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货物采购中国招标
招标文件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
二O一四年
货物中国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附招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协议专用条款
第八章 技术规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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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4
一、说明.............................................................................................4
二、招标文件.....................................................................................5
三、投标文件编制.........................................................................6
四、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11
五、开标和评标................................................................................13
六、确定中标人.................................................................................15
七、 招标代理服务费...................................................................... 17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18
第三章 协议格式..................................................................................29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起源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招标人已取得一笔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此次招标后所签署协议项下款项。
1.2 资金支付:详见《协议专用条款》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投标人
2.1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招标;实施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合格投标人
1)通常在中国成立、含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并符合“投标邀请书”中资格条件制造厂或供给商均可投标:
2)若“投标邀请书”许可,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含有要求对应资格条件。假如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该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负担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与联合体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同一个标(标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和此相关联合体各方投标将被拒绝。
3)和招标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参与投标。
单位责任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一样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个标(标段)投标。
4)投标人必需向招标代理机构购置招标文件并登记立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置招标文件并登记立案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与投标。
3 合格货物和服务
3.1 协议中提供全部货物及其相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要求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须向招标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货物。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5.1 要求提供货物、招标过程和协议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内容以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协议专用条款
第八章 技术规格和要求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件和技术规格和要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风险,并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答疑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十(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方将在三(3)天内回复。
6.2 假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召开投标答疑会,招标代理机构在答疑会之日起三(3)天内将答疑会纪要发给每个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定。
7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十五(15)天前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并对其含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定。
7.3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
三、投标文件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确保提供全部资料是真实,不然,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口号言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以汉字书写。
9 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应标段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根据第四章提供格式填写)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确保金,根据本须知第15条要求提交;
5)证实投标人是合格,而且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资格证实文件。(根据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四章提供格式出具);
6)证实投标人提供货物及服务是合格,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根据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内容和要求和第四章提供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乏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表格或提交资料。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要求次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协议拟提供货物单价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价格应按下列方法分开填写:
1)所供货物出厂价;
2)备品备件价(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情况列出质量确保期内必需备品备件清单和价格);
3)专用工具价;
4)安装调试费用;
5)为完成本项目标全部相关服务费用(标段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货物运至最终目标地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相关费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其它服务费用(假如有话);
8)全部依据协议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税款和其它应交纳费用全部要标段括在投标人提交投标价格中。
11.3 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要求,只许可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不然,其投标将被拒绝。假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要求许可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需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假如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
11.4 投标人依据本须知第11.2条要求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协议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投标价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任何标段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
11.6 招标方不接收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非中国境内生产货物。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合格性证实文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要求,不然,其投标将被拒绝。
13.3 投标人提交证实其中标后能推行协议资格证实文件应标段括:
1)假如投标人根据协议提供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9-4);
2)投标人已含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其它资格文件用于评审;
4)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资格文件。
14 证实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文件证实拟投标货物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4.2 证实货物和服务和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标段括:
1)货物关键技术指标和性能具体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需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标段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和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条文偏差和例外(按第四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尤其对于有具体参数数值要求指标,投标人必需提供所投设备具体参数数值。
14.3 投标人在叙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和要求” 中指出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和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择替换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换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要求,而且使招标方满意。
15 投标确保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数额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一部分。
15.2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没收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5.3 投标确保金货币为人民币,并采取下列形式:
银行转账或汇款,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5.4 提议投标确保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3)天抵达招标代理机构帐户。
15.5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协议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退还投标确保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
15.6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要求签署协议并按本须知31条要求交纳了履约确保金后五(5)天内退还。中标人收到退还投标确保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第30条要求签署协议;或
3)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第31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或
4)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第32条要求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5.8 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和投标使用期一致。
16 投标使用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要求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足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这种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不会被没收。接收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对应地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相关投标确保金退还和没收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数目标副本或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需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确保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确保金”字样。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副本和电子版本(若有要求话)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然后再将全部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地址。
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假如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识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按本须知第7条要求,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合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时间。
20 迟交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要求截止时间后送达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要求单独密封、标识和递交。
若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方已收取了其投标确保金,应该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5)天内退还。投标人收到退还投标确保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投标使用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假如有)、投标价格、价格变动申明、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宜其它内容。除了根据本须知第20条要求原封退回迟到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只有在开标时唱出价格和价格变动申明,评标时才能考虑。
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统计。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招标人将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要求》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措施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23.2 投标文件澄清
23.2.1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需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3.3 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条件检验)
23.3.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实文件是否齐全,投标确保金是否合格、有没有计算上错误等。
23.3.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结果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数值和用数字表示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数值为准。假如“开标一览表”中总价和投标其它文件中总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中总价为准。假如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3对于投标文件中显著标点符号错误或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能够接收。
23.3.4在具体评标之前,依据本须知第23.3.5条要求,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投标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投标。对关键条文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3.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投标。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组成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 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组成有重大缺项;
2) 投标人未提交有效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投标确保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4) 资格证实文件不全或无效,或不符合国家要求;
5) 投标书无投标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
6)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使用期不足;
8)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本须知第11.3条除外;
9) 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技术偏离投标货物;
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以她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 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最高限价。
23.4 投标文件具体评审
23.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第23.4条要求,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具体评审。
23.4.2 具体评审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方法进行。
23.5 中标候选人确实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汇报,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次序。
24 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2条要求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协议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和其投标相关事项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组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比较或授予协议决定进行影响,全部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六、确定中标人
25 确定中标人前审查
25.1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是否发生改变或存在违法行为,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3条要求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需、适宜其它资料。
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则提交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和方法审查确定。
26 确定中标人
26.1 假如前款审查经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靠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靠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要求期限内未能签署协议、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能够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26.2 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27 评标结果公告
27.1 招标方将在招标公告公布网站公告中标候选人,公告期三(3)天。
27.2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该在公告期间提出。
28 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28.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含有法律效力。
29 签署协议
2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30 履约确保金
30.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中标人应根据协议条款要求,采取招标文件中提供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能够接收其它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
30.2 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上述第29条或30.1条要求实施,招标方将有充足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根据第26.1条实施。
七、 招标代理服务费
31. 中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和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标段括全部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 “协议价”系指依据本协议要求卖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依据本协议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依据本协议要求卖方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协议中要求卖方应负担其它义务。
5) “协议条款”系指本协议条款。
6) “买方”系指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购置货物和服务单位。
7) “卖方”系指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提供本协议项下货物和服务企业或其它实体。
8) “项目现场”系指本协议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现场,其名称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
9) “天”指日历天数。
10) “交货期”系指供货协议生效至货物抵达买方现场时间区间。
11) “完工期”系指供货协议生效至货物在买方现场已被完成服务(经过买方验收)含有运行条件时间区间。
2. 适用性
2.1 本协议条款适适用于没有被本协议其它部分条款所替换范围。
3. 标准
3.1 本协议下交付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所述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国相关机构公布最新版本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要求,计量单位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 使用协议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相关协议或任何协议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和推行本协议无关任何其它人。即使向和推行本协议相关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推行协议必需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推行本协议外,卖方不应使用协议条款第4.1所列举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协议本身以外,协议条款第4.1条所列举任何文件是买方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协议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 专利权
5.1 卖方应确保,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
6. 履约确保金
6.1 卖方应在和招标人签订协议时,向买方提交“协议专用条款”中所要求金额履约确保金。
6.2 履约确保金用于赔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协议义务而蒙受损失。
6.3 履约确保金应采取人民币,并采取下述方法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收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取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或其它买方可接收格式;或
2) 银行汇票、转账。
6.4 在卖方完成其协议义务标段括任何确保义务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确保金退还卖方。
7. 检验和测试
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协议规格要求,而且不负担额外费用。协议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和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立即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身份通知卖方。
7.2 检验和测试能够在卖方或制造厂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最终目标地进行。假如在卖方或制造厂所在地进行,卖方应无偿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标段括但不限于必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假如任何被检测或测试货物不能满足规格要求,买方能够拒绝接收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货物,或无偿进行必需修改以满足规格要求。
7.4 买方在货物抵达最终目标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需时拒绝接收货物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经过了买方或其代表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相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 协议条款第7条要求不能免去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确保义务或其它义务。
8. 标段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协议要求最终目标地所需要标段装,以预防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标段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预防其它损坏必需保护方法,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数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负担因为其标段装或其防护方法不妥而引发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9. 装运标识
9.1 卖方应在每一标段装箱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油漆和显著汉字字样做出以下标识:
1) 收货人
2) 协议号
3) 发货标识
4) 收货人编号
5) 目标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千克表示)
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假如单件标段装箱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标段装箱两侧用汉字和合适运输标识标注“重心”和“起吊点”方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和运输不一样要求,卖方应在标段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合适标识。
10. 运输和保险
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要求交货地点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标段括在协议总价中。
10.2 卖方应向保险企业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协议设备价格110%运输一切险。
11. 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或全部服务,标段括“协议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和要求”要求附加服务(假如有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工具;
3) 为所供货物每一合适单台设备提供具体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约定一定时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卖方在协议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假如卖方或制造厂提供伴随服务费用未含在货物协议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出卖方向其它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现行单价。
11.3 卖方应提供“协议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要求”中要求全部服务。为推行要求伴随服务报价或双方约定费用应标段括在协议价中。
12. 备品备件
12.1 正如协议条款所要求,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和备品备件相关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去卖方在协议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购所需备品备件;
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无偿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根据“协议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要求”中要求提供所需备品备件。
13. 确保
13.1 卖方应确保协议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是最新或现在型号,除非协议另有要求,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全部最新改善。卖方深入确保,协议项下提供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缺点(因为按买方要求设计或按买方规格提供材料所产生缺点除外),或没有因卖方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缺点。
13.2 本确保应在协议货物最终验收后一定时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终一批协议货物抵达最终目标地后一定时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协议专用条款”),以先发生为准。
13.3 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确保期内所发觉缺点。
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协议专用条款”要求时间内以合理速度无偿维修或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
13.5 假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协议要求时间内没有以合理速度填补缺点,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买方依据协议要求对卖方行使其它权力不受影响。
14. 索赔
14.1 假如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协议条款第13条或协议其它条款要求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确保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结合起来处理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协议要求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标段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
2) 依据货物偏差情况、损坏程度、和买方所遭受损失金额,经买卖双方约定降低货物价格。
3) 用符合协议要求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点部分和/或修补缺点部分,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协议条款第13条要求,对应延长所更换货物质量确保期。
14.2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回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久限内,根据买方同意上述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 付款
15.1 本协议项下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有要求。
16. 价格
16.1 卖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货物和推行服务价格在协议中给出。
17. 变更指令
17.1 买方能够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协议通常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协议项下提供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标段装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服务。
17.2 假如上述变更使卖方推行协议义务费用或时间增加或降低,将对协议价或交货时间或二者进行公平调整,同时对应修改协议。卖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整要求必需在收到买方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8. 协议修改
18.1 除了协议条款第17条情况,不应对协议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修改书。
19. 转让
19.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20. 分标段
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标段协议,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协议中将分标段全部分标段协议,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标段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
21. 卖方履约延误
21.1 卖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卖方及其分标段人碰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可能拖延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立即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和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经过修改协议方法由双方认可。
21.3 除了协议条款第24条情况外,除非拖延是依据协议条款第21.2条要求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协议条款第22条要求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2. 误期赔偿费
22.1 除协议条款第24条要求情况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它补救方法情况下,从协议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服务费用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协议价格百分之五(5%)。一旦达成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依据协议条款第23条要求终止协议。
23. 违约终止协议
23.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受影响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 假如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或买方依据协议条款第21条要求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假如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任何义务。
3) 假如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协议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标,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中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行为。
23.2 假如买方依据上述第23.1条要求,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买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和未交货物类似货物或服务,卖方应负担买方因购置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额外支出。不过,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24. 不可抗力
2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实施协议时,推行协议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而且它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相关当局出具证实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定。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24.3 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25. 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25.1 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卖方赔偿。该协议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权力。
26. 因买方便利而终止协议
26.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本身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协议是出于买方便利,并明确协议终止程度,和终止生效日期。
26.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货物,买方应按原协议价格和条款给予接收,对于剩下货物,买方可:
1) 仅对部分货物根据原来协议价格和条款给予接收;或
2) 取消对所剩货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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