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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专项方案东莞公安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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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加强本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要求(东府令第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适用于个人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或将居住性质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作生产经营使用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行为。租金收入形式包含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市地方税务局是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措施,各地方税务分局将个人聘书租房屋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出租屋及租住人

2、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由市地税局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要求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各地方税务分局指导做好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 三、征管标准。纳税人应纳税款依据申报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显著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地税分局可依据房屋所处不一样地段和房屋类型,在指导计税租金幅度内制订具体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地方税务分局可依据市场租金变动每十二个月调整指导计税租金标准,制订和调整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报市地税局立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本着“分类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标准,对出租房屋税收分别按高层、通常住宅和其它房屋进行分类,并

3、按房屋坐落地在“中心区”、“通常市区”、“近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综合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堤围防护费。计算公式为:核定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出租面积综合征收率。 (一)市区(指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和镇区(指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16元; (二)其它地域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10元。部分繁荣地段租金畸高,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可依据实际情况突破上述指导计税租金上限核定。税款计算方法见附件。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分类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标准和制订计税指导标准幅度,核定分类地域差计税租金征收标准,

4、并报市地税局审定。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帮助管理服务中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应缴纳税额由管理服务中心经过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银行账户。 (四)管理服务中心和指定开户银行要亲密配合,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发觉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立即催缴,仍不缴纳,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制作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租屋税款催缴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分局协同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需时可依法联合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强制方法。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

5、服务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东莞市出租屋房屋登记立案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查对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退回在一份记录表给纳税人。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将记录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分局。 (二)停业、注销管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服务中心实地核实后确定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要求

6、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立即向管理中心提出复业申请,不然根据征管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记录表及相关证实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给予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管理报务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全部租金收入如实申报。对出租方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款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将依据征管法相关要求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票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应持租赁协议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管理服务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需在完税凭证后面统计开票金额及发票

7、号码,在发票上统计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超出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按要求补征税款。 (五)税票使用和税款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票证管理措施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中相关要求实施。 1、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中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代征税款时,由各地税分局按不一样税(费)种类分别缴交入库。 2、相关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要求实施。票款结报期限为 1个月,结报限额为 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成,全部必需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它。 (一)税收减免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证实。 (二)对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本市私有房屋出租,比照上述要求实施。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做好对代征单位政策教导,对代征单位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时检验。 本实施方案由东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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