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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与实现机制.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587883 上传时间:2024-06-0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2.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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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 1202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与实现机制孙颖消费者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权,它具有人权属性,属于社会性权利,不仅与某个社会个体相关,而且关系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对应经营者义务,还对应国家和政府责任。国家与公民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国家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可以说,国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重要主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3 0 年来,我国首次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三章的标题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它在消法规定的基础上,进

2、一步明确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实现机制。国家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以及如何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一、国家要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涉及国家对公民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即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启蒙思想家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阐述奠定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基石: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其是否保护了个人利益一一安全、财产、平等、自由等,是否增进了社会福利一一公共利益。国家与公民的这一逻辑关系正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基所在。时至今日,国家的正当性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这一看法已成共识。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个人权利决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

3、,也决定了国家追求目标的正当性、使用手段的合法性及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功能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都是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为什么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特殊的专门保护?因为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个人弱势地位明显,存在诸多自我保护障碍。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及消费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一些近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概念,强调消费者在社会生产中的支配地位: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中,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消费者主权”思想为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最初的四项权利(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意见

4、被听取的权利),到六项权利(增加了方便救济的权利、消费者受教育权),再到八项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生存权、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依据“经济的公平正义”,以“生存权”为起点和目的的基本人权,即公民权利。它脱胎于民事权利,更多地表现为经济社会权利,它注重实质平等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作为弱者的消费者提供积极扶助和帮助的责任。由于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当然地涉及全体国民的利益,从而使得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度。三、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客观要求从现实看,实现消费者权益仅靠个人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消费者个人无法比拟的优势,理应发

5、挥更大的作用。与调控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是三类:立法、执法和司法。不同的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实现机制体现出特有的属性:以社会为立法本位,以惩罚性赔偿为调整手段,以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立法内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种种障碍迫切呼作者: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2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唤“国家”这一最大的公共组织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四、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机制2013年,我国对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然而十年过去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

6、象仍较多,尤其是随着网络消费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不断凸显。此次条例的出台,在国家保护消费权益实现机制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更为具体的要求和举措。(一)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指导的含义较为抽象,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站位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消费者主权”这一经济学理论背后的逻辑和含义,要从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消费环境建设、消费与税收、绿色消费、可持续消费、人民生活幸福等方面综合考虑,进一步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有稳定收入能消费

7、、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要求做好指导工作。(二)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要持续激发有潜能的消费,使生产和消费良性循环,有赖于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而长效机制的建立,莫过于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及时立法,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仅靠一部消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国家从私法到公法、实体法到程序法以及标准的制定等全方位、多环节人手,构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断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除了离不开国家立法,更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包括两个维度:一

8、是规制行政,即通过行政权力主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二是援助行政,即通过教育、宣传、调解、支持诉讼等方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帮助。公正司法是指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争议时,要让每一个消费者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三)明确赋予和区分了消费者的行政投诉与举报权利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消费争议的五个解决途径中,第三项仅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到底向哪些部门投诉则没有具体规定。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进一步赋予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的

9、权利,从而将“投诉”和“举报”作为两个不同的条线明确区别开。投诉是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之一,属于上面所说的援助行政,即有关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在职责范围内,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为消费者提供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和建议;而举报则属于规制行政的范畴,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调查,核查属实后,对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罚款、没收、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四)鼓励依法投诉举报,禁止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家依法赋予消费者行政投诉、举报的权利,该权利为消费者争议解决提供了行政保护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权利应当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消法

10、对消费欺诈规定了价款3 倍的惩罚性赔偿和5 0 0 元最低金额;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价款1 0 倍的惩罚性赔偿和1 0 0 0 元的最低金额,目的是弥补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但是确有一些消费者将法律的规定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滥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超出合理需要范围,反复、多次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然后以投诉举报方式迫使商家妥协;有些职业索赔人甚至会捏造食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些以恶制恶、从他人的违法行为中牟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任其泛滥将极大损害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

11、尚职业索赔问题在我国争论多年,许多专家学者为解决这一难题撰写了大量文章,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 3琳维、王责任编辑:张202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细化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激发消费活力张严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意义重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激发消费作者:张严方,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的观点。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一次重大突破,给漫长的

12、看似无解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也为这一长期困扰基层执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法治社会建设中对滥用权利的不良行为说“不”的有力之举。凡是依法依规投诉、举报的,可以依法得到惩罚性赔偿的支持和鼓励;而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反复、恶意投诉、举报,意图迫使商家妥协的,将不会得到支持。(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完全独立承担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商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金融、公安等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3、工作,不仅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避免相互推诱,而且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的局、处、科室之间亦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从而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效。(六)持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等制度先后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证明,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潜能,优化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促进年活动,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跨境电商交易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体系下,现有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面临新的挑战,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这使得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消费争议解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

14、、消费投诉等信息,创新了监管理念、监管手段,极大提高了监管效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新支撑,也为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注人了新动能。(七)消费者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消费者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一项义务,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媒体、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大中小学校、专家学者等众多机构和主体共同努力,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努力掌握各类消费知识、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最终成为文明、健康、绿色消费,理性维权,自立自强的消费者。同时,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八)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离不开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协同配合。国家通过对行业组织自律行为的监督,引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制定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规则、自律规则、示范合同和相关标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标准、条款等予以审查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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