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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分权制衡原则;坚持回避原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行政办公室、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纪检及稽核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开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审查并批准招标方案、评标规则,决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参与招投标文件会审,分别负责对财务和法律事项提出意见。纪检及稽核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根据工作安排,对重要招标项目开展内部审计。行政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一)新建工程施工及更新改造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招标的。
第七条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可以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审批。凡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立项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发布招标信息。立项部门制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
(三)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期限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
(七)评标地点和招标人联系方式;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立项部门应当对潜在投标人(首选上级主管部门入库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
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是否具备有效的资质;
(三)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招标项目要求,财务状况是否优良;
(四)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出现质量不过关等问题;
(五)是否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诚信记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立项部门编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含密封、签名、盖章等要求);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数量和时间要求;
(五)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六)投标、开标、评标时间安排;
(七)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同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日期至截标日期,公开招标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四条 投标。投标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标日期前将加盖密封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超过截标日期送达的,予以拒收;
(二)投标文件的签收备案及保管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标书;
(三)投标人在截标日期前,可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集团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有需要,截标日期酌情延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汇总,提交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研究后,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答疑内容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范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定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开标。开标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取公开招标的,开标时,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废标。废标不得参与评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代表(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除外)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成员名单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不得透露评标规则、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材料;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规则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写出评标报告,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专家库的建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行政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在选择专家时随机抽取。
(一)专家评委要求: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评审项目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被抽取的专家如有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1.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2.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任职或兼职的;
3.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的。
第二十条 评标。具体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一)评标答疑。工作人员介绍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之后,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评标现场任何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无异议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招投标工作小组认为需要进行商务谈判的,可与中标候选人逐一进行谈判,选出一名中标候选人,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定标与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一)定标。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对评标过程的具体事宜无告知义务;
(二)合同签订。集团公司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对合同履行的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文档的收集、归档及保管工作。合同签订后15日内,立项部门应将所有招标文件移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交接双方核对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
(三)收受他人利益,私自透露投标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招投标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需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辖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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