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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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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布时间:-08-06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暂行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工作,依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暂行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及奖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推行出资人职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评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评指标 (一)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关键包含但不限于: 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加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和特殊用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关键包含但不限于: 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方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  国资委目标值确实定关键考虑以下原因: (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 (二)全国同行业优异值 (三)企业预算目标值 (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任务目标 (五)全市相关指标总体水平 (六)中国、外经济环境重大改变及企业战略重组等关键原因 第六条  考评权重确实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评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评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50%,最高不超出基准权重。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评计分 企业责任人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综合得分=基础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一)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计分 1、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计分公式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2、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出考评权重18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异值时,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出考评权重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用户核定指标,则考评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对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对应分数为30分,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以下: 1、综合评价基础指标:企业责任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市国资委考评委员会依据企业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方面预算管理情况占10分;基础管理情况占5分,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和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实施情况占5分,依据考评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汇报制度实施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方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每项考评内容及其权重将依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要求,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重大情况,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据其责任对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综合得分(有充足证据可免责除外),其中:负相关键领导责任者扣减15分,负相关键领导责任者扣减10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评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评指标 (一)任期考评指标通常包含下列四项: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加率 3、不良资产比率 4、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 (二)非经营性企业任期考评指标为: 1、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 2、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 第十条  国资委目标值确实定关键考虑以下原因: (一)前一任考评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平均值。 (二)企业定位及发展计划 (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任务目标。 (四)全市相关指标总体水平 (五)中国、外经济环境重大改变及企业战略重组等关键原因。 第十一条  考评权重确实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评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评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50%,最高不超出基准权重。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指标考评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评计分 企业责任人任期经营业绩考评综合得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加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础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得分 或 企业责任人任期经营业绩考评综合得分=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得分 其中: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加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计分: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在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中若有特殊用户核定指标,则考评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对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三)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指标计分以企业责任人三年内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评分数加权平均值乘以权重所占百分比计算。 第四章 薪酬和奖惩       第十三条 依据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得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年度经营业绩考评和任期经营业绩考评最终止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薪酬兑付 (一)基础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待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确定后发放;任期奖励金在任期考评完成后发放。 基础年薪分配系数确实定。被考评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配系数为1,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分配系数为0.9,其它被考评人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分配系数在严格考评基础上,由董事会依据企业各责任人责任和贡献确定,包含董事会组员本人,应给予回避。 (二)基础年薪、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费按在岗时间支付和缴存。企业责任人岗位发生改变,应在30天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和缴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离市属国有企业,调离下月停发(停缴存)。 (三)企业责任人薪酬总额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调整兑现 (一)企业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岗位变更,按任职岗位及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二)考评年度内企业责任人因病请假超出6个月,从第7个月起,基础年薪按90%发放。企业责任人因事请假累计超出1个月(按30天计),超出天数基础年薪按80%发放;超出2个月,超出天数基础年薪按60%发放;超出3个月,超出天数基础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三)企业责任人考评年度中途辞职、被解聘或被羁押,按考评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四)企业责任人在考评年度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要求》等制度,受到警示谈话处理,考评年度绩效年薪按95%兑现;受到调离岗位处理,按考评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绩效年薪80%兑现;受到降职处理,按考评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绩效年薪50%兑现;受到免职处理,扣减全部考评年度绩效年薪。 (五)考评当期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企业责任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未经同意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不兑现企业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未经同意未按要求时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酌情扣减企业全部责任人绩效年薪,至零为限: 扣减额=考评年度绩效年薪×迟交月数÷12 (六)市国资委在考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觉企业虚报、瞒报财务情况,以前年度经营结果严重不实,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给予调整,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要求企业相关责任人退回多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任期奖励金调整兑现 (一)任期内调整岗位或辞职而未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评,需进行离任审计依据离任审计视情况进行奖励,不需进行离任审计,离职十二个月后按每十二个月度考评结果进行奖励。 (二)任期内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企业,视情况降低企业全部责任人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降低额=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任期奖励金×(1-国资收益任务完成率) (三)企业责任人未经同意领取兼职酬劳、超发薪酬,超发部分应退回企业,并由企业将超发、退回情况汇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况降低企业责任人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降低额=任期内企业以该责任人绩效年薪基数累计积存任期奖励金×(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应发薪酬 (四)任期内被解聘或被刑事处罚,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五)国资委在考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觉企业虚报、瞒报财务情况,以前年度经营结果严重不实,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给予调整,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要求,造成决议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损失金额不足500万元但占净资产5%及以上),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七)企业责任人发生包含企业经营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出500万元人民币或超出净资产5%以上),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不达标、维稳工作中发生群体上访省政府或中央政府事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第十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责任人薪酬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二) 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按上年度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评结果在当年预提,按相关财务要求列入考评年度成本费用,待考评结果确定后调整第二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奖励任期奖励金退还企业调整退还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市国资委负责直接推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责任人任期奖励金收存、管理和奖励。 (四)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各企业应将企业责任人当年薪酬计划报市国资委立案。薪酬计划内容包含当年各企业责任人年度薪酬、计提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依据、标准和发放(缴存)金额及方法。 (五)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以下要求发放(缴存): 1、通讯补发放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个月1000元,设董事会总经理、副董事长为900元,其它企业责任人为800元。另外企业责任人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领取或报销限额以外通讯费用。 2、车改津贴实施分级最高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参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车改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另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责任人提供公用车辆和报销限额以外用车费用。 3、企业责任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基础年薪。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从其基础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4、企业责任人年金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国资委相关要求计算缴纳。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从其基础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支付。除相关法律要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责任人购置商业保险。 (六)企业责任人除取得本通知要求薪酬外,不得领取其它收入,兼职取酬应按相关要求实施。 (七)市国资委定时对企业责任人薪酬总额发放情况进行专题审计检验,对于超标准发放,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给纪律处分,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解聘等,应接收由市国资委和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觉有重大问题,按本通知之要求扣减其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定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责任人年度薪酬依据。 (九)企业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订企业责任人职务消费要求,规范企业责任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等公务消费,应该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收职员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市属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考评及其奖惩依据本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考评说明     类别 指标名称 分数 具体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综合评价指标(30) A-年度履职定性评价 10 国资委综合评价 考评委员会依据企业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被评为“四好”领导班子,另加5分。 B-全方面预算管理情况 10 预算控制、实施及预决算偏差情况 依据全方面预算管理情况评定,最多扣10分: 1.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一定范围内,超出预算幅度±10%开始扣分,每超出±5%,扣1分;实际值控制在预算幅度±5%以内,另加5分。 2.预算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扣0.5分;不按时按质上报企业全方面预算,扣0.5分;未做好预算实施、调整工作,扣1分。 C-基础管理情况 5 基础管理情况 依据财务报表资料报送和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进行评价,最多扣5分: 1.存在问题未立即整改,每个扣2分; 2.未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资料,每次扣1分。 D-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5 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汇报等制度实施情况 每违反一次章程,扣0.5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汇报工作暂行措施》和《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应报未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E-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否决指标 该否决指标不设权重,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事故,被市相关部门每查处一次,扣综合评价分5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2.维稳工作,发生群体上访事故,每上访省政府一次,扣综合评价分5分,上访中央政府,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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