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 营 煤 矿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汇编二0一二年一月第一部分 涉爆单位工作规范一、每个涉爆单位必需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站(简称爆管站)。二、爆管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两人,保管员、看库员、安全员和爆破员若干名。有专门办公地点,对上述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三、对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购置、运输、储存、看护、爆破使用和安全监管“一条龙”服务,接收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使用单位双重领导。四、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所需爆破器材日用计划,并办理领取、清退手续。五、严格操作规程,预防爆炸事故,严格看护和监管爆破器材,预防丢失和被盗,帮助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六、负责对本使用单位全部涉爆人员监
2、督,如有必需可组织检验和清查。七、负责对本使用单位全部涉爆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培训工作组织安排。八、每个月对爆管站全部些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奖惩依据。九、建立完整齐备档案手续、操作规程、工作步骤、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统一制板悬挂上墙,表现“一条龙”管理内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十、在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严格实施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安全检验。十一、服从公安机关监督、检验,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任务。第二部分 爆管站管理制度1、爆管站工作制度 为了提升爆管站全体人员工作效率,愈加好地为生产服务,确保爆炸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步骤安全,特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3、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对所担负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圆满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睡觉,常常巡查,发觉可疑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发觉不安全原因,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分清责任,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四、工作时间不准饮酒,酗酒后不准接班,对在炸药库周围逗留闲杂人员,要问清情况,礼貌劝阻。五、多种帐目要按时清算,表册要填写清楚,字迹端正,印章齐全,手续完备。六、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自岗位责任制,违者按考评标准和奖惩标准进行处罚。2、爆管站安全检验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便于对各单位进行检验考评,制订以下制度。一 、爆管站要对
4、全体工作人职员作情况常常经进行检验,设置检验统计,将检验后问题逐一登记。 二、每个月检验一次多种制度落实情况,并根据百分考评标准,对本站工作人员评级定分。三、不定时检验工作人员值班和多种制度实施情况,发觉问题立即整改。四、爆管站责任人天天对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爆炸物品发放明细表,现场领用明细表等帐目进行审核检验。3、警卫看管制度一、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人员必需经过专门培训和公安机关严格政审后方可担任。二、警卫人员上岗期间必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睡觉、亲谈和进行任何娱乐活动。 三、严禁在库区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把其它易燃品带进仓库。 四、库区必需昼夜设警卫,加强巡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五
5、、主动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自然灾难事故工作。4、领取清退制度 一、要严格领取、使用、清退手续,每个当班使用后,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记录表”。 二、领取人员必需是爆破员,她人不得代理,并配置专用箱,不然库管员不准发给。三、领取人员必需凭班、队长和安全员签章“领料单”和“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四、跟班队长和安全员要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下炸药、雷管必需当班退回库房,爆破员不得私自带走或存放在工作面,对清退回爆破器材,库管员要立即登记入库。5、废品销毁制度 一、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觉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准爆破器材,要立即销毁不得使用。二、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
6、册;写好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三、销毁场地,要尽可能选择在有天然屏障隐蔽地域,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关键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四、要在白天和天气很好时进行,严禁在雷雨、暴风、大雪及风向不定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五、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6、定员定量制度一、爆炸物品危险工房,要依据工房内存药量、人员疏散条件等情况,确定在岗人数,入库人员不得超员,作业时不得超出设计存药量。 二、爆炸物品储存库不得超出库房设计储量。三、临时储存点储量,不得超出一天使用量。7、安全教育制度一、对
7、接触爆炸物品人员,要根据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公安机关考评合格后,发给对应证件,方可上岗。二、经过培训人员必需了解中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掌握各自管理使用爆炸物品特征和安全要求,熟悉各自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要求程。三、对培训过人员要常常组织学习,定时进行复训。四、人员更换时,对新增人员要立即组织培训,经考评合格发给证件后,方准上岗。8、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一、导火索有缺点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严禁使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需用铜、铝或木质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爆破前,电雷管母线要扭接短路。二、装药时要用木质、竹质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炮孔,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要用炮
8、泥封住炮眼,严禁用煤粉等可燃物做炮眼封泥。三、放炮器把手必需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她人,更不得插入放炮器内。四、爆破前,要确定及检验爆破现场警戒范围和放炮信号,要有专员担任警戒,爆破后必需经检验确定安全后可解除警戒,如有瞎炮要当班处理。9、药库“六严禁” 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需遵守要求,并做好出入登记。 二、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四、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区。 五、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六、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打猎。10、药库“八不准”一、无公安机关同意手续不准发放。二、无电子两证不准发放。三、手
9、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四、未持证、卡和无同意手续领用人员不准发放。五、雷管未编号或号码不清不准发放。六、超期变质爆炸物品不准发放。七、酒后领取不准发放。八、违反要求不准发放。第三部分 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1、领导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要求做好本职员作。 二、本单位法人代表即为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三、监督本单位涉爆人员实施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验,全方面推行规范化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方法,发觉不安全原因采取主动有效方法,立即整改,确保安全。四、参与本单位涉爆事故调
10、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涉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和审查考评,严防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和案件发生。严防涉爆人员离岗时携带民爆物品流入社会。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一、安全员是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专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预防流失和预防爆炸事故负相关键职责,接收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检验。二、安全员依据当班采掘队提出本班生产作业所需爆炸物品用量,填写颁料单,亲自带到井下警戒线以外临时库,存放于备用专用储存箱内。三、在爆破员装炮前监督其切断电源,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以后才可开启爆破器材储存箱,按实际用量发爆破器材,并对爆破员装炮,放炮等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必需严格根据相关规程,监督爆破员处理
11、出现哑炮和未处理一切事宜,要移交下一班安全员。 五、爆破结束后,安全员要填定爆破物品当班实用单并由爆破员签字,作为保管结算凭证,将未使用爆炸器材退回储存库,并和保管员办理清退手续。 六、安全员必需熟悉爆破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无证上岗,有权纠正违章作业行为。七、严格实施出入坑检身制度,绝不许可私自携带民爆物品现象发生。3、看库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升警惕,坚守岗位,加强警戒,确保储存库绝对安全。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人员要认真查验相关证件,并通知注意事项,填好入库登记簿。 三、坚持二十四小时轮番值班看护制度,白
12、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坚持每一小时巡查一次,晚上不准睡觉,坚持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制度,发觉问题立即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四、对进入库内送货车辆进行警戒,包含车辆出库,严禁烟火。4、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禁酗酒和找人替班,不准在仓库接客或留宿,不准领用人员进库搬动爆炸物品。二、民爆物品必需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和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格出入库手续,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多种证件,手续,按同意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四、必需建立
13、定时安全检验制度,确保库内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等安全工作。对过期受潮湿变质爆炸物品要立即清理,需销毁时,要立即汇报单位民爆领导组,经公安机关同意妥善销毁。5、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认真押运,确保安全。 二、必需持有公安机关同意签发准购准运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内繁荣街道,人员密集和关键建筑设施周围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三、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需装有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不能混运,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严禁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及携带火种,严禁无关入员乘车。四、发觉不符合安全要求,丢失或其它事故应立即汇报公安机关
14、。6、爆破员岗位责任制一、认真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法律和要求。二、严格实施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及安全(监管)员指挥,在清好现场放好警戒后放炮,并记清响炮数量,采取方法安全排除。 四、必需持证上岗,严格实施当班领取当班清退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五、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出井口,另作她用。第四部分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分别依据刑法第125条、127条、130条、第136条相关法条,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追究单
15、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组成犯罪,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处罚。1、涉爆从作业单位法人代表,即民爆管理第一责任人,不推行职责,疏于管理,渎职渎职,造成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2、涉爆从业单位相关领导私自决定使用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岗位,并上岗操作,造成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3、涉爆从业单位相关领导接到公安机关下达涉爆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或未在要求期限内整改,造成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4、涉爆从业单位不落实技防、人防、犬防、物防等“四防”防范方法,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 5、涉爆从业单位未组织专员实施检验离岗人员携带民爆物品制度,致使民爆物品流散社会,造成发生涉爆案件;6、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藏、转借转送民爆物品;7、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购置、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8、包含领取、存放、发放、使用、清退和监管等各个步骤相关涉爆人员,不推行相关职责、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9、看库守护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严重渎职,造成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意向犯罪分子或其它人员提供民爆物品;11、在购置过程中,因擅离职守、违章操作、严重渎职,造成发生安全事故或涉爆案件;12、涉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发生涉爆安全事故;13、涉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发生涉爆安全事故;14、违反民爆管理其它行为。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法
17、规中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置、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和硝酸铵销售、购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国家对民
18、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实施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予、私藏或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置、储存、运输、邮寄、使用
19、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关键单位,应该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置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
20、业单位应该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岗位,应该配置含有对应资格人员。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全部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要求行为;接到举报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该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奖励。第九条国家激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取提升民用爆炸物品
21、安全性能新技术,激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遵照统筹计划、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计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含有对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
22、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能够证实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应该依据前款要求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在基础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
23、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该严格实施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相
24、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包装,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第十七条试验或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需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置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计划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含有对应资格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能够证实其
25、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能够销售本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
26、出核定品种、产量。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置民用爆炸物品,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置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它正当使用证实;(三)购置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置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应该载明许可购置品种、数量、购置单位和许可使用期限。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置属于民用爆炸
27、物品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购置民用爆炸物品,还应该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实。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该查验前款要求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实;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购置,应该根据许可品种、数量销售。第二十三条销售、购置民用爆炸物品,应该经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该将购置单位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保留2年备查。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该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品种、数量和购置单位向所在地省、自
28、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购置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该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置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措施,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要求。进出口单位应该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该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下列内容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
29、和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或进出口同意证实;(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特征、出现险情应急处理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该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使用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该凭民
30、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根据许可品种、数量运输。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装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根据要求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车辆应该保持安全车速;(五)根据要求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该有专员看管,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地方,不得在许能够外地点经停;(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需应急处理方法,并汇报当地公安机
31、关。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标地,收货单位应该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三十条严禁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严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正当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含有对应资格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含有国家要求执业资格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专用设
32、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向相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实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案。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33、训。爆破作业人员应该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评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该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该根据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关键工程设施周围实施爆破作业,应该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定企业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定汇报。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要求
34、爆破作业,应该由含有对应资质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该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标相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汇报。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编号和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下民用爆炸物品必需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该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原始统计保留2年备查。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预防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
35、结束后应该立即检验、排除未引爆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该将剩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觉、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应该立即汇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该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验、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需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出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民用爆炸物品必需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三)专用仓库应该指定专员管理、看护,严禁无关
36、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轻易引发燃烧、爆炸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该立即汇报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该含有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条件,并设专员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含有安全存放条件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应该立即清理出库,并给予销毁。销毁前应该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组成犯罪
3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要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尤其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要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要求,未经许可购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置、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置、运输和从事爆破作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38、、公安机关对没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该组织销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要求,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情节严重,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三)民用爆炸物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四)民用爆炸物品包装不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五)超出购置许可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39、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未根据要求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立案;(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一)未根据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未对雷管编码打号;(二)超出购置许可品种、数量购置民用爆炸物品;(三)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四)未根据要求保留购置单位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五)销售、购置、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根据要求向公安机关立案;(六)未根据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
40、位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七)未根据要求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要求,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四)运输车辆未根据要求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五)未根据要求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员看管或在许能够外地点经停;(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车厢载人;(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需应急处理方法、汇报当地公安机关。第
41、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情节严重,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根据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根据要求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汇报;(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根据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留领取登记统计;(四)违反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重,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四十九条违
42、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一)未根据要求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二)未根据要求建立出入库检验、登记制度或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四)有本条例要求其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
43、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根据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或有意隐瞒不报;(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予民用爆炸物品。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在托运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关键责任人未推行本条例要求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对关键责任人给免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求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