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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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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整理P1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3、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选修课60学时。P2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P6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 二、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3、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五、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P7 2Z201030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2、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P8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4、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P10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5、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

6、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 财; 2. 物 ; 3. 行为; 4. 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14 2Z201143 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种类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书面委托代理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7、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重点必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P15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五、代理的

8、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二)法定代理或制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死亡不一定终止)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P16 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 合同 ;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履行、免除、抵消、混同、提存)P17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 专有性3, 地域性4, 实践性P21 2Z201035 掌握物权制度(重点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9、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法规

10、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Z2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 专有性3. 地域性; 4. 时间性P18 三、专利权(二)专利权的客体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期计算。P20 2Z201037 掌握

11、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

12、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 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13、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P22 2Z201052 掌握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P23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P24 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P25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得,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Z201060 建筑法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15、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意味着将设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是无法开工的,因此,不能办法施工许可证。1. 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2.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3.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P29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五

1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P29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P30 1.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2.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

17、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P 31 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

18、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P33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19、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三、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属于无效合

20、同处理办法: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P36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P37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21、经建设单位认可。P38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IZ3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三)工程监理的权限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22、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五履行监理合同1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 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建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其他利益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 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

23、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41201070 招标投标法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类工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四类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24、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I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种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四、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出

25、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4.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

26、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2.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使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7、,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44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2)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P45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P4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标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该遵守以下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

28、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办法一、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1)招标人的代表和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四) 不得担任评

29、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P48 二、评标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P49 (三)投标文件

30、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P49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2.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31、,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P51 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印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P51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资金,但在实践中,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种垫资行为经常引发关于利

32、息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给出了处理意见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2,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3,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 当事人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P52 2Z201078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P53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

33、得少于5个工作日。P54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P 55 2Z201079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

34、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P57 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一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P5

35、8 (二)、明确岗位责任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构负责。P59 三、经济保障措施2.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技术保障措施P60 5.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36、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 知情权2.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 拒绝权4. 紧急避险权5. 请求赔偿权6. 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 危险报告义务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必须掌握知识点)一、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37、失。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38、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6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P67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

39、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应当派人参加。P68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P72 2Z201091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一个项目的参与方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

40、心。P73 2Z201073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

41、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费设施和器材。”P74 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75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必须掌握重点)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42、人员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P77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 新岗位培训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考试难点)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4)起重信号工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44、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78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地方)施工单位应当

45、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P81 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46、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8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Z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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