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卫生系统防汛抗台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卫生系统防汛抗台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教授咨询组职责
2.3 各医疗卫生单位及职责
3 灾难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行动
4.2 Ⅲ级响应行动
4.3 Ⅱ级响应行动
4.4 Ⅰ级响应行动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灾后处理
5.1 先期处理
5.2 灾后救治、防病处理
6 保障机制
6.1 物资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有效预防、立即控制和消除洪水、台风造成危害,指导和规范卫生系统防汛抗台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灾难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题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防汛防台预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区范围内因为洪水、台风所造成人员伤亡医疗抢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可能由此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卫生系统各单位本身防汛抗台工作。
1.4 工作标准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升卫生系统对洪水、台风防范意识,落实各项方法,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贮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本预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1.4.3 依法防控、处理果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完善防汛防台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防汛防台工作制度,对洪水、台风到来和可能造成危害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有效地开展监测、汇报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足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加强各相关行业和机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尽可能降低、降低洪水和台风带来危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依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置监测和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小区防控、检验督导、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由委医政科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委办公室牵头,监测和疫情处理组、卫生督查组、小区防控组由委医防科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委计财科和办公室牵头。
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教授咨询组(以下简称教授咨询组)负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能够参考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对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指挥和协调。
2.1.1领导小组职责
2.1.1.1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制订防汛防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政策和方法,统一指挥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对各地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1.1.2依据区内外台风灾难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方法。
2.1.1.3向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汇报相关灾情、疫情和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情况。
2.1.1.4对各镇、街道内各医疗卫生单位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2.1.1.5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2.1.1.6加强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毗邻区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沟通。
2.1.1.7负责对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推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2.1.2应急办职责
2.1.2.1在区卫生局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1.2.2负责各工作组协调工作,立即汇总相关灾情、疫情及其它相关信息,做好上报工作并和区级相关部门加强信息联络。
2.1.2.3对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起草预案和组织演练。
2.1.2.4提出确定和调整教授咨询组名单提议。
2.1.2.5负担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各项工作。
2.1.3监测和疫情处理组职责
2.1.3.1负责组织开展台风受灾区域疫情监测。
2.1.3.2依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2.1.3.3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及疫区环境消杀灭工作。
2.1.3.4开展灾后防病卫生知识宣传。
2.1.3.5汇总灾后防病相关信息,对灾后防病工作作出全方面评定。
2.1.4医疗救治组职责
2.1.4.1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
2.1.4.2组建、派遣医疗和心理干预教授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工作。
2.1.4.3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2.1.5新闻宣传组职责
2.1.5.1负责审核并组织灾区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情况新闻和信息公布。
2.1.5.2跟踪社会舆论,立即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2.1.6小区防控组职责
2.1.6.1依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提出小区防控指导性意见。
2.1.6.2配合监测和疫情处理组开展小区健康教育、媒介生物灭杀,环境卫生处理等工作。
2.1.7卫生督查组职责
2.1.7.1组织灾情及疫情应急处理监督执法工作。
2.1.7.2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方法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验。
2.1.8后勤保障组职责
2.1.8.1负责协调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中资金预算落实。
2.1.8.2负责协调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中物资后勤保障。
2.1.8.3负责办理相关捐赠事宜。
2.2教授咨询组职责
2.2.1对确定台风灾情、疫情和采取对应方法提出提议。
2.2.2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准备工作提出提议。
2.2.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2.4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2.5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响应开启、终止和后期评定提出意见。
2.2.6负担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其它工作。
2.3 各医疗卫生单位及职责
2.3.1区级医院、民营医院
2.3.1.1 各单位组建3-5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疗救治应急工作小组,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依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和灾情需要,主动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医疗和危重病人转送工作;
2.3.1.2 深入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等预防方法,规范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烧门诊,建立健全门诊日志,严格实施疫情汇报制度,做到早诊疗、早汇报、早隔离、早诊疗;
2.3.1.3 帮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标本等工作;
2.3.1.4立即搜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工作相关信息,包含影像、图文资料等;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存档、保管工作;
2.3.1.5必需时,做好灾区伤病员及灾民心理干预工作。
2.3.1.6做好本单位内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2.3.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2.1组建3-5支防汛防台卫生防疫应急工作小组,由流行病学、免疫接种、消杀、检验和环境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消、杀、灭等灾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2.3.2.2制订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做好全区救灾防病工作技术指导及业务知识培训;
2.3.2.3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知识培训;利用多个形式、多个渠道宣传防病知识,制作、下发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资料;
2.3.2.4贮备、提供疫情发生前后灾区所需消杀药械,现场应急人员个人防护装备等物资;
2.3.2.5制订灾后疫情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亲密监视疫情动态,开展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主动搜索工作;
2.3.2.6接到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汇报后,组织人员在要求时限内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并立即上报调查情况;
2.3.2.7认真做好灾后关键监测疾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和亲密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划定疫点提议,开展疫点消杀等工作;
2.3.2.8立即搜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工作相关信息,包含影像、图文资料等;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存档、保管工作;
2.3.2.9帮助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饮用水及消毒产品卫生监测工作;
2.3.2.10做好本单位内部防汛抗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其它防汛抗台任务。
2.3.3区卫生监督所
2.3.3.1 制订灾后卫生监督、监测方案,组建防汛防台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由饮用水、职业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区卫生监督所成立3-5支,各卫生监督分所1-2支,;
2.3.3.2 开展灾区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监督监测;
2.3.3.3指导、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及其它集体单位落实灾后防病方法;
2.3.3.4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汇报、预检分诊、肠道门诊、发烧门诊和消毒隔离工作监督检验,一旦发觉漏报、瞒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3.3.5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可疑疫点、疫点消杀处理工作和流行病学调查;
2.3.3.6立即搜集、汇总、上报防汛抗台相关工作信息,包含影像、图文资料等;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存档、保管工作;
2.3.3.7做好本单位内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2.3.4区“120”抢救指挥中心、区血站
依据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和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区“120”抢救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伤病员院前抢救和转运工作;区血站负责做好医疗救援血液贮备和合理调度工作。
2.3.5小区卫生服务中心
2.3.5.1各单位要整合辖区内(包含小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卫生人力资源,组建防汛防台医疗救治应急工作小组2-3支,和灾后卫生防疫应急工作小组(按每3-5个行政村组建1支),制订对应应急工作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名卫生人员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实施分片负责,责任到人;
2.3.5.2负责因洪水、台风造成人员伤害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医疗和危重病人转送工作;
2.3.5.3灾情发生时,开展形式多样防病知识宣传活动,主动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发动小区GP医生和村公共卫生联络员进村入户进行灾后防病知识宣传和发放消杀药剂,指导群众做好饮用水消毒和饮食卫生;
2.3.5.4加强疫情监测,加大对辖区内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汇报及消毒隔离工作指导检验力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杜绝漏报、瞒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2.3.5.5接到疫情汇报,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消杀等工作,并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5.6帮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调查处理工作,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2.3.5.7帮助区卫生监督所、分所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监督管理;
2.3.5.8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环境整改、消毒杀虫等爱国卫生运动;
2.3.5.9立即搜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信息,包含影像、图文资料等;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存档、保管工作;
2.3.5.10做好本单位内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3 灾难分级
依据《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题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灾难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通常(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尤其重大(Ⅰ级)四级。
灾难达成等级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通知为准。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行动
4.1.1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多种紧急情况;
4.1.2区医疗、抢救机构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二十四小时待命;
4.1.3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准备工作;
4.1.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小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准备;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准备;
4.1.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委汇报当地受灾情况。
4.2 Ⅲ级响应行动
4.2.1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区卫生计生委值班,指挥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4.2.2可能遭遇台风暴雨攻击,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关键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需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多种紧急情况;
4.2.3可能遭遇台风暴雨攻击,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要处于待命状态。
4.2.4遭受灾难影响期间,立即开启防汛防台信息日报和零报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和要求立即搜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含灾情范围、受灾人数、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急需寻求物资、人员、技术援助、疫情隐患、好人好事等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4.3 Ⅱ级响应行动
4.3.1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区卫生计生委值班,指挥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4.3.2可能遭遇台风暴雨攻击,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关键领导必需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多种紧急情况;
4.3.3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和个人防护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4区血站要按《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3.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验和加固,对有隐患房屋要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4.3.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验,依据情况能够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7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4.3.8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消杀物资、生物制品准备;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贮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4 Ⅰ级响应行动
4.4.1在防汛防台期间,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必需立即返回,关键领导干部必需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应对多种紧急情况;
4.4.2区级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进入二十四小时待命状态;
4.4.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域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验,可移动部分必需在台风登陆前移到安全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4.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准备,贮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应急灯和生活物资等应急物资。
4.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公布响应终止,台风和洪涝灾难由此引发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5 灾后处理
灾情发生后,区卫生计生委要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危机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为当地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卫生保障。
5.1 先期处理
台风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由此引发疫情后,区卫生计生委应在接到汇报后15分钟内开启先期处理机制,30分钟内派遣相关人员快速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快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并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汇报。同时,依据职责和要求权限开启相关应急预案,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
5.2灾后救治、防病处理
5.2.1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对台风灾难造成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具体按《上海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相关要求实施。
5.2.2关键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要激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方法要落实到每家每户。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消毒处理,定时进行水质检验。
5.2.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立即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和对受淹住房和公共场所立即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5.2.4消亡蚊蝇鼠害。为保护临时安居点人群,应关键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消毒和蚊、蝇、鼠类杀灭工作,清除蚊蝇孳生地。并对重灾区人群较集中范围内垃圾、粪便及污染严重地域关键进行药品喷洒消毒处理。
5.2.5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对受洪水污染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卫生安全自来水。
5.2.6组织和动员群众,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工作。利用一切能够利用宣传手段和传输媒介,开展针对灾区群众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灾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多种防治方法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促进群众自觉地提升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
6 保障机制
6.1 物资保障
建立防汛防台应急物资贮备,对抢救药品、器械、血液、消杀药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预防药品及对应应急设施建立常规贮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2 经费保障
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据估计灾情可能波及范围,对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所需经费进行测算,上报区人民政府安排落实。
6.3 队伍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依据防汛防台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区级应急队伍。关键包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等卫生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另行发文)。配置必需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抢救、预防药品;区级应急机动队由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派,抵达灾区后和当地医疗卫生单位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抗台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包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杀虫、疫情监测、健康教育、饮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救治等,提升卫生应急队伍业务水平;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不一样规模模拟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定,深入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6.4 信息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相关职能科室协同办公室负担灾难相关信息搜集、处理、分析、公布和传输等工作。在充足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防汛防台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共享。
各区级医疗保健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搜集汇总本单位或辖区当日二十四小时灾情情况、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监测等情况于次日早晨9:00前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灾后疫情汇报实施严格日汇报和零汇报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于当日早晨8:30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于当日早晨9:00前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医防科。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实施,并定时组织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和修订;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对应实施方案。
7.2奖惩及责任追究
对参与防汛防台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方案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区卫生计生委责令更正、通报批评、给警告;情节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关键责任人、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输、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未按要求推行汇报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她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疫情和关键情况;
7.2.2未按要求立即采取控制方法;未推行监督监测责任;
7.2.3无故拒绝接诊病人;
7.2.4不服从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调遣或拒绝实施救灾防病应急任务,或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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