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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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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在民政部注册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中国工艺美术行业,历届国家领导人数次就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做出过关键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出任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声誉理事长,采取多种方法促进行业发展。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和全国各省、区、市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建有工作联络渠道,共同指导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处理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自成立以来,为行业建设和发展作了大量工作。如:组织制订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和发展建立了法律基础;帮助政府评选了1-4届累计204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了制订行业计划、促进行业发展;广泛调查研究、了解行业情况工作,为国家制订发展计划提供了依据;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现在是世界手工艺理事会(WCC)组员,当选为世界手工艺理事会亚太地域副主席;1997年9月,我协会组织承接了第21届世界手工艺理事会亚太地域年会;推进行业市场化进程,举行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平台;进行特色区域考评授牌,促进区域经济不停发展;编辑出版专业书刊,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正在申办第十六届世界手工艺理事会大会;协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在中国开展“世界杰出手工艺品徽章”认证活动;协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三次全国性展览和一次全行业大会。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拥有187家理事单位,会员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协会下设首饰、地毯、漆器、玉器、花画、特艺、刺绣、象牙等八个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企业家分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热情欢迎中国外同行和我们加强联络,相互合作,共同推进中国工艺美术行业发展。   为了宣传和落实国家政策、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象牙加工和经销企业管理,不停培养和提升象牙雕刻专业人员技艺水平,全方面继承和发展象牙雕刻艺术,使象牙艺术品生产、流通正当有序,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于7月成立象牙雕刻专业委员会,我协会和象牙雕刻专业委员会有着多年管理经验,对象牙雕刻工艺品生产和销售很熟悉。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声誉理事长 李铁映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原理事长 顾问 石晓光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理 事 长 邓 英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实施会长 蒋仲平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副理事长 张 红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秘 书 长 王 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   邮编:100020   电话:,   传真:66079646 E-mail: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C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域、跨部门、跨全部制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础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计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议。帮助制订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调整、原材料基地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制订提出提议,并对行业发展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定和咨询;   (三)组织本行业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方面质量管理工作,为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升经济效益服务;   (四)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教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帮助落实保护、发展、提升优异传统技艺方法;   (五)组织推进会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职员教育、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人员;   (六)参与国际专业会议和相关活动,主动发展和国外相关民间组织联络,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七)推进行业内外多个形式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问题;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中国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销,指导会员单位经营活动;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签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发展工艺美术行业公益事业,推荐行业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   (十一)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声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相关机关或相关社会团体,认可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团体会员。   凡对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企业家和工艺美术大师、专业技艺术人员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和高级会员,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会员也是高级会员。 凡热心帮助中国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学者、社会著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用为声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企业及科研院所等相关机关或相关社会团体;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含有一定影响。   (二)一般人个人会员   1、认可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2、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艺人员;   3、含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发明,有较重大科技结果或有专著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领导干部。   (三)高级会员   1、认可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2、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3、含有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4、含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提交学历、职称、获奖证实复印件;团体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成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组织中国外业务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享用本协会出版相关刊物、资料等及参与协会组织展览会展位优惠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示协会帮助研究处理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实施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主动参与协会组织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应相关情况,提供相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免职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审议和处理代表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可合适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聘用声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有义务或定时向声誉理事长汇报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声誉理事长有义务向理事长提供咨询和提出提议。顾问有义务就本协会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会提出工作提议,回复咨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团体会员交纳会费;   (二)中国外相关单位和个人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0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中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在公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工艺步骤,采取天然原材料制作,含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中国外享受声誉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施保护、发展、提升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领导,采取有效方法,扶持和促进当地域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实施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要求条件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据本条例要求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聘用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依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给予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企业和个人,能够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提出要求保护品种和技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企业和个人,应该根据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提交完整、详实资料。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方法:   (一) 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 征集、收藏优异代表作品;   (三) 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 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聘用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方法:   (一) 国家征集、收购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院珍藏。   (二) 珍品严禁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需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工作部门能够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 成就卓越,在中国外享受声誉;   (二) 技艺精湛,自成流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该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根据下列要求为她们发明良好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置大师工作室   (二)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 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发明便利条件;   (四) 工艺美术大师退休年纪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合适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天然原料、材料,应该统筹计划、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采取必需方法,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而且面临失传工艺美术品种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必需方法,给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保护或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窃取或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二) 非法开采取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珍稀矿产资源或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珍稀矿产品;   (三) 私运珍品出境。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相关部门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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