炉烟囱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一氧化碳②
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③
厂界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氯化氢④
注:①适适用于燃煤锅炉;
②、③分别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48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484)中污染因子。废气排放口中如排放①②中包含污染因子,则纳入管控范围。
④适适用于采取含氯漂白工艺企业。
(二)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包含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标准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实施尤其排放限值地域或有地方排放标准,根据从严标准进行确定。
企业申请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根据申请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根据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填报排污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水
全部废水排放口分别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色度外)为日均浓度。
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现有制浆、造纸及制浆造纸联合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确定;依据《相关太湖流域实施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尤其排放限值时间公告》(环境保护部第28号公告)和《相关太湖流域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尤其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公告》(环境保护部第30号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无锡市全市辖区,常州市全市辖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嘉兴市全市辖区,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区自9月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水污染物尤其排放限值。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如确定了其它需要实施尤其排放限值区域,所在区域企业实施对应尤其排放限值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从其要求。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造纸企业,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3544)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由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协商确定;如未约定,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GB8978)中三级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和其它相关标准从严确定。
制浆、造纸及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一样排放控制要求或不一样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情况下,应实施排放标准中要求最严格浓度限值。
纸制品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GB8978)要求确定,其中总磷、总氮因子排放浓度限值参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3544)中造纸企业排放要求确定,对于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现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限值进行环境监管企业,也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废气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台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各类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
依据《相关碱回收炉烟气实施排放标准相关意见复函》(环函[〔]〕124号),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参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23)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确定;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参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确定。对于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也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仅适适用于燃煤锅炉)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确定。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上海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沈阳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主城区、成城市、福州市、三明市、太原市、西安市、咸阳市、兰州市、银川市等47个城市市域范围根据《相关实施大气污染物尤其排放限值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4号)和《相关实施大气污染物尤其排放限值相关问题复函》(环办大气函〔〕1087号)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地方排放标准进行确定。
石灰窑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9078)确定。
焚烧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CO和废气中明确排放氯化氢、氟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于焚烧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484)确定;对于焚烧通常固废,参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485)确定,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现在环境监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限值进行监管,也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实施不一样许可排放浓度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取混合方法排放废气,且选择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实施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许可排放浓度。
2.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许可排放量包含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根据排放标准(含尤其排放限值)确定许可排放量,根据实施排放标准(含尤其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取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更严格环境管理要求,根据地方要求进行核定。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取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总量控制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根据从严标正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要求包含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发文确定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总量控制指标、经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和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1)废水
明确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3544)中其它污染因子许可年排放量。
①单独排放
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以下:
D=S×Q×C×10-6
其中,
D为某种水污染物最大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S为产品年产能规模,单位为吨/年;
Q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吨产品,造纸企业实施《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3544)相关取值,纸制品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1立方米/吨产品取值,地方排放标准中有严格要求,从其要求;
C为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升。
②混合排放
企业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许可排放量可采取以下公式确定:
其中:C—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为mg/L;
Qi—不一样工业污水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3/吨产品;
Si—不一样产品产能,吨/年。
(2)废气
明确各生产设施排气筒许可排放量,包含年许可排放量、不一样等级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等。企业废气中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各台生产设施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备用锅炉或其它备用炉窑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根据企业许可排放总量管理。
对锅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碱回收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按本规范要求年许可排放量。
对于石灰窑、焚烧炉等通常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对于排放量较大通常排放口,应该加强管理;地方有明确要求,从其要求。
碱回收炉和锅炉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可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和基准排气量进行核定,具体公式以下。同时,含有有效在线监测数据企业,也能够前一自然年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浓度限值超标或监测数据缺失时段排放量不得计算在内。
①碱回收炉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以下:
D=R×Q×C×10-9
其中,
D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R为产品产能,单位为吨风干浆/年;
C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为基准排气量,单位为标立方米/吨浆,按表3进行经验取值。
表3 碱回收炉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单位:标立方米/吨风干浆
碱回收炉
规 模
基准烟气量(干烟气)
化学木浆
≤50万吨浆/年
7000
>50万吨浆/年
8000
化学竹浆
≤10万吨浆/年
5500
>10万吨浆/年
6000
化学非木浆
-
6000
化学机械浆
-
1000
②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
a)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以下:
D=R×Q×C×10-6
b)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以下:
D=R×Q×C×10-9
其中,
D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R为设计燃料用量,单位为吨/年或立方米/年;
C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为基准排气量,单位为标立方米/千克燃煤或标立方米/立方米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4。
表4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 炉
热 值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
12.5MJ/kg
6.2
21MJ/kg
9.9
25MJ/kg
11.6
燃油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
38MJ/kg
12.2
40MJ/kg
12.8
43MJ/kg
13.8
燃气锅炉(标立方米/立方米)
-
12.3
注:①燃用其它热值燃料,可根据《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②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企业实测烟气量,或近十二个月连续在线监测烟气量。
③关键排放口排放量之和
企业大气许可排放量为各关键排放口排放量之和,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以下:
式中:E年许可为造纸企业年许可排放量,吨;
Mi为第i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吨。
④混合排放
若实施不一样许可排放浓度多台设施采取混合方法排放烟气,且选择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许可排放量为各烟气量许可排放量之和。
3.其它
新、改、扩建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要求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它污染防治强制要求,还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要求,明确其它需要落实污染防治要求。
三、可行技术
含有核发权限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核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时,判定企业是否含有符合要求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能够参考行业可行技术,对于企业采取相关可行技术,标准上认为含有符合要求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取,企业应该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如已经有监测数据;对于中国外首次采取污染治理技术,还应该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实含有上述相关能力。
(一)废水
废水可行技术参考环境保护部公布第81号公告公布《造纸行业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造纸行业非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造纸行业废纸制浆及造纸工艺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指南(试行)》。在造纸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公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二)废气
1.可行技术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和焚烧炉废气污染治理可行技术详见表5。
表5 废气可行技术
污染源
污染因子
限值(mg/m3)
可 行 技 术
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71)中表1锅炉废气
颗粒物
80/60/30
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
二氧化硫
400(550)
/300/100
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
氮氧化物
400
-
汞及其化合物
0.05
高效除尘脱硫综合脱除汞效率为70%。
注:浓度限值为燃煤/燃油/燃气,括号内为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燃煤锅炉实施限值。
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71)中表2锅炉废气
颗粒物
50/30/20
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
二氧化硫
300/200/50
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
氮氧化物
300/250/200
非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
汞及其化合物
0.05
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综合脱除汞效率为70%。
注:浓度限值为燃煤/燃油/燃气。
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13271)中表3锅炉废气
颗粒物
30/30/20
四电场以上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
二氧化硫
200/100/50
二氧化硫治理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
氮氧化物
200/200/150
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
汞及其化合物
0.05
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综合脱除汞效率为70%。
碱回收炉废气
烟尘
30/50
三电场或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
二氧化硫
200/300
不采取脱硫方法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可达成70mg/m3以下。
氮氧化物
200/300
不采取脱硝方法情况下,碱回收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达成300mg/m3以下。如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需增加脱硝方法。
注:浓度限值为65蒸吨/小时以上/ 65蒸吨/小时及以下。
石灰窑炉废气
烟尘
200
三电场或四电场静电除尘器。
二氧化硫
850
-
氮氧化物
-
焚烧炉废气
烟尘
30/65
布袋除尘器。
二氧化硫
100/200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
氮氧化物
300/500
如不能稳定达标,可采取SNCR脱硝。
二噁英
0.1/0.5
ngTEQ/m3
活性炭吸附。
注:浓度限值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1小时均值/《危险废物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2.运行管理要求
(1)有组织
有组织排放要求关键是针对烟气处理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等规范和要求。
碱回收炉、石灰窑炉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实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GB18485)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GB GB18485中各项要求,包含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秒,渣热灼减率≤5%等。
实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484)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GB GB18484中各项要求,包含炉膛内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等。
(2)无组织
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关键包含高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间废气、制浆及碱回收工段产生恶臭气体、储煤场、脱硝辅料区等。
对于高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间废气经密闭搜集处理后经过排气筒排放。对于制浆及碱回收工段产生不凝气、汽提气等含恶臭物质,经搜集后送碱回收炉等进行焚烧处理。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置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方法,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显著破损。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取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放。其它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它粉尘搜集处理设施。氨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四、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企业制订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目标是证实排污许可证许可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及许可限值落实情况。造纸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该根据本技术规范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公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以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要求为依据,对需要综合考虑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其它管理要求,应该同时完善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企业基础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实施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取自动监测,企业应该如实填报采取自动监测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该填报开展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企业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填报周围环境质量监测(如需)方案。
(二)自行监测要求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员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1.废水
(1)监测点位设置
有元素氯漂白工序造纸工业企业,须在元素氯漂白车间排放口、或元素氯漂白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有脱墨工序,且脱墨工序排放重金属废纸造纸工业企业,须在脱墨车间排放口、或脱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全部造纸工业企业均须在企业废水外排口设置监测点位;废水间接排放,无显著外排口,在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采样。
(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及频次根据表6实施,地方依据要求可对应加密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周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根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实施。
表6 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污染物指标
监测频次①
备 注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②
流量
连续监测
--
pH、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
日
--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
周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流域或沿海地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实施。
挥发酚、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季度
选测
元素氯漂白车间废水排放口
AOX、二噁英、流量
年
--
脱墨车间废水排放口
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或摸底监测确定重金属污染物指标
周
若无重金属排放,则不需要开展监测。
注:①设区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其它可自行确定采取手工或自动监测手段。
②间接排放造纸工业企业废水总排口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依据所实施排放标准或当地环境管理要求参考本表确定。
2.有组织废气
依据《相关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相关问题通知》(环办环监函〔〕1488号)中相关要求,京津冀地域及传输通道城市各排放烟囱超出45米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造纸企业锅炉废气根据火电行业中企业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碱回收炉、石灰窑炉排污口监测指标及频次根据表7实施,地方依据要求可对应加密监测频次。
表7 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监测点位
污染物指标
监测频次
碱回收炉
碱回收炉排气筒或原烟气和净烟气会合后混合烟道上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连续监测
颗粒物、烟气黑度
季度
石灰窑
石灰窑排气筒或原烟气和净烟气会合后混合烟道上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季度
焚烧炉(以通常固废为燃料)
焚烧炉排气筒或原烟气和净烟气会合后混合烟道上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流量、炉膛温度
连续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镉和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月(如排放)
二噁英
年
焚烧炉(燃料含危险废物)
焚烧炉排气筒或原烟气和净烟气会合后混合烟道上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流量
连续监测
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月(如排放)
烟气黑度、二噁英
年
3.无组织废气
造纸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8实施。
表8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有制浆工序企业
厂界
臭气浓度①、颗粒物
月或年②
有生化污水处理工序
厂界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季
采取含氯漂白工艺企业
漂白车间或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外
氯化氢
年
有石灰窑
厂界
颗粒物
年
注:①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和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它臭气污染物。
②适适用于有硫酸盐法制浆或硫酸盐法纸浆漂白工序企业,若周围没有敏感点,可合适降低监测频次。
4.采样和测定方法
(1)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考评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实施。
废气自动监测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实施。
(2)手工采样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选择参考《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要求》(HJ495)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实施。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选择参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GB/T /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实施,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取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最少采集三个反应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样品。
(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测定按摄影应排放标准中要求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实施,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5.数据统计要求
(1)监测信息统计
手工监测统计和自动监测运维统计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实施。
对于无自动监测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该定时统计开展手工监测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统计汇报,手工监测统计台账最少应包含表9内容,填报方法可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