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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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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石化科技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 号:AQ002-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3-18修订 -3-19实施*石化科技一、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目标 为确保生产厂区特殊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企业范围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其它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3、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

2、Q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范AQ3027-化学品生产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鲁安监字【】79号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鲁安监字【】79号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 4.1 特殊作业 本企业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包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作业。4.2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装置以外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很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

3、(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4.3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场所。4.4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组成威胁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高1.2米以上垂直围堰且存在有毒有害或窒息性气体场所。 4.5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身体任意部位探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4.6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作业。 4.7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

4、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 4.8 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水平面。 4.9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垂直距离。 4.10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含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当地域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气温低于5 。 4.11 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法靠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高处作业。 4.12 吊装作业 利用多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改变作业过程。 4.13 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非永久性用电。 4.14 动土作业 挖土、打

5、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作业。4.15 断路作业 在企业内交通主、支路和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多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 5、职责5.1企业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危险性作业安全负责。5.2作业人员必需对作业过程安全和本人作业能力、作业资质负责。5.3作业地点所在车间部门对作业安全负监督责任。5.4作业单位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5.5各级作业审核人对作业安全负关键责任。5.6作业监护人监督实施作业票各项要求,有阻止或隔级上报违章作业责任。6、工作要求6.1作业许可管理6.1.1企业厂区内

6、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推行审批手续。6.1.2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原因识别,制订控制方法。6.1.3在作业现场配置对应安全防护用具(具)及消防设施和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6.1.4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相关部门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对其区域内人员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和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方法。6.1.5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多种标识牌所表示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责任

7、人应确定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6.1.6安全部、企管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人员进行不定时检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并根据企业制度进行处理。6.2作业人员管理6.2.1车间、部门责任人车间、部门责任人对作业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根据要求要求科学指挥。应在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方法制订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或指定专员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6.2.2作业人作业人员应严格实施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持经过审批许可对应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8、作业人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应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在相关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部汇报。若带徒作业时,作业人(师傅)必需在现场监护。6.2.3监护人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地点各类风险和控制方法,清楚相关设备、管线和工艺操作,含有基础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人员担任。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需时可增设监护人。作业活动监护人员持对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监护,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监护和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立即

9、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监护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作业完成后,会同其它相关人员检验、清理作业现场,确定无遗留火种和其它安全隐患后,在相关作业票“完工验收”栏内签字,方可离开作业现场。6.2.4化验分析、检测区域所在部门负责取样,对样品真实性和样品代表性负责,并将取样过程拍照存档。化验分析人员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相关人员应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部位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出具分析汇报单,化验样品保留至作业结束。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并填写化验分析结果。并由作业所在车间相关责任人将分析汇报单贴附在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方位置。现场监护人采取便携式

10、可燃气体检测仪不定时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并如实统计,在完工验收后将检测统计存档。6.2.5车间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施工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车间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辖区内相关作业证,并检验相关作业要求实施和安全方法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6.2.6作业审查同意各类作业各级作业审查同意人审批作业时,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验、完善安全方法,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正确无误后,方可签字同意作业。严禁在办公室内审批。6.3作业现场管理6.3.1作业时应保持作业环境整齐;作业后应清理现场,确定

11、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6.3.2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全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安全方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6.4作业票使用要求6.4.1多种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需根据内容填写完整。6.4.1各相关人员要根据各自职责,对作业步骤进行控制,推行签字确定程序,不得代签。6.4.3严格遵守作业起止时间,在超时前应立即补办对应手续。6.4.4防范方法应通知全部参与作业和监护人员。6.4.5作业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根据企业制度、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工验收,并在相关作业

12、证上签字确定。6.4.6多种安全作业许可证保留1年。6.5作业前注意事项6.5.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原因进行辨识,制订对应安全方法。 6.5.2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关键内容以下: a)相关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应采取具体安全方法;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个体防护器具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5.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定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

13、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对应安全处理方法;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作业场所配置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深入核实安全方法可靠性,熟悉应抢救援器材位置及分布。 6.5.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包含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验,并使之符合以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通畅;影响作业安全杂物应清理洁净; b)作业现场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方法,并设警示标志,

14、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多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出安全电压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一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5.5 进入作业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要求着装及佩戴对应个体防护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对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 157-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员替换监护。 6.5.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署名确定, 同一作业包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对应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方法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6.5.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区域车间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 看成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快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区域车间。 6.5.8 作

16、业完成,作业单位和车间应恢复作业时所拆移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效;将作业用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立即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洁净;立即恢复正常交通等。 7动火作业 7.1 作业分级 7.1.1 固定动火区外动火作业通常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级动火三个等级,遇节假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按企业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管理。 7.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生产、

17、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7.1.4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罐区、输送管道、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7.2 作业基础要求 7.2.1 动火作业应有专员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并配置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7.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方法;对于动火点周

18、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设备,应采取有效隔离方法。 7.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要求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3条要求实施。7.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依据所要拆除管线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方法。 7.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方法。7.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

19、氧含量不应超出23.5%。7.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下风向20米范围内和动火点竖直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2.8 地下石油输送沿线保护范围以内动火作业,如遇有可能威胁到输送管道安全,应立即停止。必需施工作业,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安全防护方法。7.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和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倾倒设施,气瓶不得暴晒。 7.2.10 作业完成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2.1

20、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标准上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2.12特级作业票和一级作业票最长作业时间不超出8小时,二级作业票最长时间不超出72小时。超出作业时间作业票无效,应重新办理。7.3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7.2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3.1在生产不稳定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3.2应预先制订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方法,必需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3.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室等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立即采取对应应急方法; 7.3.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7.3.5应保持作业现

21、场通排风良好。 7.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以下: 7.4.1.1动火分析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根本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7.4.1.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大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7.4.1.3动火分析和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出30 min,如现场条件不许可,间隔时间可合适放宽,但不应超出60min; 7.4.1.4作业中止时间超出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7.4.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

22、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7.4.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体积分数); 7.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分数)。8受限空间作业 8.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以下: 8.1.1和受限空间连通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管道应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8.1.2和受限空间连通可能危及安全作业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8.1.3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8.2 作业前,应依据受限空间盛装(

23、过)物料特征,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成以下要求: 8.2.1氧含量通常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8.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要求; 8.2.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制度7.4.2条要求。8.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以下方法: 8.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和大气相通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8.3.2必需时,应采取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 8.4 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以下: 8.4.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

24、入;如现场条件不许可,时间可合适放宽,但不应超出60min;8.4.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8.4.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使用期内,使用前应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4.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8.5中要求个体防护方法; 8.4.5作业中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对应检测仪器,最少每2 h统计一次监测结果,如监测设备发出报警或监测分析结果有显著改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8.4.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

25、方可恢复作业; 8.4.7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 8.4.8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8.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以下防护方法: 8.5.1缺氧或有毒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进入前检测气密性,必需时应拴带救生绳; 8.5.2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8.5.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8.5.4有噪声产生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8.5.5有

26、粉尘产生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8.5.6高温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具,必需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方法; 8.5.7低温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具,必需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方法。8.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 8.6.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8.6.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确保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8.7 作业监护要求 8.7.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员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8.7.2在风险较大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和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

27、持联络。8.8 应满足其它要求 8.8.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对应应急用具; 8.8.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8.8.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8.8.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和作业无关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8.8.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法; 8.8.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验受限空间内外,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8.8.7最长作业时限不

28、应超出24h,特殊情况超出时限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9 盲板抽堵作业 9.1 区域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员统一指挥作业。 9.2 应依据管道内介质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口径等选择对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要求。9.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和盲板位置图上盲板编号一致。区域单位应逐一确定并做好统计。9.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员监护。 9.5 在有毒介质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

29、要求选择防护用具。 9.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9.7 在强腐蚀性介质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预防酸碱灼伤方法。9.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方法。 9.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 9.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区域单位专员共同确定。10 高处作业 10.1 作业分级 10.1.1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h5 m(还包含在坡度大于45斜坡上面实施高处作业) ; 5 m h

30、15 m; l5 m h 30 m;(还包含下列情形高处作业: a)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b)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区域或转动设备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c) 在无平台、无护栏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d)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e)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h 30 m(还包含下列情形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异温高处作业; c) 在降雪时进行雪天高处作业; d) 在降雨

31、时进行雨天高处作业; e) 在室外完全采取人工照明进行夜间高处作业; f) 在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带电高处作业; 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10.1.2 直接引发坠落客观危险原因分为11种: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GB/T 4200要求级或级以上高温作业;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作业环境; d)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作业;e)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和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要求; 表1作业活动范围和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电压等级/kV1

32、03563110220330500 距离/m1.72.02.54.05.06.0h)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圆形平面或含有类似尺寸其它形状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 3869要求级或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发多种灾难事故作业环境和抢救忽然发生多种灾难事故; 10.1.3 不存在10.1.2列出任一个客观危险原因高处作业按表2要求A类法分级,存在10.1.2列出一个或一个以上客观危险原因高处作业按表2要求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

33、业高度/m2h55h15l5h30h30AB10.2 作业要求 10.2.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置通讯联络工具。 10.2.2 高处作业应设专员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10.2.3 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0.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靠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 10.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和作业所

34、在地相关人员取得联络、确定联络方法,并为作业人员配置必需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10.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防滑、防寒方法;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10.2.7 作业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方法。 10.2.8 和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假如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隔离方法

35、。 10.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假如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信号,并快速撤离现场。 10.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员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11 吊装作业 11.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根据吊装重物质量m不一样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100 t; b) 二级吊装作业:40 tm100 t; c) 三级吊装作业:m40 t。d) 对本制度11.2.1要求吊装作业,应将吊装方案报设备管理部门同意。11.2 作业要求 11.2.1 三级以上吊装作

36、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和在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11.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员监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要求。 11.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周围作业时,起重机械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坍毁半径并符合DL 409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设备、管道等时,应制订具体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方法,必需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1.2.4 大雪

37、、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11.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验,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1.2.6 应按要求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11.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实,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验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觉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11.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显著标志,并按GB 5082要求联络信号进行指挥。11.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38、11.2.10.1 按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实施;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 11.2.10.2重物靠近或达成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验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11.2.10.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时,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载荷不应超出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11.2.10.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2.10.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 11.2.10.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1

39、.2.10.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些人、吊物上有些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和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和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 11.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11.2.11.1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并立即汇报险情; 11.2.11.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一样种类或不一样规格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11.2.11.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验其连接点是否牢靠、可靠;吊运零碎

40、件时,应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11.2.11.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和吊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11.2.11.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11.2.11.6中和司索工相关不应起吊情况,司索工应做对应处理。 11.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比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11.2.13 作业完成应做以下工作: 11.2.13.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要求位置,全部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起重机械电源开关应断开。 11.2.13.2对在轨道上作业吊车,应将吊车

41、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11.2.13.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要求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验。12 临时用电作业 12.1 在运行生产装置、罐区和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7.4.2要求。 12.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2.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2.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验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可靠性。全部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

42、所用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相关要求,并有良好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2.6.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对应防爆等级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对应防爆安全方法;12.6.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绝缘,全部临时用电线路应采取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绝缘导线;12.6.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对应保护方法; 12.6.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取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和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12.6.5对需

43、埋地敷设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12.6.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方法,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12.6.7行灯电压不应超出36 V,在尤其潮湿场所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出12V; 12.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一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2.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和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8 临时用电时间通常不超出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出30天。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立即通知电工

44、车间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3 动土作业 13.1 作业前,应检验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靠、完好,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 13.2作业现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3.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预防地面水渗透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3.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合适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和不能识别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汇报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方法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3.5 动土作业应设专员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3.5.1挖掘土方

45、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取挖底脚措施挖掘;使用材料、挖出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缘最少0.8 m处,挖出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13.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13.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缘站立、行走; 13.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验,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觉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对应方法; 13.5.5在坑、槽、井、沟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合适距离,采取有效固壁方法,确保安全; 13.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

46、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13.5.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3.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要求坡度次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梯子等,确保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预防工具伤人。 13.7 作业人员发觉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3.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和相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络,当生产装置发生忽然排放有害物质时,车间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13.9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14 断路作业1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区域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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