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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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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 言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具有以下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

2、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同时,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

3、服信用危机。除以上两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目 录摘 要1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12我国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121严格责任原则222过错责任原则323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2.3.1. 违约事实42.3.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52.3.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3违约责任的划分及其样态531 违约责任的划分532违约责任的样态6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75违约责任的免除10结语12注释13参考文献14致谢16i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摘 要:违约责任是我国

4、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关于经济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本文从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的划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力求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签订好合同文本、如何正确履行合同以及发生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经济合同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1承担

5、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经济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的。即是说,发生经济合同违约以后,首先应当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经济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可知:“无效经济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就谈不上违反经济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即双方既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只有在经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根据其他条件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部

6、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如果违反其有效部分同样是违约行为,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经济合同中的有效部分。2我国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后果继续履行,采取补救的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违约责任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责任,这个特点的法律关系是各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即违

7、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1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的安排; 违约责任是一种纯财产责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以经济合同内容为主。若一方违反合同,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救合同中权利人因违反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的民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公约,也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何认定

8、这种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主要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救济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扩大补偿原则。这些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我国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正在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合同关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违约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因此,探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充分具体原则的内涵,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合理性有着重要意义。21严格责任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被视为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故通常将违约行为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而不再考虑违约方主观态度在责任构成问题上的作用。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严格责任是护法院在产品

9、责任案件中适用的术语,卖方对不正常地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牛津法律大辞典把严格责任解释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术语,是一种比由于没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2但中国学者普遍主张,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是一个可以广泛运用于合同法领的概念。3对此概念,一种理解是无过错责任,4另一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既区别于无过错责任,亦与过错推定不同,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5从上述解释中,可概括出严格责任的基本含义:违约方的过错与责任无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违约方失去了以没有过错进行抗辩的机会。这“实际上是一种责任严格化的现象”

10、。 6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贵任”。由此可知,我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该当事人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论是否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以上原则,原告只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无需证明被告对于违约有过错,被告也无需证明自己对违约没有过错。可见,该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在于惩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7这一原

11、则的确立和完善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与国际接轨,严格责任原则更能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二它必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维护交易安全、确实保障债权人利益 的积极作用。22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原则的基本原则,但对有些有名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既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和补充。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条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谁有过错造成违约即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确定

1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而且违约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缺一不可。因此。过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适用该项原则应对过错程度进行划分,以确定当事人就该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范围的大小。过错程度是说其本身可由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程度差别而划分为多个等级序列。民法上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当事人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根据虽有对结果的认识,但有无希望结果发生的愿望该故意叉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的不良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虽已预

13、见到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8过错程度从两方面对违约责任发生重大影响:其一,过错程度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属于哪一类过错或者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是当事人承担责任及是否可以免责的条件;其二,在确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过错程度与责任范围的大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合同法第180条后段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

14、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我国旧合同法以过错原则为主,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该二元归责原则正是学理所主张的,也是比较普遍的现实的选择。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

15、,即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923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必备条件。对于普通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大陆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大都倾向于“四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2.3.1. 违约事实当事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即违约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合同完全没有履行。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对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完全没有兑现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履行不能,所谓履行不能是指实际给付的内容为不能,而不能是指欲为而不能。10即当事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自

16、己的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履行不能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标的物的已不复存在的,例如,购买的牲畜在交付前死亡;有因标的物原属他人或已转于他人的,例如,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在转移登记之前又卖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2)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拒绝履行的表示,可以在清偿期限到来之前做出,也可在清偿期到来之时或已经发生迟延履行后作出。二是经济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即经济合同当事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而是部分地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只承担了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2)、当事人虽然作了一定的履行,但是在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

17、方式等方面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笔者认为损害后果与违约事实两者具有相通之处,在这里不在重复论述。2.3.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它是经济合同的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后会发生有损于对方经济利益的不良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购销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假充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偷工减料,农副产品预购合同供方违约自销而不履行合同等。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可能会发生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有损于对方

18、权益的结果。例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由于关键性的机械设备维修不及时而损坏,致使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部竣工等。2.3.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于一方违约所造成的。只有违约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时才谈得上赔偿责任的问题。否则,如果损害事实同违约行为没有关系,或者说损害事实不是违约行为的直接结果违约当事人一方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损害事实是由于违约行为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违约一方只能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那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另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应由违约一方承担。113违约责任的划分及其样态31 违约责任的划分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19、,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经济合同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造成经济合同违约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身的过错应该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为另一方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外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过错造成了合同不履行。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配合和协助,如果双方在配合、协助上互有过错,势必造成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约定由订做方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按要求完成结果订做方不按规定的期限提供原材料,而承揽方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加工,致使合同标的物丧失应有的

20、价值。对于相互过错,法律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即合同不履行是由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例如,仓储保管方未按合同发货,致使存货方不能及时履行对需方的供货合同,在此场合下,当事人本身虽无过错,但依法津规定债务人应先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关于过错推定。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制度。所谓推定过错,是指当合同不履行事实出现后,法律通过立即推定债务人具有过错因而使其负反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证明合同不履行是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外因所造成时,违约责任即成立。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民

21、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也适用过错推定制度。32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责任的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该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也做了规定,主要条款为总则第108条。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

22、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

23、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

24、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其他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受的制裁形式。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支付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25、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可知,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需具备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和客观上有违约事实两个条件即可,即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且主观上有过错,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可见,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所谓惩罚性,是指只要有违约行为发生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这是因为,在经济合同中,只要一方违约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对违约方的这种违约行为应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惩罚。所谓补偿性,是指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超过违约金限额时,以只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而使受损

26、害方得到补偿。违约金一般按不履行合同部分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共同约定。因此,违约金可分:(1)法定违约金,即法律和法规直接对违约金作具体规定。法定违约金主要包括两种,即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和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如逾期交货或延期提货中多数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比率。(2)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它是指在法律和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而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原则进行,在数额和比例上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如果太高或太低,出现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

27、仲裁机关予以降低或提高。2. 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此条应改为:“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当没有违约金条款时,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应当赔偿。”对于第三十一条只有作此修改,才能真正表述出它的本来含义,否则就意味着,当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时即使是因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造成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订立经济合同的机会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给国家和集体、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只有对第三十一条作此修改,才能

28、全面、准确地给赔偿损失作出科学的定义即,赔偿损失是指因当事人的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所以,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必需全部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经济学家指出“任何损害赔偿额,如果不是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它就会对潜在施害人产生无效的刺激,并由此导致无效的预防水平,即不完全赔偿会弱化施害者进行预防的动力”。 12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我国通说对积极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持肯定观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

29、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实际上确立了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据此,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而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予赔偿。如果订立一个羊毛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又与丙订立该批羊毛的转卖合同,如甲违约使乙丧失转卖的可得利润,则甲就应当就此项损失予以赔偿。不过,在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可得利益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不是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第二,受害人有权就他依据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可得利

30、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3违反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当事人他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法规规定责任限额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因他方违约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能够采取而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这里的明确责任,就是对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确定,包括承担责任的主体、方式和金额。明确责任的途径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种:(1)双方当事

31、人自行协商;(2)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调解或裁决;(3)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裁判。无论按以上哪种方式明确责任,违约一方都应在十天内向受害方自行支付。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押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以免发生新的纠纷,再次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关于支付的起算时间。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就是达成协议的日期;如果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的就是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日期。3. 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4违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解决对违约方的经济惩罚和对受害方损失的补偿问题,并不是经济

32、合同的履行,因此仍然存在着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为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偿付只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或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性,而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所要达到的实际目的。当然,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是有条件的,它是根据受害方的要求而进行的。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就不必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 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在违约责任形态上仍坚持大陆法系的以实际

33、履行为主,损害赔偿只为一种例外补救措施的做法。笔者认为此项制度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理由为:英美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的存在前提有两个:一是履行利益能够精确确定;二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能够替代。154. 采取补救措施。就是指在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继续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债务人对合同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要有明确的采取这类措施的请求;第二,有补救的可能,如标的物本身有补救余地,义务人有补救条件;第三,不免除其他责任形式。5. 其他制裁。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多提供了劳务或多付出了费用,按照法律

34、规定应由违约一方承担或偿付对方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1)保管费、保养费,例如在购销合同中,供方提前交货,需方愈期提货;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订做方逾期领取订做或修理的物品时,均应向对方支付所需的保管费;(2)偿付多支的运杂费用。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收货地点,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多支付的运杂费用。在这里,笔者对上述3、4有不同的看法。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16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

35、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5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约时,依法可以不承受法律制裁措施。既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式立法模式,那么在承担违约责任方面存在着免责的空间。如果当事

36、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免责约款时,则在该约款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待言。此外,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如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

37、任。”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或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不能控制,无法预料、无法防止、无法避免的外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灾害。需要指出的是,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各国民法中的规定并不相同,但在我国法中,自然灾害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第二,政府行为。在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因政府

38、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也包括战争行为。其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17(二)债权人的过错。所谓债权人的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换言之,债权人的过错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如除上述的第311条外,合同法第370条也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3条及第11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39、将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履行障碍的风险由造成障碍者承担的思想。也就是说,债权人本身的过错即可视为制造了履行障碍。造成的违约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18因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等都可以构成债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即免除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履行的责任。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2)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结 语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

40、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9虽然违约责任的启动是在合同目的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责任对促进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合同的担保、保全等制度是从正面确保合同的履行,则违约责任是从反面来实现这一功能的。就立法而言,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在既存的违约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创新,如在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上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的转换;从英美法系也引入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并使之与大陆法系传统的违约行为形态相得益彰,从而建立了更为严谨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此外,我国合同法还完善了违约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损害赔偿

41、责任等制度,这都使得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更趋于科学化与合理化。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使我们对违约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知,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一个合同被违反时,法院关注的最主要问题是确定违约方和无辜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找到并准确把握住这个点,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都将随之大大提高,这也就达到了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注 释1 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2 (

42、英)段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63页。3 叶林:违约资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4 梁彗星:民法立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5 伶柔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361-362页。另见王利明违约资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6 孔德:实证主义概论,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35页。7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出版杜,1997。8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兑CMD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 陈小君主编 合同法学 北京:高

43、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1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11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261页。12 美罗伯特考特、托妈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99页。13 王利明、催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222页。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5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61页。16 关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可参见王小能: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1011页。17 陈小君主编

44、合同法学2003年版,第247页。18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19 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参考文献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 沈明达英美合同法引论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 4 廖明、谢俊经济分析法学简评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7期;5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9年;6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7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

45、05年;8 崔建远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 2000年;9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 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2年;11 李炜 论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10月76期;12 冯小侠、蔡洁违约形态探析理论界2005年第3期;13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14 李克武:论可得利益及其违约赔偿兼评第113条,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15 论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李晶著,贵州大学学报2000年5月第18卷第3期;1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

46、99年版;17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8 蓝承烈,阎仁河,论违约损失赔偿的合理预见规则【J】民商法论丛,2002年版109169页; 19 (加拿大)Peter Benson.合同法理论【M】.易继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21 Roscoe Pound,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Revised Ed.)M. Connecticu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

47、6922 Broad v.Jollyfe,Cro.Lac.565,79 Eng.Reprint509(1620),J.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emarks and ComPetition,Volume1,P.2-3723 Henry R Cheesman,Contemporaty Business Law,Macmillan,1994,p8524 P.Ford,A Pact to Guide Global Investing Promised Jobs-But at What Cost? At 26,199825 John J. Hirsch Buhl & Dwight Bishop. Computer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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